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有關贍養的五中誤區

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個現象用法律的觀點去分析,主要源自五種誤區。

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張老漢夫婦是一對年屆古稀的農村夫婦,生有三子 一女。小兒子自小痴呆。其餘兩個兒子在本村務農,日子拮据。女兒早年進城打工,生活條件不錯。多年來,張老漢夫婦一直由兩個大兒子照料。隨著年事漸高,加上還要撫養痴呆的小兒子,老兩口晚年生活越來越困難。為此,張老漢多次進城要求女兒也承擔一部分贍養責任,但女兒認為自己已經出嫁,不再承擔贍養義務。無奈之下,張老漢夫婦將女兒告上了法庭。

點評: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裡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認為出嫁的女兒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是錯誤的。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老王在老伴去世後,經人介紹,與喪偶多年且無子女的劉某結了婚。由於劉某體弱多病,收入較低,兩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難。老王要求兒女履行贍養義務,都被兒女以父親再婚為由,予以拒絕。 點評:現實中,不少兒女認為,父親或母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係。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參加工作較早,在父母購置家電、房屋等大宗財產時,該子女將其工資等收入交給父母,使該收入也用於家庭投入。在分家時,一些老人卻將財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從而產生糾紛。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結婚由父母操辦,結婚不久又分家另過。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點評:贍養老人和分家產是不同的法律關係。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係。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誤區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贍養。現在,不少年輕夫婦不體諒父母的身體狀況,也不體諒他們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難處,將自己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任務一股腦地推給父母。如果老人們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點評: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於(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為由,對老人不履行贍養義務,這於法於理都是說不通的。

誤區之五:不繼承遺產不贍養。年近七旬的江老太,生有兩個兒子。老伴在3年前病故,江老太一直隨大兒子生活。大兒子夫妻倆都是企業職工,收入不多,近年來又要供兩個孩子上大學,日子過得緊巴巴的。而江老太的二兒子開出租車,月收入2000元以上。為此,江老太多次要求二兒子履行贍養義務,但二兒子卻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由拒絕贍養。

點評: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法律允許,但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抵消法定的贍養義務。這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有关赡养的五中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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