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批捕、起訴和訴訟監督職責 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批捕、起訴和訴訟監督職責 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徐想 攝)

  2月26日,國新辦舉行《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發佈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檢察機關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立足檢察職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訴和訴訟監督的職責,為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檢察機關要通過履行檢察職責,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依法懲處妨礙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為復工復產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依法從嚴打擊妨害企業復工復產犯罪,準確把握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確處理嚴厲打擊和依法辦案的關係。對於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為推動復工復產、滿足疫情防控的需要開展的一些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涉嫌犯罪的,要綜合考慮企業經營者的主觀故意、危害後果、違法情節,準確認定社會危害性,依照有關法律妥善處理。

  二是認真貫徹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包括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在辦理涉企業案件中,通過履行檢察職能,儘量不採取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太大社會危害性的經營者,一般依法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在押企業經營者,要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要及時變更或建議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深圳的檢察機關從去年以來對涉及7家企業的12名企業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依法變更了強制措施,由羈押改為取保候審,使企業能夠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羈押當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三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在認真履行刑事檢察辦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審判監督的同時,協同推進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通過依法全面履行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復工復產。包括對於違反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檢察機關要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要加強涉疫情防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執行活動,要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立即進行糾正。對疫情防控相關的公益訴訟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口罩、防護服等重要醫療防護物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準確把握法律監督和支持復工復產並重的原則,積極延伸辦案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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