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农民工工伤且没有劳动合同,对方不给赔偿,打官司法官说录音不能作为证据,这合理么?

韩尚定妆馆


这是劳务纠纷。劳务纠纷案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题主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劳动合同。这涉及劳务关系。签订了合同的,从法律上认定劳务关系成立。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劳动者实际上提供了劳动,并领取了报酬,视为事实劳务关系成立。特别注意,不仅要提供了劳动还要领取报酬或者约定了报酬,劳务关系才能成立。跑去义务劳动或者帮忙的,劳务关系不成立,造成损失的,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民事诉讼,不作为劳务纠纷受理。从题主描述的情形,无法判断双方劳务关系是否成立,工伤也就失去了认定的基础(没有劳务关系的损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个问题是录音的证明效力。题主说,法官说录音不能作为证据。我想,这绝对不是法官的原话,而是题主自己的理解。一般讲,法官不会这么法盲。不管是刑诉法还是民诉法,视听资料都明确列为证据之一。所以,录音是证据无疑。我想,法官说的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这一段录音不能证实案件真相”或者“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什么是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相或者表象的所有信息载体都是证据,法律罗列了八大类证据,视听资料是其中一种。但是,不是所有证据都能成为定案依据。法官审理案件审什么?主要是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证据。证据审查清楚了,案情就清楚了,拿法条对号入座就是了。什么证据能成为定案依据?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称为定案依据。质证什么?质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就是来源要合法,真实,还要与案件本身有关,有其他证据佐证,孤证不立。不清楚题主所说这段录音是用来证明劳务关系的还是证明工伤过程或者伤情,无法判断具有多大证明效力,或者有其他证据证伪。如果仅仅只有一段录音,绝对无法证实劳务关系成立或者工伤发生的过程。


雨轩品茗2


现在,是不是很多地方还是法盲一片呀?谁说没签劳动合同就不给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没有同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自满1个月之日起,加倍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每月发给劳动者应发工资的2倍工资,即劳动者一个月要领两个月的工资。所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大大利于劳动者的,而对用人单位则是大大地不利的。怎么现实生活中,却发生这种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奇怪事呢?这应该是与当地不懂法、不重视法律、只看重关系的落后观念在作怪吧。

而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文规定: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所以,录音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具体到个案上,录音能否真正作为证据使用,依然同其他证据一样,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性缺一不可。凡缺少三性之中的任何一性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作为电子证据的录音也不例外。所以,录音要能作为证据,你首先得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你的录音是真实的。一般来讲,有相关事实予以佐证的录音,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采信; 如果你的录音经过了公证手续,那么,几基上都可得到法院的采信; 如此等等,都要靠自己去灵活运用。


飞蛾滩


先𣎴说对错

一.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提供工资单,工犮的证明、出勤表、工作牌……之类的证明,耒佐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寻求赔偿

二、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提供工伤事发现场的照片视频和医生工友们现在书面形式的证据,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报工伤 认定,但必须承担全额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中的费用!

三、自己个人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申请工伤鉴定!这个很重要,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是赔偿的依据!

四、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以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不履行发生工伤事故后拒绝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的赔偿”

五、不管怎样,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全部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关医疗及费用及赔偿(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待遇标准赔付)!


颂戈44341677


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与是否有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就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工资卡,工资条,胸牌,厂区出入证,同事证明等。

认定工伤的主体是劳动社保行政部门,并非法院,农民工发生了工伤,而公司不予承认,这种情况先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到劳动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有一点需要说明,如证明劳动关系材料不充分,或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社保部门是不给工伤认定的,他们会告诉你先去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认定了,社保部门会做出工伤认定通知书的。

如果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社保部门是不予受理的,是不能按工伤处理的,这就需要去当地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进行民事诉讼。

如果是发包方把工作任务发包到没有用工资格的个人,农民工与个人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可以要求法院民事赔偿,还可以将用工单位发包方作为第三人,要求负连带责任,并且申请确认双方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而进行工伤认定赔偿。




学天真


首先楼主这个问题包含两个问答在其内;一,农民工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给赔偿。二,在工伤劳动仲裁或诉讼法院过程中,法官说;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对这个问答我愿亮出本人的见解,与众网友探讨!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为什么在用工前不签订劳动合用?这双方都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条款简略)当发生工伤及其它一些劳动争议.当协商不成需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此时裁决的依据也就是《劳动合同法》。如果因没签劳动合动,问答中例举的用人单位不给赔偿,那么农民工本身就要去搜集证据,如证人证言,单位给你发薪水的工资表、出工的考勤表,自已每天记的工作日记(干什么活的,有那些人参加的)等等。

二,对录音法官说不能作为证据。我个人看法是;看是什么样的录音,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不能说统统没用。最好是愿意为你录音作证者到庭佐证最好。


深山老林148190934


题主提出的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特有的一种务工方式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问题。要想弄清这个问题,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必要对我国现阶段特殊的用工方式有所了解。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至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对应的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之相对应的工人就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就是所谓的全民工和集体工。全民工必须是拥有城市户籍的人,而集体工又因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存在着城镇集体工和农村集体工,城镇集体工也要求具有城镇户口,农村集体工拥有农村户口,那个时候是没有农民工这个称谓的。全民工与集体工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全民工是终身制,也就是俗称的“铁饭碗”。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提倡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企业并存的经济模式,出现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并存的局面,相应的企业用工形式也呈现出了多样性和灵活性。加上国家允许农民在农闲时期进城灵活务工,所以农民工的称谓开始出现。

在农民工这个称谓出现后至今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都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多种企业形式出现后,我国与用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逐步开始制定及修改。最主要的就是出台了《劳动法》,劳动法的出现,不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打破铁饭碗,实行用工合同,要求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工人来自哪里,只要是中国人,都被法律称为“劳动者”,企业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不限于户籍,只要你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就会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而签订双方关系的依据就是一纸合同。而根据劳动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怎么避免同工同酬,降低用工成本就成为摆在用人单位面前的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

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原来的地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纷纷改制为有限公司,新成立的私营企业也多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在企业为特定地少数人所有的时候,企业主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天然本性完全暴露出来,以最大限度地盘剥工人降低用工成本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用工单位普遍采用的方式,导致在现实中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去极了压低劳动者的报酬,并且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而压低用工成本要面临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所以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行政部门的检查。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国家针对现实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涉及劳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 可谓纷繁复杂,尤其是相关劳动政策存在前后不一的现象。这些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当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和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受到处罚。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也带来了一个怪胎,就是“劳务派遣”。表面上看,“劳动派遣”是为了解决企业存在的临时用工和替代性用工的需求,但是实际上是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变相认可。

即使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十分健全,但是由于监管中存在的不到位和不作为现象,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降低用工成本、压缩工人工资、实行同工不同酬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就采取种种手段回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少数原因也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造成的。

由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这些又带来了很大的社会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要求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从宽从简的原则,只要劳动者拿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然后证据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通话录音,同事的证言,领取工资的凭证,上岗证,工作牌,用人单位的出入证等。只要劳动者提供上述证据之一,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就会认定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生产事故,正常情况下都会惊动很多相关人员,比如同事,管理人员。还要送医院抢救。所以,工伤事故是瞒不住的,是会产生大量证据的,用人单位根本否认不了。

根据对题主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推测,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民工从事的极有可能是建筑行业的工作。因为农民工进城主要从事建筑劳务,而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基本上都是包工头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然后开始早用农民工,包工头从来都没有同从事建筑劳务工作的农民工签订过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可能是农民工在城里打临工。后者的劳动关系不容易认定。

二是题主没有提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说明题主所说的农民工不是在企业工作,没有稳定的工作,很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三是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

综合上述因素,我分析题主所说的这个农民工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是在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构成工伤。

那么,大家可能要问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何区别呢?这是一个十分专业而又十分复杂的法律专业问题,在此我就不再展开论述了。

还有人要问了,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就不予赔偿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河南文苑律师事曾律师


肯定不合理。

首先不知道你的工伤发生日到现在过没过一年,如果没过一年的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没有劳动合同你可以找几个工友,证明你在发生工伤的公司工作,工伤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如果有工资条的话,工资条也可以证明你和工作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以后,从住院手术完成算起过六个月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工作单位提出赔偿,包括出工伤日到工伤鉴定结果出来期间的误工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工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赔偿的话,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法院执行庭就会把你的赔偿款给要回来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的话,还可以向劳动局申请最多两年的双倍工资,以及你在工作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保险。

二如果工伤发生日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就只能在法院那边申请伤害赔偿。法院如果说录音不能作为证据的话,你可以找几个工友作证明啊,也可以用工资条,或者是发工资时签字的材料作为证据。

最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出门在外不容易,同为农民工我我很理解你的遭遇。希望你能尽快得到你应得的赔偿。






幸福的老张


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已经违法。继续上诉,同时寻找法律援助,


蒋吉泉33


工伤赔偿,分几种,致残散失劳动能力、致命工伤、职业病等。还有的工伤是只是受伤,那只能赔付医疗费(工伤医保就赔了)、营养费、护理费、务工费。

至于雇佣合同,那就好办。工矿企业服务行业用工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唯独没有签的可能是建筑安装、工程装修等。其实他们不会和你闹的太狠,这些行业比谁都想息事宁人。

至于证据,那就更多了,工友、工牌、铭牌、工资条、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希望在每一天441


合理与不合理暂且不提,认定工伤首先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糸,用人单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调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內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工伤才能认定下来哦。至于录音是不是当事人之间为证实工伤事实而录的不得而知。如果是证人录音,证人必须出庭做证,说明情况,录音才有效的啦。证人不出庭做证,该录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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