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公務人員違法時看《刑法》和《公務員法》是如何規定的

前言

對於公務人員任職的升遷不僅有政績考核,也看在任職期間有無違法亂紀的情況。涉嫌犯罪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問責是什麼?會有哪些後果,就有很多人不清楚了。這篇文章就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問責簡單來說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追究其責任,之後根據任職期間的行為來追究其相應的責任。這個責任包括黨內的處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根據被問責人員所實施的行為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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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的方式

問責的方式不固定,只要發現問題就可以問責。這裡的問責是大的方面,比如發現問題後,中央指導組、巡查組、同級人大、上級人大等都可以進行。如果是在問責過程中發現有犯罪行為的,屬於犯罪類的由檢察機關進行留置偵查等一系列的偵查活動,最終由檢察院起訴,法院定罪量刑等。如果是做事不利推諉扯皮或嚴重一點違反黨規黨紀的,則由權利組織進行黨內追責。

我國《公務員》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處分行為。處分方式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種處分屬於考核時的紀律處分,嚴重程度由小到大。警告就是最輕的一種,受處分的期間為六個月,而且不影響晉升工資序列(工資檔次)。開除就是不僅免除了公務員這個身份,當然還有任職的職務,以及所享受的福利,工資序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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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可以問責

說到問責肯定是有了問題才會問,其實具體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種:1、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型;2、生活作風型;3、工作態度型;4、重大事故型;5、胡亂作為型;

我們常見的除了有重大事故問責,還有拖沓敷衍、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甚至是違法犯罪等情形。

問責結果

問責結果的前提就是被問責人的行為能夠認定的程度來追究。當然,因為紀律是嚴格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因此,如果是違法犯罪行為,除了應有的法律責任追究之外,還有職務內的責任承擔。

對於職務內結果一般有四種情形,就是我們常見的引咎辭職、停職、免職、撤職。這四種情形都是和職務有關,但是具體還是有不同。引咎辭職簡單來講就是辭掉現在的職位,但是福利工資檔次等一般不變。停職是暫時性的,是事情調查清楚前和結果追究前的之一個狀態,是免職還是撤職還是繼續任職工作要等查清楚事情後做決定。免職要比撤職輕很多,撤職可以說是真正的“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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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

在問責的結果上除了紀律內的處分外,當然還應該包括違法犯罪方面的。如果問責時發現被問責人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也應依法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在第八章第九章專門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第八章不僅規定了我們常見的貪汙罪、受賄罪,除此之外還有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國有資產的保護上,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了私分國有資產罪等。

在第九章的瀆職犯罪中,不僅規定了我們常見的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除此以外在針對稅務方面規定了第四百零四條的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在法院方面規定了第四百條的私放在押人員罪,第四百零二條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在環境、食品等方面都專門規定有針對性的罪名。

問責的最後就是是否有責任,有責任後具體要怎麼承擔。是走紀律處分還是違法犯罪的定罪量刑,還是同時適用都應具體討論。

後記

問責制度是文明的體現,完善的問責機制可以讓行政系統活躍起來,減少官僚主義、享樂主義等弊病。也更由有利於做到有權必有責責權相統一。能夠激勵公務人員用好權力,善待權力,督促和監督“好官”,懲罰和杜絕“壞官”,使之真正的做到為國貢獻,為民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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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擴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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