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鄂爾多斯一男子一路駕車一路喝酒,還徑直開車去了看守所,而且……

2018年06月02日08時許,趙某某在農牧學校駕校附近的小賣鋪喝了三瓶雪鹿牌啤酒,之後中午13時許,趙某某駕駛魯DCXXXX號桑塔納牌小型轎車和朋友張某某在去往看守所的途中,趙某某又喝了兩瓶雪鹿牌啤酒,去了看守所後,在看守所院內趙某某又喝了一瓶雪鹿牌啤酒,喝完酒後,趙某某進入看守所值班室,開始辱罵值班民警,後值班民警報110,第四派出所民警出警後,由於趙某某酒後無故謾罵看守所民警,致使看守所民警不能正常工作。

2018年06月02日14時許,210輔線中隊接到報警指令稱:看守所內疑似有人酒駕,請求處警。接到報警後,民警立刻趕到現場,看到趙某某面色通紅,問其是否酒後開車,趙某某說:“開了”,隨後,民警調取了看守所視頻,並帶趙某某到達拉特旗人民醫院抽血化驗,經安泰司法鑑定中心化驗,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66.8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後移交執法辦案中心。

辦案民警在對趙某某進一步訊問得知,趙某某在2018年02月份就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其駕駛證也是因為這次酒駕被吊銷五年。而趙某某刑滿釋放還不滿兩個月,卻再次酒駕。

“下次再也不敢酒後開車了”,面對判決,“二進宮”的趙某某悔恨不已。

鄂爾多斯一男子一路駕車一路喝酒,還徑直開車去了看守所,而且……

趙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趙某某處罰款一千元的處罰。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由於趙某某酒後無故謾罵看守所民警,致使看守所民警不能正常工作,嚴重擾亂了達拉特旗看守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給予趙某某處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獲刑=拘役+並處罰金=成為一生抹不去的“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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