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疫情期间的企业捐赠跟增值税有什么关系?

讨厌自己这么帅


不是少交增值税,是免交增值税。

按照规定,公司将公司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同时税法上又留了一个口子,营改增试点通知中规定,单位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没有规定,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货物不视同销售。

2020年第9号文“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干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从2020年1月1日其单位,购进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因此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用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捐赠货物时,应当取接收单位的捐赠凭据,没有捐赠凭据,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扣减项项目或者享受免征增值税。

企业在捐赠的时候,如果有条件,捐赠物资的接收对象应当为,有关政策违纪规定的公益组织或者,政府部门或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


老杨会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有善心的单位和个人都慷慨解囊,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援助武汉及湖北疫区抗击疫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与增值税有关“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有出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且听我细细道来。

常规情况下的无偿捐赠——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为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免费赠送还要缴纳增值税呢?岂不是做了善事还要替受赠对象垫付增值税吗?这貌似很不合理。其实这么规定是有原因的。

原因一:避免耍小聪明的企业利用捐赠逃避缴纳增值税。

假设无偿捐赠货物是免交增值税的,脑子活络的企业财务人员就会利用这个规则,把常规销售行为“伪装”成捐赠行为,从而逃避缴纳增值税。

原因二:维持增值税完整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是一个上下游互相抵扣、互相牵制的税种,假如一个环节断开,下一环节就会无法抵扣,就会破坏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所以如果捐赠货物的行为是免税,就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本次捐赠物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防控是免征增值税的,是否意味着一定少交增值税呢?

这是不一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一般纳税人;另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政策是确实少交增值税了。

这是因为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销售货物,就要按照3%征收率缴税。所以这次捐赠货物用于防控新冠肺炎免税,就免掉了3%的增值税。

假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50万元的口罩,捐赠到武汉的一家医院用于防控疫情,根据视同销售的规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50/(1+3%)×3%=1.46万元;免税情况下,1.46万元增值税就免掉了。

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必就少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税”意味着销项环节免掉了销项,但是对应的进项也不允许抵扣。

假如某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50万元的口罩,捐赠到武汉的一家医院用于防控疫情,根据视同销售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那么应计提销项税额=50/(1+13%)×13%=5.75万元。同时,进项税额也是5.75万元,所以即便是按照“视同销售”计提销项,仅仅就该项业务而言,并没有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适用免税规定的,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该项业务也没有缴纳增值税。

两者相比之下,免税政策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的一般纳税来说,没有少交增值税。


综上所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听起来很美好,但是否真的“免”了增值税是不一定的,这不是政策考虑不周,而是增值税本身特点决定的。


税收之家


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货物捐赠,为了抗击肺炎疫情,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3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符合上述条件的货物捐赠支出,无论捐赠到湖北还是全国其他地区,都可以免缴增值税。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想承担疫情防治义务的医院捐赠货物100万元(不含税),对于这100万元货物免征增值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3万元。

如果是现金捐赠,与增值税没有关系,也就不存在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另:针对肺炎疫情防治,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货物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金典财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允性捐赠,捐赠物资可以免征增值税。

前提就是上述捐赠支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不过实务中公益性捐赠一般由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开具收据,不需要对外开具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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