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孔子说:“在要挟下订立的盟约,神不会认可,”有法律支撑吗?你怎么看?

山野老人


原文出自《史记·孔子世家》

过蒲,会公叔氏以蒲畔,蒲人止孔子。弟子有公良孺者,以私车五乘从孔子。其为人长贤,有勇力,谓曰:“吾昔从夫子遇难于匡,今又遇难于此,命也已。吾与夫子再罹难,宁斗而死。”斗甚疾。蒲人惧,谓孔子曰:“苟毋适卫,吾出子。”与之盟,出孔子东门。孔子遂适卫。子贡曰:“盟可负邪?”孔子曰:“要盟也,神不听。”

翻译:

途经蒲邑,遇到卫国大夫公孙氏占据蒲邑反叛,蒲邑人扣留孔子。有个叫公良孺的弟子,带着五辆私车随从孔子。他为人长大贤能,又有勇气力量,对孔子说:“我昔日跟着您在匡遭遇危难,如今又在这里遭遇危难,这是命啊。我与您再次蒙难,宁可搏斗而死。”搏斗非常激烈.蒲邑人恐惧,对孔子说:“如果你不去卫都,我们放了你,”孔子和他们立了盟誓,蒲邑人将孔子放出东门.孔子接着前往卫都.子贡说:“盟誓难道可以背弃吗?”孔子说:“这是要挟订立的盟誓,神是不会理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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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圣人所言:"要挟下订立的的盟约,神不会认可“,有法律支撑吗?我是这样认为的。

以孔子"克己复礼"的终身追求,以儒家信奉的:仁、义、礼、智、信的自我道德约束与修养,订"城下之盟"的以强凌弱的霸道行径,以仁孝、忠君为教义的儒家是不齿而为的。但这种美好的愿望,在孔子生前业以化为泡影。中国自东周列国至最后一个专制王朝满清,在要挟下订立的屈辱"盟约"从未终至。世界历史也是这样,远的不论,欧州近代的一战史,德囯战败后、与英法订下的"城下之盟“,就是在割地、赔款的羞辱下签订的。但德国心中复仇的"烈火“从未熄灭。终于在二十余年后,被战争狂人希特勒点燃,酿成了人类史上最大的惨祸。东方的亚洲也未能幸免,腐朽软弱的满清,巜马关条约》前的屈辱条约且不论,光此条约的赔款,养肥了日本这条恶狼、帮它磨快了害人的利爪,使曰寇残杀炎黄子孙达三千万之巨,造成了中华民族空前的劫难。日寇暴行更是祸及东南亚各地,就连避战自保的英国、美国也能未免,(英、美主要关注欧洲战场)不得已才奋力反击。在要挟下订立"盟约“,神不但不会认可,也难于左右。人类的和平、需要有良知的各国政治家和充满正义、不屈、善良的民众共同构建,再加上国际组织的制约,才能有所保障(法律支撑也只是因素之一,虽然有宜,但绝非万能)。离此,沒有什么全能的"神“来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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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支撑

我认为不应该把这句话当成可以破坏盟约的借口,竟然双方都同意了,那么就应该遵守盟约。假如甲国家受到乙国家的侵略,向丙国家求助,丙国家表示要签订盟约才出兵,这算不算是要挟?如果算,那么帮助完甲国之后,甲国是不是可以反悔,因为神不会认可。

孔子有他的局限性,有他迂腐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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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有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意思是,人的言论需笃诚又相符于“义”,才能够赴之践行;如果不符合“义”,那么即便是已经说出口也不应去践行。《史记》中记载有孔子失信的事。孔子离开陈国准备去卫国,途经蒲地,被人围困。孔子弟子公良孺为解围拼死打斗,蒲人畏惧之,惟求与孔子订立不去卫国的盟约,僵持片刻后,孔子迫于压力,遂以敷衍应予,口头“承诺”,旋即便从东门离开,去了卫国。子贡问:“刚已订立的盟约可以违背吗”?…孔子说,在要挟(自己不情愿)之下订立的盟约,神是不会认可的,因为不是发自内心的本愿,则不符合做人的仁义,神不认可,孔子自然也不认可。………如果作进一步分析,人间凡事若不符合“义”(即道义)的,也就没有必要去践行的。“义是什么呢?甲骨文里的“义”字,把羊头放在三叉武器的上面,以表示威严雄凌的礼仪。后来又演变成世上合适的言语、适度、正义等意情。…不符合“义”的话语,则作可能违背人们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也很难符合彼此之间的可以接受的准则。所以,也就没办法去践行。…………人与人交往,有时候(更)需要表示谦逊、恭敬,甚至还要表示仰慕之情。但是表达恭敬,就务须以“礼”来节制,这个礼是举止谠畅、规端操守,又合乎情愫的礼仪,本质上需保持个体独立的一种姿态。…………因而,从泛义上讲,人但凡决心放下自尊去谄媚他人时,也就得要做好挨人蒙辱受耻的准备;而孔子认为的神灵、是决不会去眷顾与携扶那些形魂双弃的人的。……所以,人若不自尊则无人尊,恭敬要以合乎身份的礼仪、来节制处世的规范,才能免于丢掉自尊的处境!…[可爱]…[玫瑰]…[kiss]…[今也为春慵,一片幽情冷处浓]!…[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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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强要挟下,满清与洋人的不平等条约不少,“神”不仅认可,还“保佑”强盗任意杀人放火!被要挟者往往弱势,只有势力相当才有平等可言!孔子“神不认可说”主张公道的“神”是没有的。如果说有,那就是自在人心的公道。可那时代人心公道不敌斧钺刀枪,平等与否王道说了算!

在今天法典里,“不认可”是有依据的。不仅是要挟,就是有重大误解,盟约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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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出于《史记·孔子世家》:

过蒲,会公叔氏以蒲畔,蒲人止孔子。弟子有公良孺者,以私车五乘从孔子。其为人长贤,有勇力,谓曰:“吾昔从夫子遇难於匡,今又遇难於此,命也已。吾与夫子再罹难,宁斗而死。”斗甚疾。蒲人惧,谓孔子曰:“苟毋適卫,吾出子。”与之盟,出孔子东门。孔子遂適卫。子贡曰:“盟可负邪?”孔子曰:“要盟也,神不听。”

这种情况显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不然子贡也不会质疑了。但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应该是有比较多人认可的:

五年,伐鲁,鲁将师败。鲁庄公请献遂邑以平,桓公许,与鲁会柯而盟。鲁将盟,曹沬以匕首劫桓公於坛上,曰:“反鲁之侵地!”桓公许之。已而曹沬去匕首,北面就臣位。桓公後悔,欲无与鲁地而杀曹沬。管仲曰:“夫劫许之而倍信杀之,愈一小快耳,而弃信於诸侯,失天下之援,不可。”於是遂与曹沬三败所亡地於鲁。诸侯闻之,皆信齐而欲附焉。《史记·齐太公世家》

齐桓公不是没有理由反悔,而是管仲劝他将错就错取信诸侯更有利。

但是反不反悔一方面是当事人自觉,比如齐桓为示人以诚公可以反悔而不反悔;另一方面是,有没有能力反悔,孔子是离开蒲才反悔的,此时蒲人已经没有能力追究了,他只需要说服自己的弟子们放下心结就可以了。

好比特大统领说退群就退群,国际上虽然一片批评,可也那他没办法,还得奉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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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支撑。

法律精神倡导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精神再去理解孔子说的话。可以看出三千多年前的孔子言论思想里已经体现出了朴素的法律精神。

“在要挟下订立的盟约,神不会认可”这句话里“要挟”二字就违反了法律精神,不单是人不认可,就是神也不认可的。

但在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条约的签订,都是强者和弱者之间在违背法律精神原则下签订的。如一些不平等条约,一些霸王条款等等。所以推动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倡导法律精神原则,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唤醒法律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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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约,是一种合同。合同的基础是平等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关于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要么是无效的,要么是可撤销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因此,可知,孔子说得有道理,也符合大众认知。现在我国相关的规定也和孔子的看法比较一致。


相忘-江湖


孔子说。在要挟下订立的盟友神不认可。我说,神不认可又有何用?只要人认可,他就能遗传千年。

纵观人类千万年的发展史,兵临城下,被迫欠下的盟约几乎朝朝代代都有。孔子承认不承认的,对历史没有一点关系。历史向来我行我素,他不管你谁承认不承认,他总是一如既往的向前奔腾而去。


侧身天地我蹉跎


法律依据自然是没有的,有什么法律依据能够凌驾在国家概念之上呢?是指国际法吗?即使对于今天的大国来说,国际法都是一个可以随便篡改的对象,何况那时候。

孔子的这句话不能只看字面意思,并不是说立了盟约虚无缥缈的神就怎么怎么样。而是指强者胁迫他人签订的盟约,弱者当时虽然没有办法不答应,但内心不会遵从,一有机会自然要想尽一切办法去破坏它,盟约一定不会完完整整的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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