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婚姻期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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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按照司法解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有以下几类:①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购房产又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③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④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的债务也属于这一方承担。⑤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⑥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⑦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下的债务,看是否用以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另一方承认的或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即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就有偿还义务。如果一方借款时,并说明是个人使用,借后确是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由借款方个人偿还。


言劝


夫妻间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只要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另一方是不需要偿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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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那说明这债应该不是很正当的债务,换句话说,有可能欠的赌债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债,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另一方就不应该偿还。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但彼此应该坦诚相待,有什么困难或者问题应该和对方商量解决,而不是隐瞒,隐瞒是婚姻的大忌。既然两个人结婚在一起了,那说明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彼此还是有眼缘、感觉的,能在一起也是挺不容易的,既然这样,彼此之间就应该互相信任、理解、尊重,把对方当成是值得信任的人,只有这样,夫妻感情才有可能长久,不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会加深彼此之间的误会,甚至可能离婚。


所以,婚姻期间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的债,对方是不应该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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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欠债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一方的债务,对方知情还是不知情,这个事情很难确定,所以判断另一方是否对此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要看这笔钱是否用在了对夫妻双方都有益的事情上。

如果这笔钱的用途是用于家庭,对双方都有好处,那么即使不知情也有偿还的义务。那么除了这个情况之外的,应该就不用偿还了吧。

一家之言,欢迎更正。


简净轩语


我认为这是个棘手的问题,一方欠债,没有用在夫妻共同的生活中,另一半对这比债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半是不需要偿还的,但前提是另一半要举证,夫妻生活中,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谁能象防贼一样防着对方呢,所以这个证据是很难举的,所以我说这是个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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