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暴力伤医,依法严惩!

2月25日,湖北省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属于暴力伤医犯罪,犯罪嫌疑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案例】 ——

1月29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找到值班医生高某,柯某某对医生进行殴打,致其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硚口区公安分局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柯某某经过14天隔离期,核酸检测为阴性。2月19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柯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 【专家说法】 ——

贾红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湖北卫生法学会理事):

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伤医案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勇敢逆行,为挽救生命与时间赛跑,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中之重。

对于本案柯某某暴力伤医行为的处罚,我国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针对“暴力伤医”,该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都有对暴力伤医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惩暴力伤医行为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公、检、法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规定,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月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通知》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的柯某某,因岳父去世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其行为属于《通知》和《意见》规定的应依法严厉打击的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殴打医务人员,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等寻衅滋事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柯某某因为是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医院医疗秩序严重混乱,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除了构成寻衅滋事罪外,柯某某还因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身体,造成医务人员轻伤,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严惩。

医务人员是人们的健康卫士,对医务人员的侵害,无论是疫情防控期间还是常态下,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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