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交通事故產生的拖車、停車費由誰出?大家可不要白掏“冤枉”錢!

開車在路上,小刮小蹭是在所難免的,老話說得好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因為要收集證據,交警蜀黎會對事故車輛及證件暫時扣留,當然扣車也是由法定期限的,正常情況下交警扣車最長期限是七十三天,既然扣車那就會產生一定的費用,比如說停車費、拖車費等費用,那麼,這些費用由誰來承擔呢?

交通事故產生的拖車、停車費由誰出?大家可不要白掏“冤枉”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因扣車而產生的費用,由交警部門承擔,車主不需要向任何人繳納這些費用。大家可不要白掏“冤枉”錢!但是,交警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如果當事人逾期未領取,那麼停車費用就要由當事人承擔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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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車主都是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自己也沒有那麼多精力和時間耗,如果出現不按規定收取費用的情況,大家可以保存好發票和收據向交警支隊及其上級投訴。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門稱政府沒有審批劃撥專門的暫扣車輛停放場,就得需車主繳納停車費。其實交警部門的觀點是錯誤的,委託經營性的停車場停放車輛是交警部門單方行為,並未徵得暫扣車輛車主的同意,此行為對暫扣車輛的車主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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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遇到過類似的現象嗎?停車費是自己掏腰包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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