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市中院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18条新规画出“施工图”

去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长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进一步提升长三角洲三省一市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同性,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发挥引领作用。南京中院经过广泛调研、日前制定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工作方案,18条内容从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统一裁判标准、司法联动等方面明确今年的环境资源审判该如何协作,一起来看看。

市中院制定《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18条新规画出“施工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下称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构建区域法院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机制

1.落实环资案件跨域立案区域全覆盖制度。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当事人提起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的规定提供跨域立案服务,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在跨域立案电子文档上传后,将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立案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相关法院立案庭是否收到所寄送的材料。

2.共同探索构建跨域重大案件一体处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域案件移送审理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后果跨越省级行政区划,并案处理更加有利于案件审理、执行的,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主动与长三角区域内其他管辖法院联系协商,确定由同一个法院集中审理,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电话联系笔录或案件协调会记录应妥善保管二年。

3.建立案件审理辅助性事务委托协助制度。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住所地在辖区外的,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实施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各基层人民法院收到长三角区域其他法院委托的,应积极依法开展前述工作。相关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应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并附相关办理情况材料。

4.建立生效判决委托或协助执行制度。对跨区域环境资源执行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特殊执行事项,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在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后,各法院执行局可以书面委托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地的同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各法院执行局收到长三角区域其他法院委托后,应积极依法开展前述工作。相关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应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并附相关办理情况材料。

二、构建区域法院审判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

5.搭建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日常交流平台。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借助江苏环资法庭微信平台,常态化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动态信息,通过定期编发《南京环资法庭信息专报》或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开展长三角区域内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的汇总分析。

6.建立区域法院案件审理技术资源共享制度。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在现有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的基础上,与长三角区域内的其他法院整合建立长三角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实现区域内技术资源共享。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可以在长三角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中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或提供技术咨询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长三角区域其他管辖法院需要协助安排江苏地区的审判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或者出庭阐明专业问题的,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积极协助安排。

7.建立区域法院业务培训资源共享制度。南京环资法庭应充分发挥南京高校和部属机构多、人才充足的优势,邀请环境资源的专家、学者给所管辖环资法庭相关审判人员定期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并可以邀请长三角区域内其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参加培训;长三角区域内其他法院举办高水平的环境资源理论和业务培训时,南京环资法庭应积极组织所管辖环资法庭相关审判人员参加培训,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8.建立区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定期研讨制度。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及时收集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尤其是围绕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判程序、环境修复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有益探讨,形成书面材料后积极参加长三角区域内各高级人民法院轮流举办的年度研讨活动,充分展示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特色品牌。

三、构建区域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机制

9.共同推进区域内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南京环资法庭应对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办理污染环境和破坏渔业、林业、矿业、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办理类案量刑规范化意见,优先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办理上形成审理指南,促进长三角区域内刑事案件证据判断标准与量刑尺度统一。

10.共同促进区域内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规则完善。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切实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环境资源民事侵权案件降低鉴定成本途径,创新多样化的侵权案件裁判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长三角区域内其他法院共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规则。

11.共同提升区域内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裁判执行效果。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积极探索符合环境资源特点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实施模式,扩大适用“裁执分离”“禁止令”等新型实施模式,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环境资源违法行为。

12.共同加强区域内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实践探索。南京环资法庭应与长三角区域内其他法院协作配合,妥善处理跨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及时总结和推广审理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判经验,特别是磋商协议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方面的经验做法,探索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及审理裁判规则。

13.建立区域内典型环境资源案例联合发布制度。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在办理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东海海域等区域环境资源案件中,应注重典型案例的培育工作,对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院、庭长应带头办理,认真做好案件庭审预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力争办成精品案例。联合长三角区域内其他法院共同发布典型案例,扩大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影响力。

四、构建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事项联合会商会签机制

14.建立区域内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联合宣传工作制度。充分利用长江为期十年全流域禁捕、重要水系禁渔期(区)、世界环境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重要时间(期)、区域,开展联合法治宣传活动。南京环资法庭可以通过与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召开类案新闻发布会,开展集中开庭、集中宣判宣传活动,或利用微视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社会各界通报和展示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运行情况及成效,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

五、构建区域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

15.积极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合作制度。南京环资法庭应组织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主动与区域内其他法院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尤其是在办理跨域环资案件中,定期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建设,通报查处或办理的跨域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环境犯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力度,形成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强力震慑。

16.积极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示范基地。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应积极探索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实践举措,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签订的协作机制意见和实施方案,并积极探索在省界附近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示范基地,主要用于开展跨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审结后的生态修复活动,同时作为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产业扶贫等多元公益载体。

17.探索构建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案件执行到位资金使用制度。南京环资法庭及其所管辖的九个基层环资法庭对辖区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在判决生效后,探索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划转至相应的污染行为或自然资源破坏发生地法院的专用账户或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用于区域内受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修复。探索构建法院、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制度。

18.探索建立跨省域生态损害和污染环境案件执行到位资金分配制度。对于跨省域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南京环资法庭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案件移送市法院立案庭立案执行。市法院执行局在判决确认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执行到位后,经院长批准,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按环境资源受损比例划转至相应的污染行为或自然资源破坏发生地法院的专用帐户或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用于区域内受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修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