02.27 淄博最新防控和复工通知,张店、临淄、桓台、周村、博山、高青

张店区

关于返回张店人员的温馨提示


淄博最新防控和复工通知,张店、临淄、桓台、周村、博山、高青


临淄区

临淄区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生活服务业

有序开业复工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在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前提下,推动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美容美发、维修、洗涤等生活服务业有序开业复工,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求。按照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生活服务业有序开业复工的通知》(市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第18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做好开业复工

1.部分恢复开业复工范围:餐饮业(只允许外卖、送餐)、住宿业(只允许50个床位以上)、城区农贸市场和便民市场(只允许蔬菜、水果、米、面、油、肉、蛋等,禁止活禽交易与现场宰杀)、理发店(只允许理发)、书店(只允许预约销售)、宠物诊疗场所(只允许诊疗)以及其他需要部分恢复经营和开放的市场主体。全部恢复经营活动的时间待通知。

2.暂缓开业复工范围:娱乐服务业(歌舞厅、影视厅、酒吧、网吧、奶茶吧、休闲吧、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室、健身中心、台球室、棋牌麻将室、茶楼等)、景区民宿、各类培训机构、美容服务、保健服务(减肥、按摩、足疗、汗蒸等)、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游泳馆、游乐场、儿童乐园、旅游景区景点、野生动物交易、活禽交易与现场宰杀点、宠物交易店、花鸟市场、农村大集、流动摊贩(夜市、流动小吃等)、零售药店“具有退烧、止咳”功能的药物销售、牙科诊所、不具备隔离条件的诊所以及其他需要暂缓营业的市场主体。暂缓恢复经营活动的,开放时间待通知。

3.全面恢复开业复工范围: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防控工作要求,经审批备案后逐步有序恢复经营。

二、严格开业复工程序

4.业户申请。拟复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并向镇(街道)提出申请,复工申请材料包括:①开业复工申请表(见附件1);②疫情期间工作人员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③疫情防控方案;④疫情防控承诺书。

5.镇办审批。各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做好复工单位的审批、汇总工作,根据单位上报复工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审批后,每日填写《开业复工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6.备案督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经营、餐饮、小作坊、农贸市场等行业;区商务局负责大型商超、4S店、二手车市场、洗染业、批发市场等行业;临淄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住宿等行业;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理发等行业;区地方金融协调服务中心负责银行、证券等行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宠物诊疗场所等行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汽车维修等行业;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各镇(街道)负责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

三、加强返岗职工管理

7.摸清底数。各经营单位开业复工前要做好返岗员工调查摸底,严格分类分级抓好外来员工返岗复工,切实摸清员工疫情期间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完善健康档案。网络订餐平台要严格配送人员管理,详细了解配送人员信息,建立完善的人员档案,落实平台管理责任,加强开业复工监管。

8.分类管控。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排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居)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准予正常通行。对非湖北等重点疫区的省外职工,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经经营单位严格审核达到返岗标准的,由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人员经体温检测合格后有序返岗,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返岗人员,一律居家隔离或由经营单位安排集中隔离14天,待达到留观期并经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后,由经营单位驻地镇(街道)督促驻地社区(村居)发放健康通行卡,安排员工有序返岗;对采取包车等“点对点”交通方式返岗的,返岗后体温监测等无异常,可不再隔离,由经营单位安排职工有序返岗。对返岗职工,实施岗前检测、日监日测、分散用餐等制度。

9.严肃责任。经营单位须对出具的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因承诺内容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对湖北等重点疫区职工,以及具有湖北等重点疫区旅行史、与湖北等重点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或与病例(包括确诊、疑似、轻症病例)发病前3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前3天内有密切接触的职工,一律不得返岗。

四、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10.细化防控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各行业、各经营单位切实履行承诺,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场所、就餐场所、开水间、厕所等公共区域的防控方案,做好防疫物资准备,备齐口罩、消毒液、体温测量仪等防疫物资,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11.严格人员管理。各经营单位必须完成“众阳健康”机构注册,生成二维码张贴于显著位置,并要求全部进出人员(包括职工)扫码。无淄博健康码的要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健康淄博”公众号完成疫情防控登记,并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早晚两次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对所有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测量体温,提示消费者佩戴口罩,不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

12.加强卫生管理。扎实开展“防疫情、保健康”环境卫生大扫除专项行动,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各经营场所暂停使用中央空调系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和通风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对电梯、卫生间等消费者接触频繁的设施设备增加消毒频次,对口罩等废弃物要及时清理处置。

13.限制人员聚集。要根据服务场所大小和服务能力,采取错时分批等方式控制服务场所人员数量,杜绝人员拥挤,接待人数不超过正常接待人数的50%。严禁组织各类大规模促销等人员聚集性活动。餐饮单位不得提供堂食、包间,外卖配送人员必须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实行“无接触”配送。宾馆酒店安排住宿要提倡错层分层入住,保持房间间隔,避免交叉接触。合理分流顾客,避免顾客聚集和长时间逗留,防止人员扎堆聚集。提倡刷卡支付和微信、支付宝等各种移动支付方式结算。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14.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各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复工标准(见附件4),参照商务部《关于发布居民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严格管理从业人员,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做好应急值守,一旦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镇(街道)。要加强防疫宣传,组织员工学习掌握疫情防范知识,引导所有员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输入性和聚集性感染。

15.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要全面掌握已复工单位名单和人员动态信息,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建立报备制度,并在日常经营中按照各项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16.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主管部门要成立督导组,加强对复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防控措施不到位行为,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未经审批擅自开业复工、不符合复工条件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经营。

商务部《关于发布居民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请登录以下网址或自行百度 :

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jingjidongtai/202002/20200202935577.shtml

附件:1.开业复工申请表

   2.疫情期间工作人员有关情况统计表

   3.行业开业复工汇总表

   4—1.各经营单位开业复工基本要求

   4—2.农贸市场开业复工基本要求

临淄区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6日


桓台县

桓台县关于公共服务业有序放开有关规定的通告

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通告》的要求和桓台县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防严控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公共服务业有序放开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继续关闭

第一类:

①野生动物交易场所(含餐饮服务单位);

②活禽交易场所和宰杀点;

③农贸市场(含农村大集);

④景点、影院、博物馆、书店、茶室、健身房、洗浴场所、图书馆、酒吧、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型场所。

第二类:

①酒店;

②餐饮(配送除外);

③旅馆;

④民宿;

⑤牙科诊所;

⑥个体诊所。


二、逐步有序放开(必须先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经营,申请受理单位附后)

①理发店(不含美容店,受理单位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大队:8216016);

②生产资料销售店(含农机维修、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兽药销售店等,受理单位县农业农村局:8210418);

③汽车维修及配件门店(受理单位县交通运输局:8525129);

④现场制售的糕点、面食及熟肉制品店(受理单位县市场监管局:8219675);

⑤非现场就餐的早餐店、网络订餐店(受理单位县市场监管局:8215867);

⑥药店、眼镜店(受理单位县市场监管局:8216249);

⑦快递(受理单位县公安局:2135974)。

电器、五金、服装、文具等便利店和其他符合开业条件的业态,县城内的就近到社区递交申请,统一由街道办和市场交易管理组进行审批(地点:城区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各镇范围内的由各镇组织经济、农业、交通、市场监管、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专门机构,安排固定场所统一受理审核。

​三、有序放开必须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提交申请。申请开业人员必须做出承诺,递交书面申请书。

提交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照齐全;

2.必须具备测温、消毒等条件;

3.必须申请健康淄博二维码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所有进入人员必须扫码进店;

4.店内全部工作人员登记报备并符合条件;

5.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必须佩戴口罩;

6.复工场所必须彻底打扫卫生并符合条件;

7.不能形成人员聚集(包括商超)。

(二)现场核查验收;

(三)备案审批。


桓台县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市场供给与交易管理组

2020年2月26日


博山区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

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指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开展营业活动的企业车间、建筑工地、各类食堂、商场超市、医疗机构、养老院、精神病院、特教学校、公安监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区定点接待宾馆以及银行、通信、燃气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2.疫情期间,全区养老院、精神病院、特教学校、公安监管场所所有人员不进不出

,不与外来人员接触,工作人员应全天候吃住在场所,不得私自离开;相关管理服务人员应集中隔离,坚守岗位。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分区分级管理有关要求,根据实际采取全封闭式管理、相对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管理等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

3.各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返岗职工分类管控有关规定,落实举办单位主体责任,制定场所及人员防控措施并认真执行。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工作及服务人员,严格按要求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并做好相关人员健康信息登记。隔离的返博人员在隔离期间,必须单人单间、单独用餐,不得与他人接触。对持有山东省复工复学人员健康通行卡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4.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要求进入人员佩戴好口罩,没有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准进入。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体温检测点,未经体温测量或体温≥37.3°C的人员禁止进入,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及时专车送医。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主动配合。

5.各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单位应为职工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要求职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6.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内外环境、相关设施设备、垃圾收集点等定时消毒消杀,按规范使用空调、电梯等设备,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进行垃圾清运。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个人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摸东西,勤洗手。

7.各人员密集场所应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做好人员的疏导、分流,避免人员聚集,保持场所良好通风。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出入口、收银台等需排队等候的区域,设“一米安全距离”线,人员之间距离间隔1米以上。

8.各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宿舍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天开窗通风,加强预防性消毒。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就餐管理,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单独就餐,减少人员聚集。

9.区定点接待宾馆应加强对来客的管理,单人单间、单独就餐。在定点接待宾馆居住的省外人员,确需外出的,应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固定专车接送,点对点活动。专车司机应同时在定点接待宾馆居住、就餐。在定点接待宾馆居住的人员应尽量以电话、视频等形式安排工作,确需会客的,由定点接待宾馆安排专门会客室,会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严格控制会客时间,会客室用后应及时消毒。定点接待宾馆应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

10.各人员密集场所要通过广播、公告等形式,宣传科学防疫知识和公众卫生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1.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确保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工业、通信企业由区工信局负责,建筑工地、燃气企业由区住建局负责,商场超市、宾馆由区商务局负责,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由区卫健局负责,养老院由区民政局负责,特教学校由区教体局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公安监管场所由区公安分局负责,银行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恢复正常营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周村区

通告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自2月24日零时起,各级高速公路、国省道防疫检查站点已经撤销,恢复交通秩序。但是,恢复交通秩序,绝不是放松疫情防控,而是对外来人员管理的关口由区界检查站点转移至社区、村居、企业等基层单位,对疫情防控提出更高要求,各种疫情防控措施必须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要求不变。为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通告如下:

1.外出要佩戴口罩;尽量待在家中、少外出、少接触;不串门、不聚集;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

2.市外所有来周返周人员(含学习、务工、出差、旅游等人员,下同)须于到达周村1小时内向所居住的社区(村居)登记备案,并向工作单位报备,同时扫二维码(区公安分局外来人员管控系统)录入相关个人信息。所在社区(村居)要同时在4小时内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继续严格实行社区(村居)24小时封闭式管理和值守,外来人员进入村居、社区、企业、单位,要落实好测温、登记等防疫措施。

4.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居家隔离14天措施。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必须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凡不按规定执行,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处罚。

5.各类已审批复工复产企业、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排查核实到本企业、经营业户的所有职工及市外来周人员,发现市外来周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报告,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6.房屋出租人必须准确核实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发现市外来周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人员,应立即向社区(村居)或公安机关报告。

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7.任何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要向单位、居住社区(村居)报告,须到指定医院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随着交通秩序恢复,将有大量人员进出我区,绝不能有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希望广大市民继续理解配合、积极参与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再接再厉、齐心协力、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高青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

管控的通告

为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县外所有来高人员(含学习、务工、出差、旅游等人员,下同)须于到达高青4小时内向所居住的村居(社区)登记备案,并向工作单位报备,同时扫码(健康淄博二维码)录入相关个人信息。所在村居(社区)要在当日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除持有《山东省健康通行卡》以外,其他所有市外来高人员必须落实居家隔离14天措施。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凡不按规定执行,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青县各类复工复产企业、项目工地、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排查核实所有员工,对外地来高及与各类感染者有接触的返岗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高青县内房屋出租人必须准确核实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发现外地来高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人员,应立即向村居(社区)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来自省外及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未主动申报并居家隔离的;对居民和其他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向村居(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人员,要及时到县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按规定报告。对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不提供或刻意隐瞒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高青县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掌中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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