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將有哪些新變化?

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將有哪些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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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進行修訂,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2018年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參照新審計報告準則修訂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定義及涵蓋範圍

新修訂的審計準則中已不再包含“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念,但考慮到“非標準審計意見”概念被證監會及交易所多項監管規定所引用,此次修訂對“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念及其類型進行了明確界定。

非標準審計意見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表的非無保留意見或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其中,非無保留意見,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發表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是指對財務報表發表的

帶有強調事項段、持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

取消對因明顯違規被出具非標意見的公司停牌處理的規定

此前,如上市公司拒絕就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範規定的事項做出調整,或者調整後註冊會計師認為其仍然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範規定,進而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後,立即對其股票實行停牌處理,並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糾正。本次修訂後,對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而被出具非標意見的公司,不再對其股票強制停牌。

另外,在本規則修訂前,出現前述情況後,證監會將在停牌期間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處理,本次修訂後,如公司未按照其披露的時間及時消除相關事項影響,證券交易所有權對其採取進一步監督管理措施或報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

對董事會專項說明內容

本次編報規則修訂後,針對不同的非標準審計意見類型提出具體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具體披露要求如下:

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將有哪些新變化?

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作出具體規定

此次修訂中增加了發表非標準審計意見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作出專項說明的規定,並按審計意見類型具體規範了註冊會計師專項說明應包含的內容,以強化對註冊會計師發表恰當審計意見的監管。在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對此已有規範,但編報規則中根據審計意見類型具體規範了註冊會計師專項說明應包含的內容,以強化對註冊會計師發表恰當審計意見的監管。

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將有哪些新變化?

刪除原規則中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

原規則要求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對上市公司利潤產生影響時,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過程中應扣除相關影響數,本次修訂將該要求予以刪除。同時刪除了原規則中關於限制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證監會在修訂說明中提到,本規則主要規範非標意見情況下的信息披露行為,故本次修訂刪除了原規則中關於限制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

財務報告被出具非標審計意見,將有哪些新變化?

同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主要是吸收《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等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兩個條文。具體如下:

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此前,上交所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運作指引》中已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及構成,深交所在各板塊《規範運作指引》中僅規定董事會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本次修訂後,將上述規定納入《股票上市規則》中予以明確,強調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

規定上市公司聘請、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大會程序要求

關於聘請、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要求主要吸收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關規定,在《股票上市規則》“定期報告”章節增加,明確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需履行的審議程序,同時,要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為其提供會計報表審計、淨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服務的,需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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