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小區這些停車位其實是業主自己的,別白白的給物業交費!

都說買房難,其實買房後小區停車更難。私家車擁有的人數越來越多,車位不夠,業主與物業間因為停費問題的糾紛層出不窮。部分小區會選擇新增一些停車位,車位建好了物業必定會向業主徵收一些費用。面對這個問題,業主表示疑惑,交了那麼多的公攤費、物業費,小區裡的停車難道不是歸業主所有嗎?為什麼物業還要收停車費?

小區這些停車位其實是業主自己的,別白白的給物業交費!

停車位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看來,小區裡的公用地停車位就是歸屬於業主所有, 是業主的地盤就該歸業主收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參照條例來看,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如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業主向物業交納的應該是車輛保管費而非停車費。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同意收取一定標準的停車費,那麼,該停車費的收入應該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而不是歸物業來隨意開支。

小區這些停車位其實是業主自己的,別白白的給物業交費!

停車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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