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停车费由谁出?大家可不要白掏“冤枉”钱!

开车在路上,小刮小蹭是在所难免的,老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要收集证据,交警蜀黎会对事故车辆及证件暂时扣留,当然扣车也是由法定期限的,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七十三天,既然扣车那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停车费、拖车费等费用,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呢?

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停车费由谁出?大家可不要白掏“冤枉”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因扣车而产生的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车主不需要向任何人缴纳这些费用。大家可不要白掏“冤枉”钱!但是,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领取,那么停车费用就要由当事人承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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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车主都是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自己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和时间耗,如果出现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情况,大家可以保存好发票和收据向交警支队及其上级投诉。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就得需车主缴纳停车费。其实交警部门的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单方行为,并未征得暂扣车辆车主的同意,此行为对暂扣车辆的车主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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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现象吗?停车费是自己掏腰包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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