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新證券法明日正式實施!身為資本市場“看門人”與服務者的券商該如何應對?

新证券法明日正式实施!身为资本市场“看门人”与服务者的券商该如何应对?

3月1日,新證券法即將實施,這是二十年來證券法史上第二次“大修”,備受市場各方關注。

證券公司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參與者、服務者,在本次證券法修訂中亦被多處涉及。如新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在承銷保薦業務中,對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將最高罰款上限從業務收入的5倍提高至10倍等。

就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業內人士進行了諮詢。實際上,為應對新證券法的到來,券商多個業務條線已經做了應對準備工作。由於新證券法著重壓實券商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並且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因此制定更嚴格的風控制度與做好投教服務,成為券商近期工作重點之一。

新證券法中三大要點內容涉及券商

先來簡單看看記者整理的新證券法中有關涉及券商的重要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明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

新證券法規定了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明確了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對受害投資者所應承擔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將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5倍的罰款提高到10倍,情節嚴重的,還可並處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第三,對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作了完善,並明確證券公司在投資者保護中的應盡職責。

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證券公司違反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將帶來投行格局進一步改變

以上要點可以看出,新證券法不但要求證券公司具備更加專業高效的服務能力,還加大了證券公司在投資者保護等方面所應負的責任。事實上,這也與資本市場歷史上多個因證券公司業務不規範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案例有關,尤其投行是這一類案例的高發地帶。如當年平安證券保薦萬福生科在創業板掛牌上市後,萬福生科不到一年時間就爆出財務造假的醜聞,最終證監會對平安證券作出了暫停保薦業務許可3個月、罰沒766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興業證券也曾“踩雷”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被沒收收入、罰款共計5738萬元,兩名保代被處以十年禁入。

但是對券商人士而言,在新證券法下感受到挑戰的同時,也看到了機會。

國金證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新證券法對券商投行長期健康發展有利,也必將帶來券商投行格局的進一步改變。

他認為,首先,市場化定價機制對投行的定價能力、銷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行從發行通道迴歸定價銷售本源。從科創板推行一年以來情況上看,投行競爭格局也呈現出向頭部券商集中的趨勢。

其次,本次證券法修訂,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進行了較大簡化,降低了發行門檻,業界預計未來公募債融資比例將有所提高。另外,證券法刪除了原來關於“非公開發行新股應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規定,為未來再融資發行程序的靈活設計留下了空間。這些具體措施會增加投行的業務機會。

第三,本次證券法修訂大幅提高了對違法主體的懲戒力度,並首次在法律層面上認可了先行賠付機制,可以有效抑制發行人的造假衝動及個別情況下一些中介機構項目成員的舞弊行為。長遠上看,也是在維護投行的整體利益。

新證券法的實施,會督促資本市場健康、有序規範地發展。長遠來看,會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進一步繁榮,投行也會迎來更多整合和發展的機會。

這位國金證券人士亦透露,公司在投行戰略與風控方面也採取了相應措施以適應新證券法的要求。首先,國金投行的服務重點是中國重點區域內高速成長的民營企業。新證券法下要求投行強化對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研究能力,對其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進行分析判斷,信息披露及材料製作必須及時準確,盡職調查必須徹底、到位。保證信息披露文件對企業定位及創新能力的準確性。

第二,工作底稿是對投行盡職調查工作最全面的反映,也是信息披露文件最重要的依據。國金投行將加強設備及人員的投入,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投行業務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系統,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第三,繼續加強質控和內核工作。一是要求項目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組成員務必深入盡職調查的一線,切實勤勉盡責;二是質控部門對項目進行全流程管理,從項目立項到持續督導持續跟蹤,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項目質量;三是內核部門對項目進行出口管理和終端風險控制,通過內核程序進行出口把關,合規、風險管理等部門通過介入主要業務環節、把控關鍵風險節點,實現公司層面對投資銀行類業務風險的整體管控。

財富管理領域: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章節關注度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財富管理是近年來券商行業內大熱的話題。上述國金證券人士認為,新證券法同樣將在財富管理領域促進券商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同時將加劇券商競爭的馬太效應。

他指出,新證券法進一步強化了財富管理中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加強事前保護。如要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充分考量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信息,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等,都是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並督促券商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在進行財富管理服務前,先充分了解投資者、充分評估產品的適配性。

另外,新證券法還將促使券商在財富管理服務中引導投資者形成正確的價值投資理念。新證券法推動協助中國經濟向高質量發展模式的轉變,。而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必將催生一批優秀龍頭企業,這將使得A股的投資風格越來越趨向價值投資。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中需要站在價值投資理念及大資產配置邏輯下,引領客戶投資理念的轉化,向客戶充分提醒垃圾股的風險,引導理性投資,科學配置。

此外,新證券法將投資者保護單列章節,為維護投資者權利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以及對投資者救濟途徑進行優化。從目前情況來看,投資者對這一部分內容關注度極高。2月至今,國金證券第5小時投資者教育基地通過網站、微信、微博以及雪球等平臺,持續進行新證券法的宣傳推廣,尤其是新證券法新設的“投資者保護”專章吸引了不少投資者的關注。“新證券法頒佈實施之後,對投資者的保護更加的全面,特別是在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未來券商投教活動必將線上線下相結合,除了進行相關知識宣傳外,還將包括協助投資者理性處理投資過程中遇到的糾紛等工作,與監管部門一道共同維護投資者利益。”

分析師:新證券法下證券行業發展值得期待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統計,從2004年、2013年和2014年三次《證券法》修正後的市場表現來看,非銀金融行業的季度漲幅分別為13.42%、13.67%和44.51%。另外,從2005年10月27日《證券法》修訂後的市場表現來看,非銀金融行業的季度漲幅在所有行業中排名前三(上漲22.73%)。

2月以來,A股迎來一波以創業板為急先鋒的大反彈。但證券板塊雖有局部亮點,卻未形成持續熱點。2月28日市場明顯回調中,A股證券指數下跌6.28%,甚至高於滬指、中小板指和創業板指數的跌幅。3月1日以後證券法正式實施,以證券板塊為代表的非銀金融行業能否有所表現呢?

事實上,即使有短期波動,市場人士仍對證券行業的未來表示看好。如川財證券指出,新證券法加快推行註冊制,完善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將為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注入更多活力。得益於改革紅利,以證券公司為代表的非銀金融板塊有望迎來新一輪發展契機。

銀河證券亦指出,《證券法》制度變革是大事,將深遠影響資本市場的長期走勢,一個新時代開始了。業績優良、公司治理規範的優質上市公司,有望享受長期溢價;利空殼公司、業績差的、公司治理糟糕的公司,爛公司交易冷清、門可羅雀將是必然趨勢。於券商行業而言,保薦人、證券承銷相關責任人的壓力將大於以前,利好風控規範的證券公司,利空漏洞較多的證券公司。

長城證券認為,新《證券法》通過,預計證監會會加快相關配套政策的出臺,並且落實好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12個方面重點任務安排,成熟一項推進一項,如近期的再融資新規落地。“證券行業發展值得期待,投行股權大年開啟,受疫情影響可能在節奏上會有所調整。從當前時點看,未來一段時間仍秉承以業務結構多元化、均衡化來選股:首選業績相對優良、業務結構均衡化、多元化的龍頭大券商。重點推薦華泰證券、國泰君安、海通證券等,港股關注中金公司等;以及互聯網券商東方財富。”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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