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駐村幫扶期間貪汙近10萬元 一半竟是貧困補助

駐村幫扶期間貪汙近10萬元 一半竟是貧困補助

庭審現場

驻村帮扶期间贪污近10万元 一半竟是贫困补助

公訴人指控犯罪

貪汙的近10萬元公款一半是貧困補助 湖南湘潭:首例監察委移送起訴案件當庭宣判湖南省湘潭縣法院

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湘潭市首例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涉嫌貪汙案。湘潭縣檢察院檢察長鬍湘暉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湘潭縣法院院長餘清華擔任審判長。湘潭市兩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湘潭縣監察委、縣財政局、縣鄉扶貧辦等單位黨員幹部及縣扶貧工作隊隊員等近400人旁聽了庭審。

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張某在擔任湘潭縣花石鎮原東曉村、龍潭村駐村幫扶工作隊隊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龍潭村“亮化工程”中侵吞4盞太陽能路燈,涉案財物價值1.3萬餘元;在原東曉村乾旱塘修復項目中侵吞“工程管理費”和“工程設計費”共1.7萬餘元;在代發原東曉村、龍潭村危房改造補助和貧困戶助學補助中侵吞、騙取補助資金5.98萬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9萬餘元。

借“亮化工程”自謀福利

2016年10月,湘潭縣花石鎮龍潭村實施“亮化工程”項目,經村幹部與張某商量後決定在原東曉村村部、原趙家營村部分別安裝2盞太陽能路燈。張某欲在其位於青山橋鎮松柏村和平組的老傢俬自安裝太陽能路燈,便要求承包方王某在採購路燈時為其多采購2盞。原東曉村村部安裝2盞路燈後,原趙家營村部的路燈因故沒有安裝,張某遂指使承包方王某、趙某將剩餘4盞太陽能路燈安裝在其老家。後該4盞太陽能路燈費用由龍潭村在“亮化工程”項目中統一結算,並向湘潭縣花石鎮財政所報賬列支。

2017年7月,湘潭縣花石鎮紀委、審計站在清查龍潭村亮化工程時發現4盞太陽能路燈結算但未安裝的情況,張某為防止其侵佔路燈的事情被查,安排他人將4盞路燈的費用1.3萬餘元退回給湘潭縣花石鎮財政所。

在幫扶村的工程建設中揩油

2016年6月,湘潭縣花石鎮原東曉村同心組乾旱塘的塘基被洪水沖垮,經村支兩委、駐村幫扶工作隊討論決定,對乾旱塘恢復重建。張某聯繫湘潭縣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由該設計院製作了《乾旱塘滑坡處險工程實施方案》和《乾旱塘恢復重建工程預算表》(以下簡稱“預算表”)以及設計圖紙,其中預算表中列明工程設計費1.18萬元和工程管理費5900元。後該工程由劉某掛靠湖南世紀永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招標並獲得該項目。

2017年7月20日,乾旱塘恢復重建項目工程結算後,張某在明知不需支付工程設計費的情況下,指使劉某將1.18萬元工程設計費和5900元工程管理費共計1.77萬元交給鄧某。張某將其中的1.3萬餘元用於歸還鄧某為其墊付的資金,將餘下的4000餘元最終裝進了自己的口袋。

貧困學生的助學補助也不放過

在貪婪的驅使下,張某不僅把手伸向公用項目和資金,連給貧困戶的補助也不放過。

2016年9月29日,張某在代發2016年度花石鎮原東曉村助學補助時,將湘潭縣財政局應發放給趙某家的助學補助3000元、胡某家的4000元、劉某家的3000元、王某家的1000元、鄧某家的9600元予以截留,用於其個人開支。

同時,在製作《花石鎮東曉村貧困戶助學補助表》時,張某虛造“胡某玫、胡某陽”的身份信息,騙取助學補助9600元,用於其個人開支。2017年11月22日,張某在代發2017年花石鎮龍潭村助學補助的過程中,同樣採取上述手段,截留趙某家3000元、胡某家4000元、劉某家3000元;虛造“胡某枚、胡某陽”的身份信息,騙取助學補助9600元,用於其個人開支。

此外,2016年1月7日,張某在代發2015年度花石鎮原東曉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過程中,將湘潭縣財政局應發放給歐某的危房改造補助1萬元予以截留,用於其個人開支。

公訴人在庭審中以案釋法敲警鐘

在法庭庭審過程中,辯護人與公訴人就張某貪汙的具體數額、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張某量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就公訴人起訴的大部分事實,被告人張某均供認不諱。

辯護人發表完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指控,當庭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對張某上繳的全部違法所得9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瞭解,為全力做好職務犯罪檢察工作,湘潭縣檢察院積極貫徹落實上級工作部署,案件承辦人以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用心準備出庭預案,在法庭上有力指控犯罪,張某當庭認罪服法。

此外,湘潭縣檢察院在庭審中積極落實普法責任制,注重廉政教育法治宣傳,承辦人根據旁聽人員特點在發表公訴意見時剖析張某貪汙行為的社會危害、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及引發的警示,為旁聽人員上了一堂生動深刻的法治宣傳教育課。(張吟豐 汪炳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