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合夥人與股東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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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人的涵義

1.合夥人定義:

簽署合夥協議,創立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的兩個以上的投資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是合夥人。

2.合夥人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股東的定義

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人。

三.合夥人與股東的相似點:

有限合夥人與股東都是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與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四.合夥人與股東的不同點:

1.身份不同

(1)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2.出資不同

(1)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2)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

3.責任形式不同

(1)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4.競業的限制不同

(1)對於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絕對禁止,合夥人協議也不得排除。

(2)對於股東,公司章程可以載明,股東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股東是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股東的競業限制是相對禁止。

5.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同

(1)合夥人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幾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股東,是通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參加股東會(大會),選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立監事會或監事,來實現公司的決策、執行、監督的透明化、科學化。


大樹說法



題主你好,合夥人這個詞兒已經非常氾濫,氾濫到大有吞併股東之勢,氾濫到在一些人的意識裡股東不如合夥人的地步。那麼股東和合夥人到底有什麼區別?做哪個比較好?下面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合夥人與股東的不同點:

  1.身份不同

  (1)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

  (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2.出資不同

  (1)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

  3.責任形式不同

  (1)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4.競業的限制不同

  (1)對於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絕對禁止,合夥人協議也不得排除。

  (2)對於股東,公司章程可以載明,股東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股東是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股東的競業限制是相對禁止。

  5.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同

  (1)合夥人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幾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股東,是通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參加股東會(大會),選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立監事會。

  二、合夥人的涵義

  1.合夥人定義:

  簽署合夥協議,創立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的兩個以上的投資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是合夥人。

  2.合夥人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股東的定義

  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人。

  四、合夥人與股東的相似點:

  有限合夥人與股東都是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與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在商法中,股東與合夥人的最大區別是適用的法律調整不同: 股東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調整,就單個股東而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責任;合夥人,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調整,合夥人又分為兩種情況: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金氏說法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合夥人和股東兩個詞可謂時刻縈繞於耳畔。那麼合夥人和股東有哪些區別,商業上所稱的權益合夥人和事業合夥人都是不是一回事,以下來說一說。

1. 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與股東:

(1)依據的法律是不同的:

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依據的是《合夥企業法》。

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依據的是《公司法》。

(2)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兩種,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所謂無限,就是在投入的錢不夠償債的時候,要以自己的所有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所謂連帶,就是不管你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的,所有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有限合夥人則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對於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 參與經營管理是不同的:

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一般可以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直接參與其中或者間接參與)。

(4) 其他不同:

如出資方式,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則不行;

又如體現法律效力的方式,合夥企業是合夥協議,而公司是用公司章程;

再如退出的形式,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而合夥人則是退夥,等等。

2. 商業模式中的合夥人與股東:

在我們平時所聽到的名詞中,還有很多別的合夥人,比如事業合夥人、權益合夥人等等,這些是為了在商業模式中進行管理和激勵而創造出來的,與法律所規定的合夥人是有區別的。

在公司中,如果僅僅是通過協議約定的合夥人,而不是章程上所列明的股東,那麼僅僅是對協議簽署人有法律效力的。登記在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則具有公司法所約定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財會小童觀點,歡迎大家評論補充。


財會小童


股東跟合夥人的區別?官方語言沒什麼值得說的,我就說點通俗易懂的吧。


合夥人一般分為兩種,有限合夥人以及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可以理解為風險共擔、合夥經營,承擔無限債務

……

有限合夥人可以理解為按一定比例出資,但不承擔無限債務


股東是享有公司股權的,具有其普通股東的投票權。

問題來了,扯了半天區別在哪裡?

一句話總結區別,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具體建設,對更換董事或者公司決策時享有投票權,但是合夥人就沒有,換句話講,合夥人持有的股權就是所謂的乾股,只能參與分紅而不能參與公司具體決策。


所以你看馬雲在阿里巴巴的股權並不是最多的,但是馬雲卻是絕對的主事人,就是這個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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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論招財圈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個是以出資額為限來承擔責任。從企業的運作上來說兩者也是有著區別的。

先說風險,現代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會有很多的風險,如果發生虧損,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合夥人企業的合夥人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彌補虧損。但股東不同,股東只會以自己出資額為限來承擔虧損,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上面。那是不是說合夥企業就風險大呢?不一定的,這個和合夥企業運作有關了,合夥企業還分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以及有限合夥。普通合夥與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企業的運營是有管理權限的,也就是可以對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擔保之類商業行為進行投票,同意或不同意的。每個人都知道企業的情況。當然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有沒有這權利,但好處在於也是以自己出資限為限承擔責任,但也可以知道企業的情況。而且合夥企業主要還是以互相認識的人來一起奮鬥創業,在收入上合夥企業不收企業所得稅,只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退出上,內部轉讓份額只需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向外部轉讓是需要其他合夥有的同意。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持有股權的人。可以對公司的運營方針,重大投資或擔保進行審議投票,但是,正如我們所知會有大小股東之分,如果投票被大股東把持,小股東的利益如何保證,這個有太多案例了。收益部份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讀書以二鼓盡為節


不知道題主的問題是否是指創業企業中的合夥人(創始合夥人、聯合創始人或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如果是的話,我就叨叨兩句。

創業者在創業之初可能會拉上幾個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創業,這裡就有創始合夥人(最核心的那個創業者)、聯合創始人(或者叫合夥人),如果這些合夥人都出資了話,其實他就是股東,兩者的意義是一致的,在法律上統一稱為股東。

但是也有一種情況,雖然是合夥人/聯合創始人的身份,但其實是沒出資的,也許是技術入股、也許是資源入股,在公司的股東結構上是不能體現出來的,也許他們的股份是在創始合夥人名下,也許是有約定分期兌現,在兌現後才能出現在股東名錄上,在此之前,合夥人和股東的身份是不一致的。

還有一個說法,就是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出資人,股東是有限公司的出資人,兩者在法律上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

比如國內的規定是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國內尚無無限責任公司),合夥人則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和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


西天蝸牛


聊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前,要先看你對合夥人是否有正確理解。

實踐中,不少創業者沒搞清啥叫合夥人,很多人把股東誤稱為合夥人,這就不用再談區別了,哈哈。

我相信你是正確理解了合夥人的前提下,簡單聊下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

第一,合夥人,通常是指合夥企業中出資人。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也分為普通合夥人也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在持股平臺的設計中,基本都是有限合夥企業,由大股東或控制權設計中的核心人員擔任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二,股東,是公司法意義的叫法。

出資設立公司或通過購買股權、繼承股權等方式,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存在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說。需提醒的是,不少創業者總把公司債務和股東個人債務混淆,做出錯誤的決定。希望大家記住這一點,以免承擔不不應當承擔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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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一號


一般而言,合夥人和股東是兩個企業主體中的權利義務人,合夥人一般是指合夥企業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股東一般是指股份公司中持有股票並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在這裡補充一點,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股份公司是法人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一般分為兩種,一是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是有限合夥人,以自有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股份公司中的股東地位平等,在章程未作特殊約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東權利的大小往往根據其手持股份多少來決定。

從以上不難得出,合夥人與股東是存在於兩個企業主體中的權利義務人,普通合夥企業中所有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中既有普通合夥人又有有限合夥人,同時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與此相對應的是普通合夥人沒有相關限制,即可以以勞務出資。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以貨幣出資,當然同時也可以以房屋、車輛、設備等實物作價出資,與合夥不同之處在於其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孫建波


從法律層面講,合夥人是按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東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

合夥企業分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通俗的講:人不死帳不爛,死扛到底。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按照其認繳出資額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法企業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2--50人,少於2人交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多餘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200人,不能超過200人;超過200人,屬實上市公司,必須經證監會審批成立,才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兩者的區別

合夥企業可以用勞務出資,定價有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可。

而公司法裡面成立的公司,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勞務不能出資。

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激勵中,會出現合夥人的概念,其為企業內部的契約行為,不辦理工商登記,就不受公司法的保護。

而且,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出現稅法上的逃稅行為。例如:不管是合夥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直白說就是必須是企業的稅後利潤才可以在股東、合夥人之間分配,並且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運用了合夥人的概念,其分紅如果是在稅前分配,進入成本、費用,就必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其稅率為3%-----45%;分紅少,稅率低,起不到激勵作用;分紅多,稅率高,企業、個人的稅負負擔重,合算不合算;

如果在稅後列支,除了代持外,其獲得股權轉讓屬於合夥人的收入,需要補稅的;很多企業用低價或者免費贈與的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涉及國有資本流失問題,屬於重罪;民營企業,涉及偷桃稅款,稅局有權利認定價格,讓轉讓人補交個人所得稅款;

股權激勵屬於專業的稅務問題,必須請專業的,具備財稅知識的專家進行納稅風險的規劃與納稅稅率的籌劃,否則後患無窮。

專業就是專業,不能掉以輕心,好心辦壞事。

更多股權激勵中的稅務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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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神刀


傳統意義上的合夥人,指的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而現代意義,給合夥人賦予了更多的含義。


比如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阿里巴巴實際上是通過合夥人控制董事會,進一步實現對公司的控制的,馬雲與蔡崇信是僅有的兩個永久合夥人。而阿里巴巴合夥人選擇的標準是:人品不能有重大缺陷;在阿里巴巴工作滿五年;持有一定的阿里股票;對阿里發展有積極貢獻;高度認可公司的使命、願景、價值觀。從阿里的合夥人制度來看,合夥人是屬於股東的,但只是其中條件之一。


而我們合一股權設計是把合夥人分為三類:創業合夥人、事業合夥人與投資合夥人。創業合夥人,指的是既出錢又出力的合夥人;事業合夥人,指的是隻出力不出錢的合夥人;投資合夥人,指的是隻出錢不出力的合夥人。一般情況下,這三類合夥人都會持有公司的股權。畢竟,合夥人,一定意義上是與公司發展息息相關的人,讓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才能實現與公司利益的深入綁定,一榮俱榮。


合夥人與股東到底有什麼區別,其實沒必要糾結。只要有助於公司的發展,稱呼是什麼,無所謂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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