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东莞新规来啦!以后事故扣车的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大家开车上路时,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而是这种情况经常有的在路上好好开车,你不去碰人家人家可能还是会不小心碰到你一不小心发生事故,车就被交管部门拖走面对处理事故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相信各位车主们也很无奈但是本月起,交管部门承担扣押的停车费车主可以剩下这一大笔钱了↓↓

东莞新规来啦!以后事故扣车的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有司机可能会想交管部门承担停车费那就过几天有空再去取车反正不急《规定》明确,扣留的事故车辆在五日内必须找当事人来领取,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 但如果通知领车后没有及时领取的,停车费就要由车主来承担了。
  • 如果过了30天还不来领,那么有关部门会对这辆车进行依法处理

关于收费的《规定》内容↓↓

2018/5/1起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这个新规对于广大车主朋友来说无疑是个福利,但是别忘了,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意外才是最好的省钱大计!虽然出台了这个新规还是希望各位车主能够小心毕竟平安最重要啊如果你还有什么想说的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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