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飛勞動法|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不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更多的勞動法律專業文章,可關注“飛勞動法”公號,該公號只發原創。探討交流及其他聯繫可發郵件[email protected]

飛勞動法|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不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之前我們發表了發生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認定工傷責任的觀點及相應案例,但在實踐中,在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時,存在以下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一、如因勞動者一方的原因(本案例是家屬不配合)導致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則工傷不予認定。

曹迎春、曹璐與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遼01行終56號】

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曹海波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況。根據依法採信的證據可以證明目前曹海波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無法認定,交警部門為此出具的事故證明中明確記載的是曹海波“無證駕駛、飲酒後駕駛懸掛牌號為遼AZ8894號的普通兩輪摩托車,”……“在未告知交警的情況下將屍體火化。我大隊得知該情況後即聯繫家屬來我大隊說明情況,其家屬未提供曹海波生前活動情況和醫治死亡及屍體火化相關手續,再聯繫家屬一直不來,致使事故認定無法進行”……“由於當事人曹海波家屬私自將屍體火化無法屍檢。致使事故認定無法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雖然是以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因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能獲得醫療救濟、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但本案中,曹海波系無證、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後又是由於上訴人方的原因,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上訴人針對本案這種特殊情況,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上述證明,以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無法認定為由作出被訴的不予認定工亡決定,系履行謹慎注意義務的行政行為,其結論並無不當。

二、如果勞動者在發生交通事故事後未報警,也不能認定工傷(即便是在救治的緊急情況下,也要記得及時報警)。

鄧志武、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行申114號】

法院判決

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於鄧志武與原審第三人維尚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鄧志武是在下班途中摔倒受傷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鄧志武主張其受傷屬於工傷,但其受傷後並沒有報交警處理,未能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鄧志武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再審,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如果可以查明勞動者確實對於交通事故存在主要過錯或不屬於交通事故的,則可能也不會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裁判(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唯一的依據)。

孫善蘭、林剛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爭議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6行終314號】

法院判決

另外,雖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意見函,要求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或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但該文件繫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發出的行政文件,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解釋,並無立法意義上的法律適用效力。實踐中,因為單方事故、肇事車輛逃逸等種種原因致使交警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是時常發生的,因此交警部門按照規定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將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清作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或者拒絕受理的情形予以規定,根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推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認定是否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法定職責。本案中,事故發生當日,尚有另外兩輛機動車發生駛入河裡的交通事故,且三輛機動車的行駛方向和事發路段均一致,另兩輛機動車僅有車輛損失而無人員傷亡。綜合以上事實和認定,本院認為,對於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林黎黎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存在操作不當和未確保安全駕駛的問題,且當日與涉案車輛相同路段和行駛方向的另兩輛肇事機動車亦因操作不當駛入河裡,在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其駕駛員尚且因操作不當被認定為全責,那麼被上訴人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並參照當日當地發生的損害後果較輕的類似事故,推定林黎黎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非“非本人主要責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並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四、在實踐中,也有勞動行政部門以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為由而中止工傷的認定(變相否認工傷),這種情形下,實際上勞動者的工傷也無法認定。而勞動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恢復工傷認定,則難以獲得支持。

邱銳平、邱茜怡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行申463號】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中,邱銳平等4人作為陳金霞的近親屬,向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確認陳金霞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屬於工傷。肇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大隊對涉案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了陳金霞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但無法確認該事故發生的原因,即涉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仍無法確定。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據此作出涉案《工傷認定中止審理通知書》以及《暫不恢復工傷認定審理通知書》並無不當,且該二份通知書僅是工傷認定過程中的程序性行為,不是對陳金霞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是否屬於工傷作出的結論性處理,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產生實際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及法律的規定,申請人對涉案《工傷認定中止審理通知書》及《暫不恢復工傷認定審理通知書》提起訴訟,請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關於“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規定,原審裁定對申請人的起訴不予立案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申請人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依法再審,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飛勞動法|無法查明交通事故責任,不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蔡飛

任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訴調對接特約律師、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廣東省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