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青海警方快速查處2起違反政令行為,處罰​30人


青海警方快速查處2起違反政令行為,處罰​30人

2月25日,海北州門源縣公安、市監、文旅、衛健等單位聯合查處兩起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案件。

青海警方快速查處2起違反政令行為,處罰​30人


青海警方快速查處2起違反政令行為,處罰​30人

經公安機關查明,門源縣某賓館客房部經理高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間人員不得聚集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未對入住旅客採取測量體溫、消毒等防疫措施,也未對客房實際入住情況進行進一步核查,且在前臺登記和入住過程中造成大量旅客在大廳、客房等封閉空間內扎堆、聚集、滯留;門源縣某飯店經理馬某雲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間人員不得聚集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未對入住旅客採取測量體溫、消毒等防疫措施,也未對客房實際入住情況進行進一步核查,造成入住該賓館2間客房的8名門源籍旅客在房間內聚集飲酒。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上述兩家賓館嚴重違反重大疫情期間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高某和馬某雲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

門源縣某賓館前臺工作人員雷某某在開展實名登記工作過程中把關不嚴、工作不實不細、存在“一證多人”入住的現象,當值期間未按規定登記入住旅客信息12間15人,造成入住旅客中共計有6間客房19名旅客聚集聊天或聚眾飲酒,雷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

當晚入住該賓館6間客房的馬某海、馬某元等19名門源籍旅客,對疫情防控期間上級發佈的不得聚集等相關規定置若罔聞,仍聚集聊天、聚眾飲酒,且無正當理由;當晚入住天一飯店2間客房的馬某等8名門源籍旅客,對疫情防控期間上級發佈的不得聚集等相關規定置若罔聞,仍聚集飲酒,且無正當理由;上述入住該賓館及某飯店的27名門源籍旅客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分別給予高某、馬某雲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分別給予上述27名無正當理由入住賓館,聚集聊天、聚眾飲酒的門源籍旅客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雷某某治安罰款500元的處罰;相關涉事賓館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停業整頓。

公安機關呼籲,疫情防控是一場人民戰爭,企業、行業場所及公民個人都應當服從政府決定、命令,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積極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來源/青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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