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鄭劍鋒律師;做一名有情懷的“法律工匠”

鄭劍鋒律師;做一名有情懷的“法律工匠”

——記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鄭劍鋒律師

前言

執業24年以來,他專注於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曾為他們解決許多法律難題,也辦理過不少在省內外具有重大影響的疑難案件。對每一個維權案件,他總以精益求精的態度踐行法律人的“工匠精神”;對客戶的諮詢,他又總能本著“防範風險的同時儘量促成交易”的指導思想,提出“接地氣”的解決方案;對弱勢群體,他俠骨柔腸,竭力維護公平道義;對律師同行,他滿腔熱情地參與律師協會的工作,尤其願意與年輕律師交流業務。

他,就是海浩所的鄭劍鋒律師。

鄭劍鋒律師;做一名有情懷的“法律工匠”

鄭律師於1994年投身於律師工作,1999年即作為創始合夥人之一參與了海浩所的創辦。目前,他擔任海浩所主任,同時兼任了浙江省律協“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杭州市律協“律師業務指導委員會”委員、杭州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職務。2016年,他還被選為杭州市下城區人大代表。

鄭劍鋒律師;做一名有情懷的“法律工匠”

專注於為中小企業服務就是律師的“專業化”方向

有人問鄭律師,現在很多律師都在追求專業化,而你辦理的案件卻涉及民商、刑事乃至行政訴訟等廣泛領域,這算不算“萬金油”啊?對此他回答說,“專注於為中小企業服務,這本身就是律師的專業化方向之一吧。只是由於中小企業碰到的問題更具有綜合性,既可能涉及訴訟,也可能涉及重組併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重大投資項目論證等,因此需要律師具有更全面的知識結構而已”。

比如:杭州有一家民營企業,其曾以“租賃70年使用權”的方式直接向當地村民“租用”了幾千畝集體土地用於旅遊開發,後因“資金鍊”斷裂陷入債務危機。在此期間,恰逢教育部門有意利用該地塊創辦高校,為該企業盤活資產帶來了很好的機會。但由於該企業“租賃”的土地明顯存在權屬不清、用地性質不合法等問題,致使雙方的合作存在極大的法律障礙。為此,鄭律師創造性地提出設想:先是由教育部門下屬的“資產經營公司”以收購股權的方式將該民營企業改製為國有控股企業;然後以國有控股企業的名義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將原民營企業投入的“土地租金”轉化為徵地補償費),將原來的“違法用地”轉化為合法的教育用地;最後依託該幾千畝土地進行依法辦學。這樣,一所嶄新的高校由此在杭州市誕生,該民營企業投資者也由此走出了債務困境。

鄭律師認為,為中小企業服務,就是要兼顧法律規範要求和客戶訴求的平衡,既要講“法律”的“法”,也要講“辦法”的“法”。同時,民營中小企業其實也是市場經濟主體中的“弱勢群體”,律師還要幫他們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

又比如:2015年,某民營企業將自己下屬的一個加油站以4800萬元整體轉讓給一家國有企業。但當辦理轉讓過戶時,卻被稅務機關要求繳納各種稅款2500萬餘元(其中土地增值稅2100餘萬元)。原因是,該資產轉讓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確認,其資產包括約5畝工業用地以及加油站的房屋、相關設備、“特許經營權”等,其中除房屋和設備評估價約300萬元外,土地作價1300萬元,“特許經營權”作價3200萬元。但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不得轉讓,故並不存在所謂3200萬元“經營許可權”的獨立價值,該加油站的轉讓價款中除房屋和設備價值300餘萬元以外,其餘約4500萬元均應歸屬於土地價值而予以計徵土地增值稅。

鄭律師提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依據行政許可而取得的經營權“不得私自轉讓”(如出租車營運權等),但這種權利資源還是因其“稀缺性”而具有經濟價值,稅務機關不能武斷否定這種“無形資產價值”。更何況,我國法律也並未絕對禁止這種“經營許可權”轉讓的,只要經過一定的批准程序,這種經營許可還是可以隨其整體資產的轉讓而變更主體的。其次,就本案來說,主要爭議在於“土地評估價是否合理”而並非在於“特許經營權能否轉讓”。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申報的土地價值偏低,依法有權要求重新評估土地價值,並進而“核定徵收”納稅人應繳的土地增值稅,而不能徑直“想當然”地否定“特許經營權”價值,或者將其價值併入“土地價值”。

據此,鄭律師代理該企業申請了行政複議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目前,該案雖然由於其特殊的複雜性和典型性,法院在2016年7月經過公開開庭後,至今尚未作出判決,但相關問題已引起了上級法院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的多方關注,企業的合法權益有望得到維護。

鄭劍鋒律師;做一名有情懷的“法律工匠”

與年輕律師探討案子是我的樂趣

鄭律師所在的海浩所是浙江省內規模較大的一家合夥制律師執業機構,辦公面積約1600平米,年度業務創收達5000餘萬元,現有執業律師70餘名。該所成立19年來,秉持“低調務實、大氣開放”的理念,先後獲得了“杭州市優秀律師事務所”(2005年)、“浙江省優秀律師事務所”(2006年)、“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提名”(2011年)、“杭州市規範化律師事務所”(2016年)、“杭州市中介服務行業示範企業(機構)”等一系列榮譽稱號,無論在人員規模、辦公條件、業務創收、納稅等方面,均已在全省1000多家律師事務所中位居前列。

作為該所的創始合夥人之一,鄭律師在擔任主任職務後,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進一步提高該所業務、服務水平的工作中去。在他主持下,海浩所首先完善了收案、結案管理制度,提高了律所服務的標準化水平;其次,該所健全了定期業務學習制度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等,提升了全所律師尤其是年輕律師研討業務的氛圍;再次,該所還建立健全了破產重整業務規則,提高了該所破產重組團隊的專業化水平。海浩所的各項業務由此得到了更好的發展。

作為省市律協的“民商專業委員會”和“刑法專業委員會”負責人之一,鄭律師也非常熱心於通過律師協會平臺與年輕律師進行業務交流。他身體力行,多次主持了律協的民商專業、刑法專業研討活動以及疑難案件論證活動。他也曾自己參加“江浙滬律師辯論賽”、“杭州市檢察官、律師控辯賽”等賽事,並獲“優秀辯手”稱號。就在今年5月,他還參加了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統一部署的,面向杭州市全體律師的“打黑除惡背景下律師刑辯技能”專題輪訓,先後為餘杭、拱墅和建德市的近300名律師作了三場題為《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執業風險及其防範》的講座。

除此以外,鄭律師也從不忽視對社會熱點問題以及公共法律事務的關注。早在2007年4月29日,他就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法院能否公佈其全部判決書》文章,論證了全面公開法院裁判文書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六年後的2013年11月,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全面推行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公佈制度。他曾撰寫《行賄並非受賄犯罪之源》等文章,並先後在杭州市律師實務研討會上獲獎。他從2002年開始受聘擔任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十幾年來參與裁決了上百個案件,以“法官”身份成功解決了大量商事法律糾紛。作為人大代表,他向檢察機關提出了《關於進一步構建新型檢律關係的建議》,呼籲大力加強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由於這些成績,他也曾被杭州市律師協會先後授予“杭州市優秀青年律師新星獎”、“杭州市優秀律師(提名)”等榮譽稱號。

幫弱勢群體維權是律師的

鄭劍鋒律師;做一名有情懷的“法律工匠”

道義責任

在竭力為中小企業客戶保駕護航的同時,為社會弱勢群體維權,也是鄭律師的執著追求。其中最著名的是一起歷時8年,最終為被害人贏得了“說法”的“盧某某被傷害案”。

1992年8月,浙江省東陽市一位盧姓村民被無辜毆打致仰面倒地昏迷,後出現精神病症狀。由於當地醫院當時沒有顱腦CT設備,故直到37天后才經轉院發現“重度腦積水”。於是,盧的腦積水“是否本次外傷形成”就成了能否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關鍵。1993年,金華市公安局作出的第一份法醫鑑定意見,認為盧“傷後37天發現的腦積水難以用本次外傷形成來解釋”。而東陽市人民法院法醫的重新鑑定意見是“外傷性腦積水,屬重傷(即肇事者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於是1994年4月,浙江省公安廳再作法醫複檢,認為“患者腦積水應於傷前即已存在”,其傷勢屬“輕微傷”。據此,東陽公安局認為肇事者胡某不構成犯罪,遂對其僅作出了“治安罰款100元”的處罰。於是在當時的法律規定下,盧某的案件就陷入了“兩難境地”:如果其傷勢確屬“重傷”,該案就只能由公安局立案偵查;但公安局卻恰恰認為該案只是“輕微傷”,不應當刑事立案。在這種情況下,盧某家屬輾轉找到了當時“初出茅廬”的鄭律師。

鄭律師敏銳意識到,此案最大的困難是難以進入司法程序(即在當時的法律規定下“求告無門”)。要想進入司法程序,唯一的“口子”是針對公安局的“治安罰款100元”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由於需要推翻省公安廳的法醫鑑定意見,還必須找到其他更權威的法醫機構作重新鑑定。於是,鄭律師一邊代理被害人提起行政訴訟,一邊又先後申請省檢察院和省高級法院作進一步法醫鑑定。1995年7月,省檢察院委託的精神病專家作出了鑑定意見,認為盧“患有外傷性精神病,可以評定為重傷”;1996年4月,浙江省高院也作出了盧“1992年8月12日晚所受傷害已屬重傷”的鑑定意見。於是,法院以“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刑事案件”為由,中止了行政訴訟,移送東陽公安局立案偵查。但公安局還是不接受省檢察院和省高院的法醫鑑定意見,於1996年6月又委託公安部進行重新鑑定,結論還是“腦積水傷前即已存在”。至此,有關盧某的傷情已進行了七次鑑定。期間東陽法院和金華中院均以“發現刑事案件”為由,要求公安局偵查。但公安局則始終堅持己見拒絕立案,將案卷退還法院。

在這種情況下,鄭律師一篇題為《歷時五年,鑑定七次,此案究竟何時了》的文章終於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當時浙江省內的幾乎所有主流媒體(包括報紙和電視臺),以及多家全國性的法治類媒體都對此案進行了報道和評論。1998年9月,東陽市檢察院根據我國1997年新頒佈的《刑事訴訟法》,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浙二醫院)”進行第八次司法鑑定(此時被害人盧某已因腦積水發作而去世),並隨後對公安局進行刑事立案監督。1999年1月,公安局終於對胡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立案偵查。同年11月,在案發整整七年零三個月之後,肇事者胡某終於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有關民事賠償也已在此前調解處理),鄭律師也終於為被害人盧某及其家屬“討到了說法”。

鄭劍鋒律師;做一名有情懷的“法律工匠”

不忘初心,勇敢前行。在鄭劍鋒身上,我們看到了法律職業人的執著,看到了法治進步的希望。我們相信,在未來的日子裡,鄭劍鋒及其海浩律師事務所,還會繼續為維護法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不懈努力,並作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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