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定禁赛8年。大家支持孙杨上诉吗?

第一条资讯


孙杨加油!




为中国荣誉而战!

支持孙杨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也许有希望推翻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宣判。


清者自清!

孙杨应该上诉,中国泳联也应该上诉,为中国的荣誉而战!


东邪体坛泰山


不支持!孙杨,只是中了西方法律的圈套!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CAS 2019/A/6148)在瑞士蒙特勒开庭。该案相关事件当晚的激烈冲突、案件各方的各执一词、在听证会结束后陆续公布的视频,以及尿检官自认霍顿抵制孙杨的时候我还是很气愤的,结果后来出了砸血样的事儿,我都震惊了。真不知道孙杨和他妈在想什么,嫌自己麻烦不够多啊,非得挑个最作死的方法!一个能把自己教练推下水的运动员,我质疑他的人品!这个官司很简单,就是原告起诉被告“暴力抗检”。全世界打官司其实都一样,原告提出证据,指控被告,被告则需要提出自己的证据来推翻原告证据,从而洗脱自己的罪名。而法院呢,则通过双方给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到底谁说的是事实,从而判处被告是否有罪。这次孙杨方的律师,却完全被对面原告玩弄于股掌之间。首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只是三个参与检查的人员的书面证词,并没有视频或者直接出庭作证,为什么证人没有直接出庭作证呢,全世界包括原告也都知道,两个没有检查资质的闲散人员提供的证词,根本得不到法院支持。其实只要听证会开始前,孙杨一方坚决反对原告的一切指控,并且坚持三个证人出庭对质,并且在出庭时指出,其中两个人员并非专业检查人员,所以他们的证词不能作为证据,如果这样的话,这个案子,必赢。但是孙杨这方根本没有这方面一丁点的考虑,反而在听证会上,对方问什么答什么,将自己阻止检查人员,摔烂血样这一事实全盘说出,甚至还拿出来视频证据(说到这里我想扇扇这边律师的脸),这一下不当紧,全世界都知道了孙杨摔坏血样的这个客观事实,正中对方下怀。本来不存在的证据,被告方自己全部说了出来,原告简直做梦就要笑醒。到了这时候虽然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没有分量,但是由于被告的神操作,法院确定了“孙杨摔碎血样”这个事实证据。至于检查人员不合格,害怕血样被污染,孙杨方这些主观看法并没有改变“孙杨摔碎血样”这个客观事实,更重要的,是孙杨方也没有提出关于这两个无资格人员的确切证据。到此,法院通过证据判孙杨有罪,无话可说。就被告方这种操作,就算是在中国的法院,也是同样原告胜诉!涉嫌“暴力抗检”,在哪儿也打不赢诉讼。1. 众所周知,孙杨在2014年曾经在兴奋剂检测中查出违禁物质曲美他嗪,从而被禁赛三个月。孙杨一方当时的解释是因为心脏病误服。这一解释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前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赵健(他现在的身份是游泳中心副主任)曾经在接受我采访时多次强调,反兴奋剂过程不考虑误服的情况,运动员必须要对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2.孙杨的误服事件已经成为陈年老黄历,但不代表这一历史会被一笔勾销,出现兴奋剂违规已经写在了他的履历上。一旦再次出现违规,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结果。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孙杨对此心知肚明。具体到孙杨涉嫌“暴力抗检”事件,我并不认为兴奋剂检测小组的行为都是完美无瑕的。其中尿检官私自拍摄孙杨照片就属于典型的违背职业操守。而根据孙杨一方的说法,血检官和尿检官都不符合相关资质。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孙杨破坏血液样本的行为也是不可接受的。事实是:存储血液样本的容器,确实是被孙扬一方 动手损坏。仅仅凭借 这一点,就这一条,那就是 涉嫌“暴力抗检”,在哪儿也打不赢诉讼。可见,缺乏法律基础或未能深研此案的普罗大众自然会被离奇、近乎戏剧化的现场冲突吸引眼球,或是为某些一知半解或各有立场的报道所牵引。再加上霍顿、斯科特等外国游泳运动员在光州世锦赛期间的示威推波助澜,本是典型的体育争议解决程序,却无可避免地参杂了体育以外的因素。

在一片迷雾中,怎样尽可能保持客观理性,形成独立的,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如何在“西方思维”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国际体育中知己知彼运筹帷幄,合理利用规则但绝不越界曲解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WADA任命的仲裁员系英国/意大利籍的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师;孙杨方任命的仲裁员系英国/法国籍的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伦敦大学教授,系一名在国际公法领域享有盛誉的学者型律师。仲裁庭主席为意大利人Franco Frattini,他是一名退休外交官,自2014年伊始担任意大利体育法庭的法官。

三位仲裁员均系六十岁上下的白人男性,这也是国际仲裁中很常见的现象。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员的使命是公正审理案件,即使是一方任命的仲裁员也需要不偏不移,但时常能起到帮助其任命方澄清立场的作用(例如对关键事项提问,或提请其他仲裁员关注对其任命方有利的点)。

而孙杨方任命的Philippe Sands教授问出了许多直击本案要害的关键问题,其中一些问题,若展开辩论,或许对孙杨是有利的。

孙杨在2018年9月4日当晚是否有兴奋剂违规、是否应被禁赛,简言之,他的整个运动生涯和个人名誉,将由上述这三名仲裁员组成的CAS仲裁庭以裁决(Award)的形式决定。由于CAS裁决的性质是瑞士法项下的仲裁裁决(且本案有国际要素,因为孙杨是一名中国运动员),根据《瑞士国际私法典》(PILA)第190条,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特定情形下(具体为PILA第190条第(2)款所列情形)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CAS裁决。

但是,瑞士联邦法院有权撤销CAS裁决的情形相当有限,因为瑞士最高司法机构不会对仲裁庭就事实的认定、规则的解释、适用及推理作实质审查,而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有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决才可能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自CAS成立以来,这一翻案比率极低,约为7%。

在孙杨案公开听证结束时,仲裁庭已向孙杨和FINA,以及WADA确认,所有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表示满意。因此,孙杨案在瑞士联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仅在理论层面存在,在现实中机率几乎为零。被广为诟病的翻译问题本是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当程序,构成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不利裁决的理由,但因为该翻译是由孙杨一方选任的,且双方后续通过校对的方式进行补正,因此也很难以翻译瑕疵为由申请撤裁。

可以说,上述三位仲裁员下达的CAS裁决,即是决定孙杨运动生涯的最终定论。

Part 2:争议焦点

CAS公开听证明确了以下事实,即2018年9月4日,IDTM代表FINA抽取了孙杨的血液,但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坏,血液也未被带走;据孙杨方坚持(且WADA未明确反对),该份血液仍然存在;当晚尿检程序因孙杨方的反对没有进行。本案因此不存在对运动员不利的血检或尿检结果,因为当晚的检测没有完成,也再也不可能完成(当晚抽取的血液已时隔多日,且脱离了采样机构IDTM的保管,不可能符合ISTDB附件K中对保管链条及样本在途时间的要求);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不合规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

根据听证现场WADA律师陈词,WADA对孙杨的兴奋剂违规指控是“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和/或“拒绝提供样本” (Evading, Refusing or Refusing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对“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的定义是干扰兴奋剂检测过程的行为,比如故意或尝试干扰兴奋剂检测官员,恫吓潜在证人等。

如果WADA对孙杨的指控成立,这将是孙杨第二次兴奋剂违规 (第一次发生在2014年,被处罚禁赛三个月),处罚将翻倍。取决于仲裁庭认定的孙杨过错程度,WADA诉请CAS裁判孙杨被禁赛二年至八年。若CAS仲裁庭认定孙杨确有兴奋剂违规,无论处罚期限长短,孙杨不仅将无缘2020年东京奥运会,在2019年7月光州世锦赛夺得的两枚金牌也将被剥夺。这也意味着,拒绝和孙杨一起登上领奖台的霍顿将有机会递补光州世锦赛男子四百米自由游项目的金牌。

虽然本案的疑点不一而足,围绕本案的纷纷扰扰甚至超出了体育和法律的范畴,当我们从一片混沌中抽丝剥茧,明晰本案的焦点是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不足的理由拒绝接受其检查,就可判断,CAS仲裁庭需要对以下问题作出决定:

(1) 事实层面: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什么?

(2) 规则层面:WADA及ISTI对采样人员资质的规定是什么?

(3) 规则对事实的适用: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

如果CAS仲裁庭对上述第(3)个问题作否定回答,即表明其认同FINA Doping Panel对事件的定性(但并不必然认同FINA Doping Panel对事件的处理结果);反之,则表明CAS仲裁庭将全盘推翻FINA Doping Panel的决定。

Part 3:公开听证速写

孙杨案系CAS历史上第二次公开听证。第一次公开听证是在二十年前的B v。 FINA一案,在该案中,爱尔兰游泳运动员、三枚奥运金牌得主Michelle de Bruin向CAS上诉 FINA对其的兴奋剂检测不合法。

2019年11月15日早上8时,天刚蒙蒙亮,位于蒙特勒宫对面附楼的听审室已经开放;公众、媒体陆续抵达,其中不少来自国内。听众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孙杨多年的恩师丹尼斯教练。他与家人专程从澳大利亚飞抵瑞士,全程聚精会神关注听证。8时35分左右,仲裁庭及双方入场,并专门留出时间给媒体拍照、录影。孙杨注意到第一排就座的丹尼斯教练,特意走过来与他击拳,互相鼓励。9时,CAS播放了为此次听证专门制作的介绍短片,听证程序正式拉开序。

有关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论辩,早已通过双方递交的书面呈辞与证据提交。听证的目的,是让双方各自倚仗的证人出庭接受对方律师盘问,也给予仲裁庭机会现场观察证人表现、分析证人的回答,提出仲裁庭关心的问题,从而对证人的可信度及其证词的份量作出判断。

孙杨作为当事人,第一个坐上证人席接受盘问。盘问的顺序是,先由己方律师直接盘问(direct examination),再由对方律师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孙杨律师首先处理的就是孙杨曾在2014年被禁赛三个月问题——因为该第一次禁赛也与兴奋剂违规有关,难免令仲裁庭关注,因此其采取的是直面该问题的策略。孙杨的回应也不出意料,解释自己是因病用药导致误服。

在对当晚事件的描述上,孙杨(以及当时在场的孙杨方出庭证人)表示,是主检官提出她必须带走用于放置血液袋的密封箱,因此是主检官向孙杨方提议将血液袋和密封盒“分离”(注:“分离”是孙杨方对当晚事件使用的措辞),担任血检官的护士还向他们示范了如何将密封箱打开。在接受WADA律师的交叉质询时,孙杨表示,他从来没有坚持留下血液,是巴医生认为血液不能被带走;WADA律师指出这个解释和孙杨的书面证词不一致,因为孙杨此前在书面证词中表示(留下血液)是他的决定。对当晚事件的陈述不一,无论是检测人员和孙杨方之间的不一致,还是同一位证人前后不一致,对本案结果的影响并不大。

事实上,疑点远远不止(到底是谁决定血液不能被带走)这一处,比如尿检官是否对孙杨进行了拍照(这似乎是孙杨方事件版本中,本案的导火索);主检官是否曾明确向孙杨告知拒绝检查的后果;主检官是否授意或默许毁坏密封箱取出血液(亦或这是孙杨方的误会)……林林总总的争点,双方无法提供可作证据的录音录像,也就永远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仲裁庭也不会对存在疑点的事实做出认定。他们只需回答上文所列举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三个问题。

Part 4: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三个问题

一、 事实层面:当晚IDTM检测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什么?

有关此事实层面的问题,双方并无争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二、 规则层面:WADA及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规定是什么?

由于双方对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这一事实问题没有争议;而第三个问题(即上述资质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实为规则对该事实的适用,可见,双方对规则的理解分歧实为本案“命门”,这关键的规则即为ISTI 5.3.3条。

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需持有采样机构(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Testing Authority, 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

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作者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Stuart Kemp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这个角度看来,Stuart Kemp认为授权文件没写明采样人员及被检测运动员的名字是合乎情理的。当孙杨律师盘问Stuart Kemp血检官和尿检官是否也应该和主检官一样,各自具备采样机构发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件,Stuart Kemp给出了“强烈不同意”(strongly disagree)的回应,并再度强调孙杨方是在援引指南性质的文件,而并非强制效力的文件。

在此规则层面的问题上,孙杨方的证人几乎很难对Stuart Kemp进行有力反驳。

一方面,孙杨方证人反复强调中国反兴奋剂的实践是每位采样人员需具备对应的授权资质,并具备检测机构(如中国反兴奋剂中心)颁发的身份文件,但这与适用本案的规则不在同一个层面,因为本案涉及国际体育组织(FINA)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进行检测,CAS仲裁庭只需决定FINA需要遵守的规则是什么,而不必然是中国执行的规则是什么——中国的执行标准是可能高于国际强制规范的(即ISTI);不同的采样机关在授权文件上也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只需要不违反 ISTI即可。

另一方面,孙杨方安排出庭的证人几乎全是事实证人(唯一出庭的专家证人是就血检官的护士资格与中国刑法进行作证);在如何理解规则的问题上,这些事实证人无法对仲裁庭作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解释。应该说,在这个有关规则如何理解的命门问题上,孙杨方对抗WADA是处于天然的劣势,因为WADA即是ISTI规则制定者,而他们选派出庭的证人本人也参与了ISTI的制定。除非规则有严重瑕疵,或有违反国际强制法(Jus Cogens)的嫌疑,和“规则制定者”辩论规则应如何解释是近乎飞蛾扑火的尝试。

孙杨一方在听证会快接近尾声时,由FINA的代理律师(作者注:在本案的CAS程序中,FINA和孙杨方是立场一致的)尝试辩论WADA对ISTI 5.3.3条的解释违反了瑞士法。此类“违宪”类的辩论是难度极高的尝试,若决定从这个角度瓦解WADA立场,应集中火力猛攻其违反国际强制法或违反基本人权之处,而不是在听证会快结束、各方精力均不在最佳状态时,例行公事地抛出这一论点,这不仅无济于事,甚至给仲裁庭造成印象,即代理人并未针对仲裁庭最关心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利用本方有限的时间。仲裁庭提醒道,公开听证会的有限时间应用于总结陈词,重点提示核心论点,而非重复书状里已经详细阐述过的内容。此外,代理人还应揣摩仲裁庭的意图,针对仲裁庭可能的问题进行回答或论辩。

三、 规则对事实的适用: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是否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

在对ISTI第5.3.3条作出解释后,仲裁庭很容易判断,当晚IDTM采样人员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否合规。孙杨方,包括运动员及家人、医生及官员等认为该资质文件不符合他们对规则的理解。WADA则先后请来IDTM工作人员Tudor Popa(也是本案主检官的直属上司,事发时她通过电话向Tudor Popa寻求指示)和Neal Soderstrom出庭作证。WADA通过他们证明:

(1)IDTM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2018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三千次),FINA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一百八十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六十次由IDTM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仲裁庭反复询问孙杨为何在这一次检测过程质疑IDTM的授权文件——在经历了IDTM六十次采样后,他难道不应该对IDTM比较熟悉了吗?孙杨表示他并不熟悉IDTM,强调当晚的工作人员不专业。但这回答并没能针对仲裁庭的关切,没能对他们心目中的关键问题作出解释;且孙杨称“对IDTM不熟悉”,即便是事实,却不符合这三位仲裁员作为西方法律人的思维逻辑——典型的“西方法律训练”,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皆强调逻辑推理,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演。

本部分提出的三个问题即是典型的三段论,通过对该三个问题的回答,典型的西方法律人不会有太相左的结论。此外,在对待某些需要自由心证的问题,西方法律思想还推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9] ,典型的西方法律思维仲裁庭会基于孙杨被IDTM检测过六十次的事实,认为孙杨不熟悉IDTM有违常理,除非孙杨能提供合理解释。类似“有违常理”却没得到有效解释的点,在本案中还有不少,而就是通过这点点细节的积累,影响着仲裁庭对整件事的判断。

Part 5:其他要害问题(Killer Questions)

上文提及,孙杨方选任的仲裁员Philippe Sands教授提出了许多直击本案要害的关键问题(Killer Questions),也可从中一窥英美法系仲裁员的思维模式。由于Philippe Sands教授本人也是极为出色的国际公法学者暨律师,发问风格极为犀利,作为律师在庭上碰到Sands教授难免会紧张;但本次作为旁观者,将自己的思考和Sands教授的思考即时比对却是甚为过瘾的思维碰撞。

在孙杨方证人作证后,Sands教授指出本案中存在运动员对其医生、团队有“高度依赖”(high-level of dependence)。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对孙杨方是有利的,如果集中对此展开论述,虽对运动员是否违规没有性质上的影响,但与运动员的“过错”有关,能影响处罚(如有)的轻重,也似乎能从某种程度挽救公众形象。

虽然孙杨方面似乎没有将“高度依赖”作为辩护策略,但从Sands教授的态度可判断,他至少会向其他两位仲裁员强调考虑这一因素。因为,在WADA结案陈词时,Sands教授也向WADA询问怎样考量运动员对团队的高度依赖。WADA律师的回应是,这样的依赖是“难以置信的鲁莽赌博”(incredibly reckless gamble), 若这也能算“无严重过错”(no significant fault),将会颠覆整个“无严重过错”案例体系。

除明确指出本案所显示的运动员对其团队的“高度依赖”,Sands教授还直指孙杨方的辩论策论是完全基于己方对ISTI相关规则的理解 ——“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的,怎么办”?他不止一次地发问。孙杨团队无法对这个振聋发聩的问题进行有效回应。

Sands教授无疑对这个问题感受相当强烈,他使用了“Did you pause to think” 以及“Did you turn your minds”等强烈的语气,某种程度透露了他在听证后对本案的态度——即难以置信,孙杨团队将关乎一名世界顶尖运动员职业生涯完全系于己方对规则的主观理解。特别是,巴医生在已经有一次兴奋剂违规记录后,难道不应该考虑到,万一自己或自己仰仗的老师(即韩医生)对规则理解有误,运动员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更应三思而行吗 ?

无独有偶,虽然FINA Doping Panel站在了孙杨一边,认为其当晚的行为没有违规,FINA也认为“将整个运动生涯押注在运动员当时对复杂情形的理解”,“系于和(主检官辩论)谁对谁错”,无异于孤注一掷,“愚蠢至极”。

此外,Sands教授还问出了一个虽然在国际仲裁中有争议,但却是仲裁员们做决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即一旦仲裁员作出某种决定,会导致什么后果?Sands教授向孙杨一方(具体为FINA代理律师)发问,假设仲裁庭裁定IDTM公司的资质文件不足导致本案的检测无效,是否将导致所有使用同样资质文件的兴奋剂检测程序都无效,并且打开成百上千基于同样理由向CAS上诉的阀门?

FINA律师的回应是,本案具备特殊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WADA一方则坚持,(如果仲裁庭赞成孙杨方的论点),将形成“孙扬效应”(“Sunyang Playbook”),反兴奋剂检测制度将无法执行。

如果运动员确实对检测人员的资质有疑问,孙杨团队当晚的激烈反应若不可取,运动员是否有救济措施?FINA Doping Panel和WADA在这一点是一致的,即运动员始终应该配合采样和检测,除非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客观上不允许。运动员如有疑虑,可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11] WADA明确引用的案例是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 (CAS 2005/A/925),也是一名游泳运动员拒绝接受检测。

这个案件确立的、反兴奋领域公认的原则是:“反兴奋剂测试的逻辑规则决定了,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运动员即便有异议也需要提供样本;不然,运动员们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样本,测试将无法进行。”“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是否允许采样,CAS案例确立应以客观标准审查,而非主观认定

巴医生在事件当晚来到现场后,事实上已经发表了异议(即写下评语,指检测人员资质不足,系无关人士,由此尿检和血检不能完成,且已抽取的血液不能被带走)。[14] 遗憾的是,他没有止步于此,而是付诸行动,令IDTM人员无法完成尿检以及带走已抽取的血液。

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随后的事件可能更搏人眼球 ,但是在密封箱碎掉之前,“Tampering Violation”已经发生,且WADA认为证据确凿,因为孙杨的书面证词里写道,主检官当时试图对被损坏的密封箱拍照并带走血液,孙杨告诉她不能带走。“对方(指孙杨一方——作者注)辩论说规则对运动员不公平,没保护运动员,那好吧“ ——WADA代理律师Richard Young抬了抬眉毛,继续他波澜不惊的陈词,“那就先说服WADA改变规则”。


爱的流动N次方


我支持。这是我支持孙杨上诉能成功的八大理由。所有 孙杨遭禁赛8年 头条下面全是一片义愤填膺之声,我给大家大概梳理了 8 点,你们看完再做评判。


1.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对孙杨禁赛的理由是“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并非有证据证明孙杨服用了禁药(否则也不会裁定他之前的比赛成绩有效)。

很显然,孙杨很吃亏。没有使用兴奋剂。却违反了十条规则的另外一条。


2. 国际泳联(FINA)和孙杨在此次仲裁中站在同一方,对方是 WADA(世界反型兴奋剂机构),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的决定做出,双方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诉部主席指定。


3. 孙杨团队的主要质疑点为,当晚 International Doping Tests & Management(国际泳联授权的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三名检测人员不具备检测资质。他们怀疑的依据是 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ISTI血样采集指南》)中的“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4. 而 WADA 则认为检测人员的身份没有问题,他们的依据是《ISTI血样采集指南》只是一份指导性的建议,并不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规定,而 WADA 认可的强制规定为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其中关于检测人员的资质问题的解释为:“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检测人员出具能够证明身份并且带有姓名和照片的有效证件。


5. 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双方的争执主要在对于规则的理解上。但孙杨方安排出庭的证人都是“事实证人”(证明现场发生具体事件的证人),对规则的理解并没有什么实际用处。而 WADA 方派出的证人是 ISTI 的撰写者,他们都参与了 ISTI 的制定,从这一点上来说,WADA 就占据了主动。


6. WADA 另外两点非常占优势的陈述是,

(1)IDTM 自 1995 年开始已与 FINA 合作,代表 FINA 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 19000 余次,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且在 2018 年,与本案一模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被使用过逾 3000 次),FINA 也从未表态该授权文件有瑕疵,但却在这一次认为该格式授权文件不合规。

(2)孙杨作为国际顶尖运动员,接受过多达 180 次兴奋剂检测程序,其中 60 由 IDTM 通过出具和本案无异的授权文件执行,但孙杨却仅在这一次,对该格式授权文件提出质疑。

这两点对于孙杨很不利,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就真的回天乏术了。


7. 抛开上面的争议不谈,孙杨团犯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他们基于自己对于规则的理解(有可能不准确)就采取了一个 100% 会让运动员付出巨大代价的决定。就连孙杨方指定的仲裁员也在仲裁时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万一你们对于规则的理解有偏差,特别是在 2014 年孙杨已经因为误服被禁赛过一次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种有极大可能让运动员付出巨大代价的行为,你们在行动前是否曾经有一秒钟想过这个问题?”


8. 游泳一直是“禁药”的重灾区,但其他国家(特指那些游泳强国)是通过科技和政治的手段来规避风险。一是研发现有检测手段无法检测出来的能提高运动员成绩的药物,二是通过本国在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者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中的“人脉”或“能力”为某些特殊药品开设“白名单”。


Me极客


当然支持!孙杨今天表示:刚刚训练完毕,一直坚信自己的清白。收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结果,感到震惊,愤怒,不能理解!

明明按照兴奋剂检查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只是因为检查人员不具备资质,他们当时自己也承认了这一点,所以同意不带走血样,怎么就成了自己的错误?!

考虑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委托律师依法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让更多的人知道事实真相。

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坚信事实必定战胜谎言!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帮助!感谢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游泳协会和各级领导的关心,感谢国内外体育爱好者的支持!我要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奋战到底!



爆笑剧有梗


外国对孙杨的偏见与敌对,赤裸裸的把漏洞明显的违法检测作为强制栽赃的工具,这不仅是对孙杨个人的侮辱,更是对中国🇨🇳泳坛在世界崛起的明晃晃打压!我们现在要做的除了支持孙杨上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与尊严,还需要警惕一些假国民开始为虎作伥,对孙杨说三道四或扑风捉影!这种貌似自我反省实则下黑手的伎俩大家务必要明辨是非莫入套!


悦来悦好福建梦龙


当然支持了,必须支持!我想大家应该和我是一样的心情!如果是孙杨的错,那肯定是要承担后果,但是对方完全没有证据证明孙杨服用兴奋剂却禁赛8年,简直不公平,所以,必须支持上诉。

而且,第一,他没服用兴奋剂所以他的所有成绩都是有效的,没有取消他的成绩。第二,所谓的暴力抗检,是WADA的检查人员在没有证件的情况下取走他的血样 被他阻拦。

孙杨,是中国的骄傲。为中国赢得了很多的荣誉,多次获得世界冠军。正是由于他的光环让他成为众矢之的,而这次仲裁的结果是禁赛8年,真的感觉不公平。孙杨是在成功抽了血样后,尿检时对检测人员的不合理要求产生怀疑,而后打电话咨询国内领导,才拒绝血样被带走的!没有砸血样!双方和平签了报告,有视频为证,澳大利亚媒体在世锦赛期间爆出此事,孙杨要求公开再次审理,一拖再拖至今日才出结果,我拒绝这个结果!我坚决支持孙杨方上诉。


东北三阳


好的电影让你知道什么叫公正公平,支持上诉,毕竟清者自清!赵老师说的好,文体不分家,支持体育事业的时候,也不忘支持一下国产电影事业啊!推荐一部国产佳作,没事可以看看!此片翻拍与国外电影<12怒汉>,也可以没事看看!

天底下啊没有百分之百的事,所谓那百分之百,都是咱们四舍五入的那么一结果。而真相呢,真相往往是在那点小事里头,容易被咱们忽略的那点小事里头。”

----<12公民>中的8号公民



腊月32


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禁赛8年感到震惊,支持孙杨上诉,我个人认为这不仅仅是对孙杨的禁赛,而是对中国的挑战,假如说孙杨真的是违背体育竞赛规定,被禁赛8年是怎样裁决的?8年孙杨肯定一生的体育生涯竞赛就结束了,况且孙杨并没有违法国际药检的有关规定,如果孙杨一事解决不好,会极大的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中国需尽全力支持孙杨进行上诉,这个仲裁机构又是在中国人民全力与新冠病毒作斗争时期宣布,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支持孙杨,那怕上诉结果不好,也要尽全力,相信孙杨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加油][加油][加油]


微风150466128


必须支持,因为一点小事,甚至孙杨谈不上错误对方不合规在先,就对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判决死刑,这是强烈的不负责任,草菅人命,傲慢自大


浪子金声


支持,这件事要追细节的话,很多细节是完全不值得推敲的。在一次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处理时,孙杨没有服用兴奋剂。为什么等到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上诉的时候,会是这个结果。再者中国作为国际大国一直以优质的体育精神来参加体育比赛。反观某些叫的最凶的几个大国,有点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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