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寧都:冒充警察持槍搶劫,男子潛逃5年後自首獲刑9年

夥同他人持槍搶劫 男子五年後自首獲刑九年

寧都:冒充警察持槍搶劫,男子潛逃5年後自首獲刑9年


5年前,五名男子有計劃的持槍冒充警察對賣淫女實施搶劫,並搶劫摩托車司機。案發後,四人被抓均已判刑,其中一人王某清潛逃5年後自首。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清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2014年1月1日晚,王某林、羅某明、羅某冬、羅某發、王某清五人商議由王某清以“嫖娼”為由將被害人劉某梅騙至賓館,其餘四人持手槍、手銬、警官證等工具冒充警察對劉某梅實施搶劫。當晚,趁兩人發生性關係之機,眾人以查房為由進入房間並向被害人劉某梅索要3000元罰款。未果,便將被害人劉某梅帶出賓館欲押解上車,被害人劉某梅發現四人駕駛的車並不是警車遂產生懷疑拒絕上車,後在手槍的逼迫下被帶至車上前往某水庫。在路上,眾人繼續對劉某梅施加壓力索要錢財未得逞,便直接搶劫其身上佩戴的金銀首飾、手機及現金後逃離現場。

2014年1月8日晚,王某林、羅某明、羅某冬、王某清等四人在寧都縣城準備搶劫摩托車司機。當晚,王某清以打車為由將被害人劉某騙至某處,待停車收費時,三人持事先準備好的手槍、西瓜刀等工具圍住劉某,並用手槍槍托、頭盔等工具對其進行毆打,最終搶得被害人劉某身上攜帶的現金260元。

經鑑定,五人在搶劫中使用的手槍是以氣體動力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類型。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清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經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分工合作採用暴力手段冒充警察、持槍搶劫他人財物兩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某清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寧都:冒充警察持槍搶劫,男子潛逃5年後自首獲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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