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海南通報屯昌致7死4傷交通事故中,貨車司機是無辜的嗎?

金宏雲


仔細看截圖的最後一段,可以嘗試著讀出聲來,讀完後,還能認為貨車司機無辜?無責?提出問題的人,估計根本就沒有看明白這段話的意思。

貨車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以上

按照字面意思,貨車司機在駕駛過程中存在“駕駛人駕駛制動性能不合格的貨車,超限超載造成車輛失控後、佔道行駛”等過錯,發生了死傷多人的交通事故。在這起造成多人死傷的交通事故中,貨車司機至少要負主要事故責任,很有可能是全部責任。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的,承擔70%直至100%的賠償責任。

貨車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

除此以外,貨車司機還有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33條,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所以,貨車司機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貨車司機在這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負直接責任

這個就不用細說了,沒有貨車司機的野蠻駕駛,就沒有這起血淋淋的事故。

為什麼事故責任認定中沒有貨車司機

很簡單,貨車司機已經死亡,失去了追究責任的意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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