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宁都:冒充警察持枪抢劫,男子潜逃5年后自首获刑9年

伙同他人持枪抢劫 男子五年后自首获刑九年

宁都:冒充警察持枪抢劫,男子潜逃5年后自首获刑9年


5年前,五名男子有计划的持枪冒充警察对卖淫女实施抢劫,并抢劫摩托车司机。案发后,四人被抓均已判刑,其中一人王某清潜逃5年后自首。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4年1月1日晚,王某林、罗某明、罗某冬、罗某发、王某清五人商议由王某清以“嫖娼”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梅骗至宾馆,其余四人持手枪、手铐、警官证等工具冒充警察对刘某梅实施抢劫。当晚,趁两人发生性关系之机,众人以查房为由进入房间并向被害人刘某梅索要3000元罚款。未果,便将被害人刘某梅带出宾馆欲押解上车,被害人刘某梅发现四人驾驶的车并不是警车遂产生怀疑拒绝上车,后在手枪的逼迫下被带至车上前往某水库。在路上,众人继续对刘某梅施加压力索要钱财未得逞,便直接抢劫其身上佩戴的金银首饰、手机及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4年1月8日晚,王某林、罗某明、罗某冬、王某清等四人在宁都县城准备抢劫摩托车司机。当晚,王某清以打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某处,待停车收费时,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手枪、西瓜刀等工具围住刘某,并用手枪枪托、头盔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最终抢得被害人刘某身上携带的现金260元。

经鉴定,五人在抢劫中使用的手枪是以气体动力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清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分工合作采用暴力手段冒充警察、持枪抢劫他人财物两起,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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