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林生斌就保姆縱火案起訴杭州9單位索賠1.3億被駁回,你覺得合理嗎?

霍小姐的八卦爐


我覺得林生斌起訴九家單位索賠1.3億並不多。

首先,這九家單位都是存在過錯的。

綠城物業公司,安全管理十分不到位,消防設施陳舊且功能殘缺,應急處置能力欠缺。在火災發生的第一時間也沒有盡到撲救義務。其消防設施管理的缺陷也為消防救援造成了不利影響。

華安消防技術服務公司作為綠城物業的消防設施協管單位,沒有盡到質量檢測和維護的職責,對於消防設施的運行缺陷應承擔過錯責任。

上海洋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在聘用時沒有對僱員的品行和違法事實進行核查處理,用人草率。林家與嫌疑人形成僱傭關係,該公司也從未對嫌疑人的其他情況進行過說明。

儘管此前,很多人都主張消防局並不存在救援不力的情況,但是現在杭州市消防局始終不願意公司調查報告的做法實在是不太讓人理解。當然,林對消防局進行訴訟這屬於行政訴訟,與索賠一事無關,我們可以暫且放一邊。

至於綠城·藍色錢江小區的開發、施工、設計、監理單位共五家單位。這五家單位的主要在於對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管上沒有盡到規定的義務。

其次,一共1.3億元的索賠額,並不算多。

一場事故,林生斌不僅僅失去了自己的豪宅家園,更失去了四位至親。四個親人的離開給他帶來的傷痛和打擊,並非這1.3億人民幣所能夠衡量的。

當然,說他的索賠額不多是從情理上來說。法院顯然是不可能全額支持的。按照中國目前的判例來看,其中的很大一部分並不會得到支持。

但是,林生斌提出這麼多賠償額恐怕並不在於真的得到這筆錢,妻兒具喪,他這一年的痛,都不是錢能夠撫平的。他要的是這九家單位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被認定,而且是公開於世地認定。

所以說,這1.3億不多,一點也不多!


劉輝律師


我是杭州藍色錢江622火災遇難者家屬林生斌先生的代理律師曹剛。林生斌先生起訴有法理根據,符合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予實體審理,程序上直接駁回,深感遺憾!下面我將簡述林生斌起訴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學體系有侵權之債的理論。《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上即為侵權之債的法律規定。 侵權之債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為債權人,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加害人為債務人,負有賠償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國家在1994年制定了《國家賠償法》,但由於對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嚴格限制,使得一些受害人意圖獲取國家賠償的訴求困難重重。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實施並沒有廢止《民法通則》第121條。《民法通則》和《國家賠償法》分別對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和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和方式以及受損害一方請求賠償途徑的規定,雖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並未規定權利人只能通過國家賠償實現權利。


司法實踐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依然根據《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公民、法人起訴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案件(案例附後)。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請求**市政府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對於政府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通過實體審理解決。一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注:新修訂版的第119條】的規定認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不能審理原告訴求是錯誤的。”


正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莫煥晶犯放火罪、盜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浙刑終82號)中,論證公安消防救援與案件嚴重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提到的:“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救援系阻斷或者減少火災損失的行為,是一項法定職責,如果不盡職盡責,應當承擔責任”觀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在6.22火災中滅火救援的一系列行動,屬於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能夠產生民法意義的侵權之債。


時至今日,遇難者家屬及公眾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在滅火救援中盡職盡責的質疑始終沒有消除。遇難者家屬林生斌既有要求澄清質疑的權利,更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遇難者家屬林生斌能否通過對滅火救援提出行政訴訟或者國家賠償請求,是非常關鍵的問題。目前,行政司法審判的通行做法是不受理對公安消防滅火救援提起的行政訴訟。而遇難者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前提,是賠償義務機關自己或者行政複議機關、人民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為前提。這條途徑,顯然行不通。


遇難者家屬林生斌唯一可選的法律途徑,就是依據《民法通則》第121條和《侵權責任法》,第6條,將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列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共同被告。但是, 6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浙01民初1357號民事裁定書,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不是民事行為,三原告與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間不因該滅火救援行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實施的滅火救援行為存有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理由,裁定駁回原告林生斌等人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起訴。很顯然是既違背民法學理論,更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份裁定,讓遇難者家屬林生斌感到“身心俱疲,無奈,迷茫?”


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相關判例(8件)

案例1: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04)民四終字第18號

休.文赫與本溪市人民政府、遼寧工源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返還投資款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上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請求本溪市政府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對於政府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應通過實體審理解決。一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認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不能審理原告訴求是錯誤的。

案例2: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480號

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政府、德州市陵城區國土資源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定均是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相應職務過程中造成民事主體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根據前述法律規定,陵城區政府和陵城區國土局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原審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認定兩上訴人承擔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案例3: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蘇民再終字第00010號

漣水縣高溝拔絲制釘廠與漣水縣高溝鎮人民政府、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999年7月3日拆除通知行為的性質是高溝鎮政府執行職務行為,但作出拆除通知前高溝鎮政府並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該拆除通知行為不合法,高溝鎮政府關於其有權根據建制鎮規劃作出用地決定,不需要經審批即可作出該拆除通知的主張,沒有相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1999年7月3日拆除通知及隨後的拆除行為、佔用土地行為侵犯了高溝制釘廠的權益,高溝制釘廠現認為高溝鎮政府、今世緣公司均系侵權人,起訴要求高溝鎮政府和今世緣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可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案例4:審理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遼民終12號

海城市宏德箱包發展有限公司訴海城南臺箱包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中對第三十四條認為,其調整範圍中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發生的侵權行為。本案中,南臺箱包公司與宏德箱包公司是兩個平等的市場主體。因南臺箱包公司和南臺鎮政府強制將宏德箱包公司市場客戶遷至南臺箱包公司市場行為,致宏德箱包公司市場失去了客戶、停產停業,該行政行為侵害了宏德箱包公司的民事權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南臺鎮政府既要承擔行政行為的行政責任,又要承擔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綜上,原審法院根據宏德箱包公司起訴的事實和庭審中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確認本案案由應為侵權責任糾紛,但又以宏德箱包公司與南臺箱包公司、南臺鎮政府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本案不屬民事訴訟審理範疇為由,駁回宏德箱包公司的起訴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5:審理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8)陝民一終字第83號

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成綿廣二大隊與祝瑜琪、馮秀英、彭興元、金立成、寧夏固原實驗區永昌運輸公司、李自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道路交通

裁判要旨: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家賠償法》分別對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和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和方式以及受損害一方請求賠償途徑的規定,雖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並未規定權利人只能通過國家賠償實現權利。而且本案“2.19”交通事故,是多因一果即由三方的混合過錯所致,如果“2.19”交通事故對高交二大隊的過錯行為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由國家賠償解決,則對本案其他責任方的賠償數額無法確定,對原告的權益得不到及時全面保護,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和社會穩定。綜上,高交二大隊應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認為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6: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新民再183號

王守瓊與阿克蘇公路管理局、阿克蘇路政管理局等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國家賠償分為司法賠償與行政賠償,其性質是特殊的民事賠償,即賠償主體是國家機關,但未絕對化,在國家賠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未明確規定的仍可適用民事賠償規則,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本案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並無不當。

案例7: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1)粵高法審監民提字第57號

湛江市房產管理局與鍾宇等不動產登記糾紛再審案 裁判要旨:二審判決的處理符合一審判決適用規定所確定的賠償責任範圍,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賠償損失;……”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4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一、二審判決的處理具有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持。

案例8: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浙07民終4588號

永康市百璐威工貿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鎮人民政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興長量具廠以本案應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為由主張一審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違法。在火災的引起的問題上,即就侵權行為的成立而言,因涉及公法上的主體古山鎮政府,興長量具廠提出本案系行政賠償案件,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意見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無論是《國家賠償法》還是《侵權責任法》,旨在通過損害填補來修復民事權利,任何侵害民事權利的行為原則上都應受《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因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對於公法主體上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再者從本案火災所造成的損失角度而言,既關涉拆違行政行為,也與幾方民事主體未能積極有效作為有關,鑑此,百璐威公司將公、私主體作為共同被告並選擇通過民事賠償救濟自己的權利,亦當屬依法行使。因此,一審依據當事人的選擇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無不妥。


曹剛律師


我覺得這個林先生被悲痛衝昏了頭腦,也被某些律師忽悠的一塌糊塗,他這1.3億的索賠簡直是開玩笑,林先生不懂法,他的律師不懂法嗎?他的律師啥都明白,為啥還要這麼起訴?名也,利也,沒有利還有名,全勝的一個博弈,可惜林先生,傻瓜一樣的被愚弄,還沒看清問題的真相。

林生斌就保姆縱火案起訴杭州9單位索賠1.3億,並不是整個案件被駁回,而是“裁定駁回林生斌等三原告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

林生斌等三原告起訴的被告分別是: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綠城海企實業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綠城東方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浙江中興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浙江諸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華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上海陽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

這次法院“裁定駁回林生斌等三原告對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訴”。至於其他公司,是否有賠償責任,最後還需要法院的裁判,但是告公安消防局一點道理都沒有,我覺得就是某些人吃大戶碰瓷的心理在作怪,認為是政府的有關部門不吃白不吃不碰白不碰,只是沒想到自己被崩掉了牙齒。法院這個裁定做的挺好,支持給點贊。

其實這個事件的被告我覺得第一是兇手,第二是中介公司,其他的等法院判定吧。

我看有些人還在對這個事辯解,其實,很多問題,很多網友看的很清晰很明白。

網友1、簡直顛倒黑白,泯滅良知。消防隊的職責是以撲滅火災和以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主的搶險救援工作。火災撲滅消防隊撤離後,對是否觸電、房屋二次倒塌等沒有法定提醒義務。這種無厘頭的案件只會加速中國道德滑坡,人人自危!

網友2、殺人償命,你還要怪救援不力,怎麼不怪自己識人不明引狼入室?如果消防官兵要為此負責以後誰還敢救人?

網友3、想錢想瘋了,中國就是這種人多了,才會出現很多無理也鬧三分理出來的事。








韓東言


“杭州保姆縱火案”從去年六月下旬到現在,已經臨近一年的時間。一個保姆的縱火惡行,活生生奪去了四條生命,毀了一個原本被幸福包圍著的家庭。

僱主林生斌強忍悲痛,在將罪犯保姆送上法庭後,繼續拿起法律的武器,對其所在小區物業等9家相關單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3億元。

可能大家看到這個數字會覺得驚訝,但仔細想想,生命,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別說1.3億,再多的錢也買不回四條人命。

其實,林先生並不缺錢,之所以對這些單位提起訴訟,是因為,當時如果各種救援條件都具備,他的妻子、孩子那四條生命是完全有被挽救的希望的。正是由於各方的失職等諸多原因,才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所以,他是要為那四個逝去的至親討個說法。

受害者家屬林生斌曾寫過一封公開信,信中,詳細列出了他極其親屬對“6.22保姆縱火案”當天火災救援中存在的諸多疑問、漏洞及隨後出現的一些不解狀況。這些問題,涉及到諸多單位及人員。

其中有一條,讓不少人感興趣。林生斌是這樣寫的:“自6月23日到6月25日,都有業主發現物業公司更換消防設備和急速更新消防巡查記錄。”忽然想到了“亡羊補牢”的故事。

也許,正是由於林先生覺得在火災施救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太多,才想通過法律途徑,來將這一個個謎解開。找到妻兒身亡的真正原因,以告慰逝者。

至於調查結果如何,又會如何對林生斌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大家一起拭目以待!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是樹欲靜而風不止,抑或是失去妻兒的劇痛將林生斌打造成了一枚無所畏懼、一心只想告慰“老婆孩子在天堂”的勇士,不得而知。

但是作為代表死者唯一活在世上的直系家屬,林生斌一口氣起訴九家責任單位、並創下1.3億元天價索賠之浩然舉動,讓人們看到了一位弱者在經歷巨大挫折考驗之後的無比頑強。

一、為何要這麼做?

林生斌寫道:我希望生命的代價,能喚醒大家對高層住宅消防的重視。生命該得到應有的尊重



二、起訴的九家單位是那些?

1.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2.杭州綠城海企實業有限公司;3.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4.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5.浙江綠城東方建築設計有限公司;6.浙江中興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7.浙江諸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8.杭州華安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9.上海陽晨家政服務有限公司。

三、小區物業在消防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杭州市消防管理部門對媒體的公開說法:一是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物業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嚴格落實巡查制度,事後有關人員補填部分消防器材檢查記錄表;消防車道被綠化覆蓋,影響消防車輛通行、停放;火災發生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中有一人未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屬無證上崗;火災發生時,水泵房的消火栓泵控制開關未處於自動狀態;室內消火栓箱門用大理石裝飾包裹,部分開啟不便。

二是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火災發生後,消控室值班人員對消火栓泵控制開關處於手動狀態不掌握,5時07分確認火警後未及時啟動消火栓泵;5時40分現場消防員按下消火栓按鈕後,仍未啟動消火栓泵;5時44分,消控室值班人員接到物業負責人通知後啟動消火栓泵。工程值班人員處置不及時,5時10分工程部負責人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員,要求查看消防水泵運行情況,工程值班人員於5時36分到達水泵房,將消火栓泵控制開關轉為自動狀態,未啟動消火栓泵。



四、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經調查,該建築在電梯前室等公共部位安裝有感煙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應急廣播、室內消火栓、防排煙等設施,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消防技術規範要求。

5時07分火災確認後,應急廣播、消防電源、消防電梯、防排煙設施等動作顯示正常,但消火栓泵未及時啟動。5時44分消火栓啟動後,供水管壓力沒有明顯上升,無法滿足滅火要求。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鏽死,消防車無法通過接合器向大樓管網供水,僅依靠樓頂水箱,無法滿足長時間持續供水滅火要求,水槍壓力不足。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給滅火救人行動帶來了影響。

綜合三四兩項,吃瓜群眾不難看出,林生斌起訴小區物業、建築設計、工程監理、消防技術服務等責任單位是有一定依據和道理的。



五、介紹黑心保姆莫煥晶的某家政公司有何責任?

據警方介紹,莫煥晶長期進行網絡賭博,沉湎不拔,並落下了一屁股賭債。從2015年初,莫一直不敢回家,到處外出避債打工。她先後在浙江紹興、上海從事保姆工作,為獲取賭資曾盜竊三名僱主家中財物,均被發現後辭退。2016年9月,黑心保姆莫煥晶經上海某家政公司介紹,受僱於藍色錢江被害人家中繼續從事保姆工作。一個有盜竊前科的保姆,這是第四次被家政公司推薦做保姆。由此看來,上海這個家政公司把關不嚴,員工失察,疏於管理,以至於林生斌一家深受其害。



六、林生斌為何要起訴消防部門?

這一點爭議較大,林生斌稱近在咫尺之遙的消防部門救援不力、準備不足(沒有攜帶破拆裝備)等,但是消防部門失口予以否認,這方面還有待於新的證據提交、以及法庭的確認。




霍小姐的八卦爐


再多的錢也不能換回4條生命,況且林先生並不缺錢,他缺少的更多的是親情以及各種壓力。

這件事最引起爭議的就是這個小區的物業垃圾,太失職,物業費高,安全設施不合格,救援不及時,事發後失聲。說句公道話,林爸爸是想通過這種高額理賠的方式喚起人們對安全和責任的認識,喚醒人性。不能只關注保姆,我們應該看到這個事件背後更多的東西,折射的是整個社會問題,開發企業,管理公司,監管單位等等機構。

一開始都著火了物業管理的不該先想到有沒有人被困嗎?非要等消防部門到,這時間不是耽誤了救人,再說人家林先生又不缺錢,現在人一家沒了幾個,那有心思工作,這一年過的是別人想不到的,所以找理賠也算是一種小小安慰,讓開發商們想到著火改如何讓人安全逃出來。這是該反省的,還要安全教育教大家如何逃生,或者有自動報警系統

好多物業公司不是服務的,他們反倒成了業主的主人,除了收錢,沒個好臉,該乾的不幹,敷衍了事,查一下,好些消防管道缺消防水龍帶,形同虛設,令人憤怒。真出事,就縮在後面,推三阻四。


被害方提出的賠償要法院最終定奪,這只是精神上的賠償,消防煙霧報警噴淋肯定也出了問題,開發商連帶責任。都說林先生做夢,又說林先生想錢想瘋了!那如果林先生拿出1.3億請律師團來打這個官司呢?我們要重視生命的價值,如果全國人都聲援林先生!我相信我們以後生活的環境會更美好!其實大家應該挺林先生,因為他的行為不僅僅是維護了自己,維護了生命的價值!同時也會造福大家!最終法院判決的金額肯定更具體,要求這麼高是因為壓根就沒讓他們賠具體多少錢。

他的痛侵入肺腑,他的傷一生也無法癒合,常人可能已經死去了,他現在的維權是在避免其他千萬家庭隱患,堅強的兄弟,敬佩!必須支持!


笑搞


起訴索賠1.3個億,如果從一般意義上講,這是一個必然敗訴的案子!

林先生在保姆縱火案二審開庭後,要起訴消防及物業等相關部門是必然的,大家早有預知。最晚也不過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經複核對保姆執行死刑,現在二審結果雖然沒出來,但起訴也可以理由,畢竟二審開庭後大家基本都認為結果不會有變化。解決了刑事部分自然要追究民事責任,而保姆雖然也有民事賠償責任,但顯然沒有賠償能力,再加上其面臨極刑,刑事責任自然要找之前林先生和大家一直質疑的物業和消防等部門來承擔。


杭州市中院已確認該院已受理“杭州保姆縱火案”受害人林生斌等三人訴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等九被告生命權糾紛民事案件。據悉,林先生共向九被告索賠1.3億元,其中大部分是精神損失費。

但是,看到這個訴訟請求中1.3億的索賠數額,我還是非常吃驚和意外,因為太高了,如果按照傳統的認定勝訴與敗訴的標準的話,明顯這個訴求數額中的絕大部分都不會得到支持,這案子將面臨一個敗訴的結果!


從專業角度講,判斷案件的勝負其實是一件很複雜的事兒。從普通人容易認知的角度講,一般這麼判斷案件勝負:法院全部支持的原告勝訴,全部駁回的原告敗訴。在部分支持的情況下,看訴訟費承擔情況,誰承擔的訴訟費多,算誰敗訴。(必須說明,從專業的角度講,這個判斷方法並不科學,但也沒有更簡單的標準了)


就林先生起訴的這個案子來講,1.3億的索賠數額,光訴訟費就要交六七十萬,最終法院能支持多少賠償額還不好說,但可以肯定的說,這個訴求數額能支持的比例很低很低!


有人說,四條鮮活的人命,一大三小四個至親,這是金錢能衡量的嗎?

這個說法對也不對,從感情上講,失去家人的傷害和損失也絕非金錢可以衡量的,但訴到現實社會中的法院總要有個具體數額,而這個數額要依據現實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支持,至少在我國沒什麼隨意支持天價賠償的機會。



林先生的索賠面臨幾層問題:

1、能否確定消防、物業等相關單位確實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責任。

雖然大家都這麼質疑,但畢竟這一點目前並未得到官方確認,甚至在此次保姆莫煥晶案開庭期間,也沒看到法院有這樣認定的傾向。如果法院經審理不能認定這些單位有責,那賠償就無從談起了。

2、即使認定消防和物業有責,賠償額和請求額差距也會相當巨大。

認定有責也有部分責任和全部責任之分,即使認定這些被告承擔全部責任,以目前的司法實踐,能賠償額有多少,其實很多人也能大致估得出來。一般致一人死亡的案件,民事賠償視情況不同,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再加上財產損失可能有幾百萬,無論怎麼算,林先生1.3億的索賠數額恐怕連十分之一都無法得到支持。


有人發現的這個索賠數額後說林先生財迷心竅、說林先生的律師不專業胡來,雖然提出這種訴求的方案我並不贊成,但我認為應該有林先生的原因!

這麼簡單的道理,林先生的律師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告訴林先生,林先生堅持這樣做,自然有他的目的,財迷肯定是不可能的,真是財迷也不會選擇賠掉那麼多訴訟費。這種訴訟方案,我覺得有幾可能吧:

1、在乎的不是錢,而是親人,以這種數額來表達親人在自己心中的價值和自己的憤怒。

2、以這種巨大的數額引發公眾關注,關注案件本身、關係消防和物業的安全。

3、把訴訟請求提到比較高的數額,能把一審管轄級別提高到中院,二審可以到高院,這樣案件本身影響更大、案件受地方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影響更小。


不管最後賠償數額是多少,希望能有一場公正、透明的審判!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綠城物業、開發商對於事故的發生同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接受法律的審判,支持受害者家屬向物業、開發商等部門索賠!

杭州保姆縱火案對於受害者家屬所造成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進行衡量的,綠城物業、開發商等部門應當為自身的過錯付出應有的代價。

事發時消防設施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消防戰士在滅火過程當中供水管網水壓嚴重不足,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無法滿足正常的滅火需求。

根據《消防法》第18條、第29條的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然而,綠城物業等部門並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律義務,未能保持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即消火栓無水、消防通道堵塞),增加了火災引發嚴重後果的可能性,危害了廣大業主人身的安全。因此,綠城物業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其過錯的範圍內向受害者家屬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者家屬向綠城物業等部門索賠1.3億元,屬於依法維護行使訴訟權利,至於能否得到法院的的支持,需要結合火災發生的原因以及第三人(保姆縱火)等因素綜合認定綠城物業等部門的責任,同時還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舉證。本案中,受害者家屬已經向杭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生命權糾紛),受害者家屬可以依法要求涉案物業等九名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

由於目前侵權責任糾紛多采取的填補損失為原則,很少適用懲罰性賠償,對於1.3億的鉅額賠償很難予以支持,希望本案能夠實現突破,嚴懲這些不負責任的企業。


法律知道


杭州保姆縱火案最新進展,林生斌起訴杭州9單位索賠1.3億,你怎麼看?

從林生斌的起訴清單來看,被告有九家單位,涉及綠城物業公司、開發、施工、監理和消防部門等,索賠數額共計1.3億元。

該來的終究要來,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誰也逃不掉。發生如此慘痛的案件,讓一個美好的家庭瞬間破滅,想想死者家屬承擔的傷痛,該有多麼之大!

1.從縱火案發生的過程來看,此次林生斌起訴的九家單位,恐怕都有相應的責任沒有盡到。儘管一直在爭論,也有單位千方百計想要擺脫掉責任,但我以為,最終的結果要交給事實和證據,交給法律來判決。是你的責任逃不掉,不是你的責任也不會強加你頭上。

2.從現實生活的情況來看,一些住宅小區的建設管理的確存在不少問題。比如物業管理的職責能否履行到位,比如開發商的一些建設是不是符合規劃,或者驗收時有沒有達到國家標準。像有的小區就是因為存在規劃、驗收、消防等問題,往往連房產證也辦不下來,這樣的事情相信在不少地方也還存在著,所以有業主一直為此而維權。這樣一些問題往往就給小區的安全留下很大隱患。

3.我們必須支持法治的渠道來解決問題,一切矛盾糾紛和權益維護,都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林生斌從妻兒的遇害到今天,經歷了太多的傷痛,但他始終相信法律,希望法律能夠給他和自己遇害的親人一個公正公平。

而沒有盡到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要為此付出代價。這除了還受害人以正義,也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從而警醒我們這個社會、所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嚴格遵守法律,敬畏規則。


碧翰烽


果然不出所料,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害人林生斌起訴物業、消防等部門這是必然的。

杭州保姆縱火案發生的情況是慘痛的,留給人們的教訓是深刻的。被告人莫煥晶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維持原判也是板上釘釘的事。刑事案件可以告一段落了,民事賠償案件也可以啟動了。所以近日,林生斌起訴綠城物業公司、開發、施工、監理和消防部門等9單位,索賠數額共計1.3億元。



杭州保姆縱火案,刑事責任自會有人承擔,但是民事責任涉及到方方面面,這就複雜得多了。

一、被告人莫煥晶雖然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其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綠城物業公司、開發、施工、監理和消防部門等單位在這起事故中,負有監管、管理、維護等義務,其未盡到相關職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然由於各被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各被告間為了少賠償或者不賠償,肯定會相互推卸責任的。但是不管怎麼樣?應當負的責任,誰都會逃脫不掉的。

三、原告林生斌索賠1.3億,這一數額對於被害人來說可謂再多的錢,也不能彌補心中的傷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一數額可謂天價。其訴訟請求明顯過高,是不會得到全部支持的。這一點作為被害人要有心理準備。

通過這一案件,應當讓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接受教訓,注意安全防範,消除有關隱患。這也是這起案件的意義所在。

林生斌,堅強些,我們支持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