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用虚假身份与他人产生感情并且发生债务后失联,算诈骗吗?

一哈217


首先,诈骗案比较难认定

这事看上去的确像诈骗案,但是也不能断定。诈骗案难认定,难就难在主观要件构成证据的认定上。

诈骗的民间说法(俗语)、实际诈骗(生活事实)、法律上诈骗(法律事实)之间区别很细微,一个细节就能改变定性。客观地说,民间很多经济来往都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是找证据来证明却很难。

比如:王某借李某10000元钱,约定年底前还,实际上王某明知年底前还不起,还承诺年底前还,你说这是什么性质?依照法理王某主观上已经符合犯罪条件。但是证明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呢?王某完全可以有若干个理由说明当时的预判年底是可以偿还的,而证据必须具备“唯一性”特点,不能存在第二种可能。

“疑罪从无”,没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支撑,公安能移交检察院吗?检察院敢批准逮捕、然后提起公诉吗?最后还是走民事法律程序。再比如:你花1000元买了个花瓶,后来知道这花瓶实际上只有100元,有人肯定说这是诈骗,法律认可的可能是商业(买卖是商业行为)欺诈,这就有两个执法主体:普通诈骗归公安局管,商业欺诈归工商局管,理论上应该是归工商局先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的或犯罪的移交公安局。

题主说的看上去已经清楚了,但是涉及法律的焦点问题不可能说清楚。比如:“男女朋友”是什么含义?公开同居还是“秘密来往”?同居多长时间?这期间他们之间经济关系处于什么状况?有什么变化?如果公开同居若干年了,相互经济关系早已融为一体,这借条还有多少证据意义?我与老婆结婚30多年了了,我可以给老婆写1亿元的借条或欠条,有法律作用吗?最多就是民法上的意义,对于刑法根本不能说明问题,很难说是证据。再比如:“(像)向我朋友借了七万多”,有借条吗?没有借条凭什么说是“借”?馈赠不行吗?借这七万元是怎么用的?是不是“借钱”时说的用处与实际的用处不一致(虚构事实)?假定对方称母亲病了才借钱,实际上这七万元也花在了母亲治病上,就很难说是诈骗。再比如“用虚假身份”目的到底是什么?也存在多种可能。总之,凭题主的描述很难断定是诈骗。

其次,“做笔录的民警”没有立案权

公安机关的运行机制并不是外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总的原则是依法办事。工厂生产产品是硬道理,从订单开始;公安破案是硬道理,从立案开始。这个比喻其实不恰当,因为工厂代表本企业,公安却代表国家。有一点是相同的,接受订单与立案这个入口工厂与公安机关都会重视。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建议、派出所(办案单位领导)和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审核、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才能立案。“做笔录的民警”最多只有建议权,有时仅有受案权,“一会请(当时)当时做笔录的民警吃饭,一会请泡脚,人家就是不立案”,你说这能怪谁?我不是暗示你朋友请有立案权的人“吃饭、泡脚”,就是请有立案权的人“吃饭、泡脚”,没有建议人、审核人明确的意见,他也不会、甚至说不敢直接签字“同意”立案。凭我直觉,如果双方同居时间长,这事最终没有多少实质性效果,但是立案应该是可以的。不能因为公安在诈骗案上无效投入太多就所有诈骗案件都不立。也不能因为“立案”后将面临“撤案”就直接不立案侦察。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应该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

第三,参考建议

法律知识才是底气,远胜于“吃饭、泡脚”的作用。“当时做笔录的民警”接受当事人的“请吃”、“请泡”显然是不当的,也是违反内部纪律的。“拿人的手不短,吃人的嘴不软”也是常人做不到的,也说明你朋友识人不慎。与其在“请吃”、“请泡”上下功夫,不如你的朋友或你本人找个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或者有经验的律师(中国律师多是“全能法律人”,所以推荐位次)咨询一下,实事求是地向他叙说具体细节,然后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去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纪检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想必必然有收获。实在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只有在民事诉讼上下功夫了。


老方同志


就这个事情,因为由借条,有正常的流水,完全是当作民间借贷来处理的,可以起诉,公告判决,打赢官司之后把对方列为失信黑名单,一个年轻人以自己为老赖作为代价来救获得7万人民币,实在不划算,所以就此一个情况,不能当做诈骗处理。


但怕的就是这个人已经是老赖,根本无所谓,以此为业,也不怕起诉,那我觉得就可能构成诈骗了,只是你去报警的时候,警察只能看道一例案子,无法看到其他。


这类恋爱诈骗不算新闻了,记得有个男生,一次交通事故进医院,一下子来了七个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经常问女友借钱,如果是只有一个女朋友,那还好说民间借贷,一下子来了七个女朋友,那肯定不正常,那就算诈骗了,而且因为这个案子的特点是七个女友一下子来,公安诈骗立案也方便,只是现实生活中出现这种同时情况的概率实在太低。


同时这类民间借贷和诈骗各占点边的案子也挺多,现实中很难区分,因为都有一个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壳在。


我再来讲个道听途说的故事,话说某老板认识一个小屁孩,小屁说要做一个项目,可以和老板一起合作,也就投资一百万开个什么店。

老板也是久病成良医,出道至今也被骗了不少,看了小屁孩的项目也是开实体店,店铺总在的,就咨询律师这笔钱是给小屁孩当债权好,还是投资当股权合适。

律师洋洋洒洒说了一大堆,大体意思就是如果这笔钱扔出去做股权投资,如果这店生意做好了,当然最好,但如果亏光了,类似你炒股炒亏,风险大,同时为了防止小屁孩乱花钱,你还得公司里派个财务等等。

如果做债权那就简单了,哪怕他店亏光了,依然要连本带利还给你,当然赚再多也就还你本金和利息,小屁孩毕竟年纪轻,真还不出钱,上个失信黑名单也是麻烦,事情总会得到解决的。

老板一听,出于安全角度,就与小屁孩个人签订了一个民间借贷协议,一年到了,店亏了,钱还不出,老板一起诉,才发现套路真很深。

那小屁孩的身份证等一堆东西,竟然全部是伪造的,小屁孩应该是不知道买来,还是骗来了,一张身份证,截取了身份证上的信息,然后换了自己的头像,就用这张身份证去到处骗钱。同时还用这张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和银行卡,有了这套东西,那就可以注册微信和支付宝了。

反正骗子专心盯着你,总有办法的。网上一搜,这种交易还真有,如果再腹黑的想想,如果一个人欠下了高利贷或者赌债,黑道让他办几张银行卡,开几张手机卡,他敢不干?

然后分分钟钟,做一个假人出来,我深知腹黑的继续想下去,那个案子老板也就算了,因为知道钱要回来的概率很低,就当自己看错人了,但如果真去起诉会如何。

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有身份证复印件,有合同,有银行流水,法院肯定立案,然后这类案子,多半是公告送达的,送达之后也就判了,到了执行程序,再上各种黑名单,甚至你都未必知道。相关案例已经出现了如下图

等那位真人发现自己这么多失信情况,要对那么多案子一个个提起再审,再到公安报案诈骗,那工作量可想而知,要相信正义是一定能实现的,只要你等的起。

这类被负债,和之前的婚姻法24条被负债还有所不同,那类案子至少还知道是自己老公坑了自己,这类案子的恶心之处在于死都不知道如何死的,比如出现下面的情形。

而这一切的出现在于一个逻辑是否成立,那就是实名制是否等于本人,身份证可以办下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是实名制的,银行是实名制的,收到短信验证码等于本人确认,靠这些还能注册一堆网络平台账号,我们日常的生活推定,因为大部分人都好人,是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然后进行各种网络交易的,那就推定只要是你实名制进行的交易,那就是你的行为,如果不是,那就要举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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