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國家的不負責,驅動的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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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起,水泥行業先以化解水泥產能過剩為理由、後轉為水泥組分無法測定,推動國務院辦公廳[43]號文的出臺,將標準的技術性轉為行政性、甚至政治性,在眾多反對聲中取消了複合32.5及32.5R強度等級水泥,並引起了近年來關於通用水泥標準的第一次、長達近5年的大討論。

在複合32.5及32.5R強度等級水泥取消塵埃落定之際,水泥行業又瞄準了第二個目標,在中國建材報和網絡上同步、密集發聲,以32.5水泥低檔次、供給側改革、水泥組分難以判定等為由要求取消全部32.5強度等級水泥,並引發關於通用水泥32.5強度等級水泥去留的第二次大討論。

對於32.5等級水泥的去留,因視角不同、出發點不同,各行業、各企業、各人有不同的觀點是正常的。但通用硅酸鹽水泥是基礎建設的主要建築材料,產量大、涉及面廣,因此32.5等級水泥的去留不僅僅是水泥行業自身的事,也是由商品混凝土生產商、工程業主、每個國人所組成的消費者的事,也是冶金、化工等廢渣排放企業的事,更是國家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和諧發展的事。

所以,GB175的修訂或32.5等級水泥的去留,應站在國家整體利益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各方的意見、全面考慮。並客觀地對待我國水泥產品分佈、與國際的一致性,要客觀地論證32.5水泥是否低檔次水泥,客觀地分析取消32.5水泥是否符合供給側改革精神、是否能避免水泥的違標生產以及是否遵守《標準化法》。同時,根據我國的國情、工程需要以及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研究水泥的發展方向等。

一、我國水泥產品結構

根據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2013年的調研數據,2012年我國32.5水泥平均佔有比例為38.39 %;品種分佈以複合32.5為主,只有少量的廠家生產礦渣32.5水泥、粉煤灰32.5水泥和火山灰32.5水泥。2012年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調研2011年32.5水泥的比列為28%。聯合資訊評估公司撰寫的2013年中國水泥行業研究報告,他們的統計結果是32.5水泥的比例佔30%,42.5水泥佔45%。雖然由於統計樣本量、年份等的不同,統計結果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客觀地講,我國32.5等級水泥平均佔比應在50%左右(據中國建材集團副總裁崔興太介紹:2106年集團水泥產品結構中複合32.5R佔40%,42.5及以上水泥佔60%,高等級水泥比全國高出10%),僅是個別省市佔比較高,如湖南2012年為63.5%。因此,我國32.5水泥佔比高達70%的說法有以偏概全的嫌疑,沒有對全國的情況進行全面的瞭解;32.5水泥佔比高只是局部區域、個別企業存在的現象,而不是全部。

如果我國32.5水泥的比例真的高達70%,不也反證32.5水泥的市場需求嗎?

二、國際上水泥的水泥產品結構

為了推動32.5水泥的取消,自開始就有企業負責人說:“全世界水泥市場基本上是42.5標號佔50%,52.5和62.5標號佔50%,非洲國家應用的最低標號是52.5,而我國卻是32.5標號佔60%至70%,取消32.5水泥可以使我們國家的水泥更容易與國際接軌”。中國水泥網特約評論員高長明2016年12月5日在中國水泥網刊文《2014-2015世界主要國家32.5水泥用量佔比調查》,經調研的48個有代表性水泥生產國家全部生產32.5水泥,只是每個國家的佔比不同,最低的為8%、最高的為21%。可以說,某企業負責人的話不攻自破。我國水泥的產品結構構成與國際一致,只不過我國32.5水泥的比例較高而已。但,這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

三、32.5水泥是否為低檔次水泥

對此,答案是否定的。原因一是我國建築物平均壽命短的真正原因並非是使用32.5水泥所致,二是低檔次、劣質水泥不能強加於32.5水泥。

1、我國建築物“短命”的真正原因

2010年新華網對我國建築“短命”展開了調研和討論,2010年04月08日 15:48 新華網刊登了一篇《建築“短命”背後的“中國式規劃” 》的文章,道出了我國建築物“短命”的主要原因,即“地方領導片面追求形象、政績”所導致的“規劃變更”。專家稱,一些省、市為了追求GDP增長,“建完就拆、拆完再建”。而施工質量、設計問題、材料質量等應是我國建築物“短命”的次要因素。

而近幾年發生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如上海的樓歪歪事故、四川的彩虹橋倒塌事故、黑龍江的陽明灘大橋倒塌事故、湖南的鳳凰大橋倒塌事故都與水泥無關 (鳳凰大橋事故責任認定:設計方:60% ;施工方:25%;監理方:15% ;相關審查專家:全國通報批評,吊銷工程執業執照)。

2、低標水泥不能等同於低檔次水泥或劣質水泥

“低檔次、劣質”水泥大概有三個概念:一是違標生產,不符合標準的規定(不在技術範疇,不予討論 )、二是水泥性能差、三是強度低。

水泥性能的差與好,需通過相對比較而得,即需要一個參照物才能進行比較。如果與純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相比(兩者均可生產32.5水泥,只要將細度放粗即可),32.5水泥由於20%以上的混合材料使用量,在相同水灰比的條件下其力學性能、抗碳化性能、抗凍融性能肯定低於前兩者,但其抗侵蝕性能、長期強度的持續增長能力好於前兩者,同時水化放熱遠低於前兩者,因此適用於地下、大體積、有侵蝕環境的工程以及一般的結構工程。因此,水泥性能的好壞是相對的。當其用對了地方,就是好水泥;反之,則成為劣質水泥,純硅酸鹽水泥也不能倖免(如用於海洋工程,純硅酸鹽水泥就是劣質水泥)。建國初的北京十大建築所用水泥的標號也就相當於現在的32.5水泥,但使用至今未見任何問題。清華大學連慧珍教授曾介紹打造中央電視塔基所用的正是32.5水泥,至今已過去多年,未見異常裂紋。

對於有人認為低標號就是落後、低檔次的言論,早在1993年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所物理室第一任主任黃大能在《中國建材》上發表文章--不是為了保護落後-談我國水泥為什麼要劃分標號,就我國水泥劃分標號的目的意義進行了解釋。這裡摘錄要點如下:

“這個標準的出現(指強度分多標號),立刻大大改變了我國水泥工業的面貌。其主要表現就是水泥廠幾乎無例外地在粉磨熟料時摻加不同數量的礦渣或火山灰質混合材料。這就大大降低了生產成本和提高了水泥產量。在水泥質量上怎麼樣呢? 除了不同品種水泥具有不同特性外,在強度上按不同齡期的抗壓和抗折( 拉) 強度指標劃分了不同標號。至於水泥細度、凝結時間、安定性等其他質量要求標準都有相同的規定。水泥按不同的強度劃分標號後,水泥用戶就有條件根據不同的混凝土標號要求去科學地選用不同標號的水泥。這就使高標號混凝土可選用高標號水泥,而普通的中低標號混凝土則選用中低標號水泥,以達到水泥用量的節約和合理化。這意味著使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在保證達到混凝土設計標號的條件下不致因混凝土超標號太多而浪費水泥。而這正是大多數西方國家水泥不分標號所難以做到的”。

3、為適應現代混凝土技術的發展,更應大力發展低標號水泥

現代混凝土技術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集中生產、使用外加劑、較低的水膠比、摻用礦物摻和料。特別是高效減水劑的使用,在改變了混凝土的流變性能的同時,使混凝土的強度不再依賴水泥的強度。同時,為了發揮礦物摻和料的活性以及滿足可泵性,現代混凝土需要“較低水膠比和較大的水泥用量”。

水泥用量的增加,勢必造成混凝土成本的提高以及早期水化放熱的提高,不為商品混凝土所取;同時,採用高標號水泥配製混凝土又會造成混凝土強度遠遠高出設計強度,導致資源的浪費。以上的原因是現代混凝土大量使用礦物摻和料的原因。但鑑於混凝土攪拌站使用礦物摻和料存在的問題(組分控制難度加大、拌合不均、缺硫導致收縮增大等),按照現代的混凝土技術和配合比設計需要,應該大力發展的是低標號水泥,而不是高標號水泥。廉慧珍教授曾刊文:因現在高效減水劑的使用打破了混凝土強度依賴水泥強度的常規: 混凝土的水灰比可以減小到比檢測水泥的水灰比低得很多, 老規範中“水泥強度應是混凝土強度的1.5 ~2 倍”的規定已成為歷史, 現今的32.5 級水泥能配製C60 混凝土已是現實。

原新疆水泥協會會長王立新對此直言,取消或將32.5級水泥定性為落後產品,是一個偽命題,這個命題中有一個假設前提條件,生產者憑自已的想象將消費者對水泥質量的判斷當成傻瓜或無知者來看待的。廉慧珍教授在《關於某政協提案要求取消32.5級水泥等問題的討論》一文中說標準的水平高低應當指的是所規定的指標是否能滿足用戶的技術要求,是否方便用戶使用,是否具有技術上的先進性和可操作。她還用水泥最為密切的混凝土舉例,如實際運用中用52.5水泥配製的高強混凝土反而很容易開裂而影響耐久性,如此高強度的水泥難道是“優質”?當前,確實會有農村用戶反映自己購買的低標號水泥品質低下,影響使用。但實地瞭解後得知是因為購買到了小粉磨站生產“套牌”水泥,也就是不達標的劣質水泥,與標號無關。

四、取消32.5等級水泥是否符合供給側改革精神、滿足用戶需求

1、供給側改革的內涵和精神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調整,在增加投資過程中優化投資結構、產業結構開源疏流,在經濟可持續高速增長的基礎上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與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就是優化產權結構,國進民進、政府宏觀調控與民間活力相互促進;就是優化投融資結構,促進資源整合,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就是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產業質量,優化產品結構、提升產品質量;就是優化分配結構,實現公平分配,使消費成為生產力;就是優化流通結構,節省交易成本,提高有效經濟總量;就是優化消費結構,實現消費品不斷升級,不斷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實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

2018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將“發展壯大新動能”和“加快製造強國建設”列為供給側改革任務前兩位,加快製造業升級,培育經濟新動能。

2、水泥行業的供給側改革目標及方向

自2009年以來,我國水泥行業的產能利用率低於70%,屬於產能嚴重過剩狀態。因此,國務院於2012年出臺國務院辦公廳[43]號文,以求化解水泥行業的產能過剩。但與此同時,自2012年至2016年,我國卻新增水泥熟料產能近4億噸,熟料總產能達到18.13億噸,產能利用率68%,仍然處於嚴重過剩狀態。同時,消耗石灰石約15億噸,排出CO2氣體約14億噸。水泥行業過剩產能以及高資源消耗和碳排放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轉型的一大包袱和頑疾。

在產品質量上,我國雖為水泥大國,20116年水泥產量達到24億噸,但仍屬於大而不強。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為了利益,違標生產(亂用、多用混合材)。此現象不僅僅侷限於人們所說的小企業、粉磨站,個別大型國有企業也存在。

2)沒有跟蹤混凝土技術的發展和需求,仍以強度論英雄,忽略水泥性能的優化和改善。

3)管理不到位、創新能力不強、缺少市場競爭力,因此才出現藉由取消32.5等級水泥打壓、排擠其他企業的情況出現。

因此,對於水泥行業而言,個人認為供給側改革的目標和方向如下:

1)調控熟料產能,化解熟料產能過剩

(1)嚴格落實《水泥行業准入條件》、《水泥企業排放標準》、《單位水泥產品能耗標準》,淘汰真正的落後產能,化解熟料產能過剩

為淘汰落後產能、控制總量,2010年工信部出臺了《水泥行業准入條件》。隨著該文件的出臺,淘汰了立窯、日產2000噸旋窯等,但隨之而來的是水泥熟料產能的無限擴大,並沒有控制住總量。文件中的准入條件成為虛設,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的增長、資本追求利益最大化,違規批覆、違規建設,導致我國水泥產能一直處於化解、過剩狀態中。

另外,近年來我國出臺了系列行業管理標準,包括《水泥企業排放標準》、《單位水泥產品能耗標準》。除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水泥排放標準》對環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外,《單位水泥產品能耗標準》至今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2)明確質量監管責任,加強水泥生產過程、水泥產品質量的監督,促進水泥企業規範生產,助推產能過剩化解

由於水泥產品涉及人身、財產的安全,為保證水泥質量的可靠,我國建立了一套涉及生產過程、最終產品質量管理和監督體系。在質量管理上,如《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水泥企業化驗室基本條件》、《水泥企業產品質量對比驗證檢驗管理辦法》三個規程規定了水泥生產的基本條件、過程控制以及最終產品的質量控制等,並據此建立了生產許可證制度,確保水泥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可靠、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在質量監督上,我國水泥企業面對的監督包括工商管理(源頭把關、過程監督)、質量監督(包括生產許可證制度--涉及水泥生產的原材料、全過程以及標準的符合性,質量監督--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級各級層層把關、對產品的標準符合性進行評判),以及認證機構的監督、評審。但遺憾的是,我國水泥企業無證生產、違標生產的現象普遍存在,各種質量管理和監督體系好像都失效啦!如:2013年11月1日CCTV13新聞1+1播出了《小城鎮、大汙染,誰來管》的專題節目,為我們揭示了我國水泥監管缺位的現實--十三家水泥企業中有生產許可證或正在辦理的僅有四家、排放物嚴重超標居民不敢開窗、生產條件不具備、水泥質量沒保證。

(3)完善水泥組分的測定原則、增加明示要求,促使水泥企業按標準生產標準化的水泥產品,遏制違標生產的現象,在技術層面協助化解產能過剩

對於水泥組分的性質判定,目前在國際上也是難題,因此最早頒佈水泥組分測定方法的歐洲也沒有在標準中引用水泥的組分測定方法,而是採用靈活的、企業自主選擇的方式,確定水泥的組分測定方法。因此,水泥組分測定方法或水泥組分測定的難度,並不是我國水泥企業違標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如下:

a、由於國家機構改革、水泥產品的市場化,對水泥企業的管理力度減弱,或國家管理主體缺失,導致多龍治水、各管一攤,沒有一個部門對水泥企業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評價,或為水泥產品質量承擔附帶責任;

b、2007版GB175出臺時,正值我國標準整頓之時,一是減少標準數量、二是不能全文強制,導致GB175-2007水泥組分的非強制性、水泥組分測定的複雜性。也基於此,並在組分一定波動對水泥性能無致命影響研究結果的前提下,取消了水泥組分作為“合格判定”的規定;

c、GB175-2007正式頒佈後,由於水泥組分測定原則描述的偏差,導致水泥組分測定成了水泥企業的單方面行為,第二方、第三方沒有法律依據進行監督。

2)轉變質量意識、提升水泥性能,促進水泥製造強國建設

現今正值我國經歷了30多年的改革開放、國民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之際,水泥工業終於基本上淘汰了落後生產方式,建立了現代化的新型幹法窯生產體系,熟料熱耗、水泥綜合電耗及勞動生產率等技術指標已經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水泥產量更是高達全球總量的60%,成套水泥技術裝備出口在國際水泥市場的份額已佔38%(按水泥產能計)。

為了實現水泥裝備的《中國製造2025》,近日中國建材聯合會發佈了《中國製造2025--中國建材製造業發展綱要》,對建材製造業轉型升級的整體謀劃,不僅提出了要加大對量大面廣的傳統建材產業的改造升級力度,更提出了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向多領域全面拓展的舉措,同時還要解決建材製造業創新能力、產品質量、工業基礎等一系列階段性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對於水泥產品質量,用戶抱怨已久,主要體現在:(1)為追求水泥早強而採取的高C3S和高C3A配料以及高細化技術措施所導致的水泥早期放熱增加、水泥與減水劑相容性變差、混凝土早期易開裂等。而導致此問題的直接原因,就是水泥企業的質量觀念以及對利益的驅使。提高水泥的早強,是實現混合材料多用的前提,也是水泥企業最直接的利潤來源點。但該質量觀念和做法,卻與現代混凝土技術發展相悖。(2)水泥質量穩定性差。不同批次、甚至同一批次的產品出現產品品質差異,增加了混凝土企業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的難度和工作量,為保證混凝土質量增加水泥用量導致水泥的浪費,而且混凝土質量也要波動。

以上的問題,是需要急起直追的問題,也是擺在質量面前必須解決、也難以解決的核心,需要花大力氣提高檔次、提高水泥質量的重點,也符合供給側改革的精神,即提升產品質量、滿足用戶消費需求。而提升水泥產品質量、性能,也是標準的技術性責任和義務,也是標準能夠實現的工作和目標。

3、取消32.5等級水泥是否符合供給側改革的優化產品結構精神

供給側改革中“優化產品結構”應該是以滿足人民生活需求為前提,在有能力、需求的條件下,提供優質消費品,不斷地提高生活品質;而不是生產商根據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停產某一型號、規格產品,強迫消費、高消費。

水泥產品結構的形成,不是人為設計的,而是市場多年的需求所決定的。我國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標準設有62.5等級水泥,但無人生產和使用,52.5等級水泥佔有率不足5%,這是市場的作用和威力,不以人的抑制為轉移。表1為2013年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對企業生產複合32.5水泥原因的調研結果。從表中看出,全部的回函企業選擇了市場因素,其次有95家企業選擇了資源因素,只有4家企業選擇了技術因素。因此,市場和資源是決定水泥的品種和等級的關鍵因素,而成本因素和技術因素的影響微乎其微。也說明,在目前的我國實際情況下,32.5水泥的市場需求促使32.5水泥佔有一定的比例,而不是標準的規定使然。即使標準中取消了32.5等級水泥,32.5等級水泥會在市場上以其他形式出現,以滿足市場需求。

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國家的不負責,驅動的是利益!

而市場和資源是受地理區域影響的。表2為不同地區水泥企業的產能利用率和32.5水泥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區的水泥產品結構存在較大差異。湖南因大部地處山區,農民自住房屋建設佔了水泥消費的很大比例,同時礦渣和粉煤灰資源缺乏,因此以複合32.5為主。而上海經濟發達、商混發展好,其主要以高強度等級水泥為主,32.5水泥僅佔18.5%。天瑞集團的子公司主要分佈於河南,區域經濟、城鎮化基本居中,所以其複合32.5水泥的佔比為41.49%。因海螺集團的子公司即江蘇、浙江、上海、安徽、山東、福建等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有分佈也在西南經濟較落後地區有分佈,基本代表了全國的平均水平。而蒙西集團分佈於內蒙古,由於其獨特的地理人文、自然、資源條件,根本不生產複合水泥,而是生產礦渣32.5、粉煤灰32.5水泥。

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國家的不負責,驅動的是利益!

也就是說,地理條件、區域經濟發展條件所決定的資源條件、市場條件是決定水泥產品結構的前提條件,與標準的設置無關。表3為歐盟成員國根據自身的資源情況所採用的水泥品種。

表3 歐盟成員國採用的水泥品種

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國家的不負責,驅動的是利益!

如通過取消32.5等級水泥來進行產品結構調整的話,本人預測的效果見表4。

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國家的不負責,驅動的是利益!

五、取消32.5水泥,能否杜絕水泥違標生產的現象

水泥違標生產的現象,不僅限於32.5等級水泥,經調研普通42.5水泥也存在此現象。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2004年調研時,普通42.5水泥中的混合材最大摻量為28%;2013年調研時,普通42.5水泥中的混合材最大摻量為24.5%。也就是說,水泥的違標生產是一個普遍現象:在水泥品種上涉及了普通水泥、複合水泥,甚至還有粉煤灰水泥;而在水泥企業上,違標生產並非限於小型水泥企業或粉磨站,個別的國有大型水泥企業也參與其中,或混合材多摻或混合材亂摻。近幾年,據本人所知,有兩個大型國有企業因在通用水泥中使用磷渣、鋼渣而被查處。

如按2016年水泥、熟料統計產量計算(假設熟料全部用於水泥生產),混合材平均用量達到了[=(水泥產量-石膏用量-熟料產量(熟料產能′利用率))/水泥產量x100%=(24.03-24.03x4%-18.13x68%)/24.04x100%]44.7%。如此之高的平均混合材摻量,即使假定32.5等級水泥佔比為70%、混合材平均用量50%(因大型水泥企業規範生產、只有小企業和粉磨站違標生產,所以50%的平均用量意味著違標企業的混合材高達80%以上),2016年我國52.5水泥和42.5水泥的混合材平均用量達到了32.4%。按此來說,大型水泥企業所生產的52.5水泥和42.5水泥全部為偽劣產品。

(備註:統計數據可能存在偏差,導致此計算結果。也正因為有偏差的存在,所以才出現了:我國近幾年1噸熟料平均生產1.75噸水泥,其中32.5複合水泥更是1噸熟料生產2.5噸以上的說法)

因此,通過取消32.5等級水泥並不能杜絕水泥違標生產的想象。在制度、標準、監管等不健全、缺位的情況下,在利益的驅使下,違標生產是不會自行消亡的。只有健全水泥質量監管制度、完善標準中有關水泥組分的測定和標識、監管到位的情況才能實現水泥企業的規範生產。

六、取消32.5等級水泥能否化解產能過剩的問題

有人認為我國32.5水泥佔比高達70%,取消複合32.5水泥或全部32.5水泥將減少水泥產量10億噸左右,將有力化解我國水泥產能過剩的現狀。

取消32.5水泥真的能化解我國水泥產能過剩的矛盾?答案應該是不可能。

1、減少水泥產量的設想加劇了產能過剩

產能過剩是指生產能力的總合大於消費能力時,即為產能過剩。國際上,一般將產能利用率低於80%時定為產能過剩,產能利用率低於75%時定為產能嚴重過剩。

產能利用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國家的不負責,驅動的是利益!

根據產能利用率的計算公式,要化解產能過剩的途徑有兩個:要麼提高水泥的產量、要麼降低水泥產能。

而目前我國採取的措施是減少水泥產量,而非水泥產能,其結果是加劇了水泥的產能過剩。

2、取消32.5水泥並不能消除產能過剩的癥結

對於我國一些行業產能過剩的癥結,網易財經整理李毅中部長在網易經濟家年會上的發言,形成的一篇報道--產能過剩背後的產業扶持政策,一語道破天機。地方政府為了追求GDP的增長、資本追求利益最大化,違規批覆、違規建設,才是我國水泥產能過剩的真正原因。2013年CCTV2經濟半小時《“超編”的水泥軍團》、CCTV13新聞1+1《小城鎮、大汙染,誰來管》等經濟綜合類節目為我們揭示了產業管理的真實現狀。因此,不破除產業扶持政策的魔咒,無法破解產能過剩的難題。正如文中所述的原工信部部長李毅中部長的話:產能過剩化解了十幾年,越化解越嚴重。

在個別企業推動取消32.5水泥以化解產能過剩的同時,自2013年至2017年,我國熟料新增產能約4億噸。這其中,國有大型企業應當貢獻不菲吧?是不是有點兒賊喊捉賊的意味!

七、大物流概念是否合理

為了取消32.5水泥以化解水泥產能過剩,有人從大物流方面提出建議:將混合材後移至混凝土攪拌站以減少水泥物流中轉量。這樣既能減少水泥的產量化解水泥產能過剩,有因物流量的減少而降低物流能耗,豈不一舉兩得!提出此建議的人可謂盡心盡職,想國家之所想,急國家之所急,當為我代之楷模。

但提出建議時,該人士可能沒有考慮如下實際情況:

1、有多少摻和料是從排出單位直接到攪拌站的?

根據混凝土相關規範,目前能直接作為摻和料的只有一二級粉煤灰和硅灰,其他的摻和料都要先經過粉磨這道程序,除非混凝土攪拌站建立粉磨線。另外,在可用工業廢渣市場上,排渣企業很少直接參與市場,而是經由中間商進行處理、銷售。

2、混凝土攪拌站提高摻和料用量的空間有多大

為了保證混凝土質量,一般各地建委對混凝土攪拌站所用水泥的品種、等級都有所要求,多為普通42.5水泥,只有特殊情況下才使用32.5水泥。同時,因摻和料與水泥之間的價差,混凝土攪拌站為了提高利潤,一般也多選用普通42.5水泥進行生產。根據統計數據,2014年全年生產商品混凝土15.5億立方米,利用膠凝材料約5.5億噸,水泥用量約3.6億噸、摻和料約1.8億噸。如數據正確,也就是混凝土攪拌站已使用了約50%的摻和料,哪混凝土攪拌站還有多大的摻和料使用空間?因此,取消32.5水泥,對混凝土攪拌站的摻和料使用量沒有多大影響。

3、水泥用混合材料能否全部用於摻和料生產

根據混凝土相關規範,摻和料品種包括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硅灰、磷渣粉、鋼渣粉、石灰石粉、浮石粉。這些摻和料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集中、大量,以便支撐粉磨線的運行,但也帶來有的地區沒有原材料生產摻和料的現狀。也就是說,水泥時所用的混合材並非能全部用於摻和料的生產。

如果真的考慮物流的話,個人到有個建議:國家重新設計規劃工業企業的佈局,將鋼鐵廠、熱電廠、煤礦、化工廠等企業與水泥廠、混凝土攪拌站(乾粉砂漿)集中到城鎮周圍,這樣就根本不用搞什麼公路、鐵路、油氣管道等基礎建設。

八、個別企業推動32.5水泥全面取消的真實目的

縱觀所有推動取消32.5水泥的文章和意見,幾乎全部集中於32.5水泥的低檔次、供給側改革的需要這兩個有失偏頗的、甚至不存在的理由,以及杜絕粉磨站的違標生產上,卻閉口不提如何提高水泥品質已適應現代混凝土技術的發展需要、如何滿足用戶大聲疾呼的市場需求、如何完善現有規章制度和標準以從根本上解決水泥企業的違標生產。

廉慧珍教授在其“關於某政協提案要求取消32.5級水泥等問題的討論”中,說“本提案說明,提出提案的人可能主要是水泥界人士,但是他們卻不僅不清楚以上問題,而且不瞭解水泥,不瞭解水泥的用戶,也不瞭解什麼是水泥的強度,不瞭解水泥強度和混凝土強度的關係”是不對的。這些人作為資深水泥人士、且多為高層管理人員,是瞭解水泥的、瞭解用戶需求的,更瞭解32.5水泥和42.5水泥利潤差距以及取消32.5水泥後水泥企業所面臨的減排壓力。只不過為了集團自身利益而睜眼說瞎話,先後拋出了化解產能過剩論、大物流論、低檔次論等奇談怪論,在化解產能過剩論沒得逞後,將矛頭指向水泥組分,現又增加了“供給側改革”。其目的只有一個,通過32.5等級水泥的取消,排擠掉小型企業和粉磨站,實現區域壟斷,提高水泥價格獲取利潤。現在,水泥行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合作與繁榮,借複合32.5水泥的取消、錯峰生產、“行業自律”,使水泥價格達到一個高峰(見表4),平均利潤率超過了100%。

表4 6月8日國內水泥價格彙總

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國家的不負責,驅動的是利益!

九、與《標準化法》的協調性

在新頒佈的《標準化法》中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表制修訂的目的和之一事項:

第十六條 制定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

(二)有利於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三)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四)有利於產品通用互換;

(五)有利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第十七條 制定標準不得存在下列內容:

(一)損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財產安全的;

(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干擾市場秩序,妨礙公平競爭的;

(四)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生態安全的。

禁止利用標準從事行業壁壘、地區封鎖、不正當競爭等違法活動。

第十八條 制定標準應當發揮企業、科研機構、消費者和社會團體的作用,廣泛聽取意見。

取消32.5水泥,是利於國家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利於推廣新技術還是有利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對外貿易?恐怕只利於水泥企業的經濟利益,而非國家整體的經濟利益。但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干擾了市場秩序、妨礙了公平競爭,公開低利用標準從事行業壁壘、地區封鎖、不正當競爭等違法活動,且置用戶意見與不顧。

十、標準的適時性決定了目前取消32.5等水泥的時機不成熟

任何一個產品標準的制修訂,都必須考慮其參數的科學性、指標的合理性、技術的先進性、制修訂的適時性。

而32.5等級水泥的去與留就涉及標準的適時性,即是否根據國情、市場、國家需求等方面到了取消32.5水泥的時機。

我國的國情是: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人均收入不平衡。區域經濟發展和人均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不同地區、不同人員對住房結構、成本的需求不同,所以目前我國居民住宅是磚混結構、異形柱框架-剪力牆結構和薄壁剪力牆結構的高樓大廈、樑柱結合的磚砌樓房、有梁無柱的磚平房、裡生外熟的平房、甚至純土坯房共同存在。而混凝土攪拌站和乾粉砂漿的普及率不同致使現場拌制混凝土、砂漿佔有一定的比例(2016年我國水泥的散裝率僅為58.2%),因此對於攪拌站和乾粉砂漿普及不到的地區,用於一般工民建的低強度等級混凝土、用於裝飾裝修的砂漿只能利用現成的低強度等級水泥進行現場拌制。

我國的市場是:國內建設使用量最大的是C30及以下普通混凝土,廣泛用於基層、樓板、剪力牆、小型水利工程、地下工程、耐蝕環境工程等。高強混凝土一般在高層建築的底層柱子才需要,C60以上的混凝土適合用於預應力鋼筋混凝土。而配置C30及以下混凝土用水泥,恰恰是32.5等級水泥,而用52.5水泥卻難以做出施工性能優異的C30混凝土。另外,裝飾裝修市場以及自建房是32.5等級水泥的另一個主要市場,包括大中城市和農村,為了降低成本多現場拌制砌築砂漿、抹面砂漿等。而用高標號水泥,則會由於粘接強度過高以及收縮較大,導致開裂、甚至拉裂瓷磚。

國家需求:減排和工業廢渣的綜合利用。

2014年11月12日,在北京APEC峰會期間,中美雙方在北京共同發表《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聲明》中,中國宣示氣候減排目標:計劃2030年左右CO2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並計劃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

而水泥工業傳統的發展和生產模式,使得資源、能源都難以為續,對生態環境也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氣候目標倒逼改革,改革水泥行業首當其衝,低碳經濟是水泥工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而實現水泥行業的節能減排、綠色生產,除了技術改造、採用新技術外,綜合利用工業廢渣是最簡單易行的途徑。為此:

--工信部2010年下發《關於水泥工業節能減排的指導意見》 (第 [2010]582 號),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國水泥生產平均可比熟料綜合能耗小於 114kg標準煤、水泥綜合能耗小於93kg標準煤以及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完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 。

--2011年11月8日,工信部公佈了《建材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其中的一個目標為“綜合利廢總量提高20%”。

取消32.5水泥後,我國水泥將以普通42.5和複合42.5水泥為主,以我國年生產水泥24億噸計,將比現有的產品結構需要多消耗石灰石約2億噸、粘土約0.96億噸、標煤約0.39億噸,少利用工業廢渣約2.4億噸,而多排出CO2約3.2億噸、SO3約62萬噸、NOX約125萬噸,即不利於我國水泥行業的節能減排,也不利於氣候減排目標的實現。而每年2億多噸的廢渣存量將增加排渣行業的經濟負擔,增加廢渣堆存佔地,增加汙染的幾率。如何更好地消納廢渣,留住我國的青山綠水,利於排渣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應該引起國家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十一、觀點和建議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本人認為:

1、水泥行業提出的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的理由不存在,或者是莫須有的,有點兒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味道;

2、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不符合《標準化法》的要求、不符合供給側改革的精神、不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方向;

3、取消全部32.5等級水泥,是對消費者、是對國家既不負責的做法,是擾亂市場、強迫消費以及為形成壟斷做準備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和國家的整體利益;

4、國務院〔2013〕41號文中通過取消複合32.5水泥化解產能過剩的施策方法、〔2016〕34號文中的“停止生產32.5等級複合硅酸鹽水泥,重點生產42.5及以上等級產品”是在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無奈的情況下,被忽悠的結果。佐證是“取消複合32.5水泥的理由由開始的化解產能過剩轉為水泥組分無法檢測”以及低級建議“發展鎂質膠凝材料等新型膠凝材料”;

5、簡單的取消32.5等級水泥的做法,應該說最終沒有贏家:水泥企業在短期內將獲得較高的利潤,但面臨長期的碳排放和礦山環保成本增加壓力;低強度等級混凝土的質量因大量摻加摻和料而無法得到保證,並最終影響工程質量;消費者將無限止地增加消費成本;而國家以前“工業廢渣綜合利用研究”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可持續發展成了口號。

但,既然水泥行業如此“壯士斷腕”,挑起“結構轉型”、“提升水泥質量”的大旗,且新疆率先全面取消32.5水泥在先、安徽水泥協會迫切要求在後,本人建議:

1、因GB175標準面向全國,因各地情況不同,不宜取消;

2、各省市、地區,可參照新疆模式,根據本地區情況,在徵求各方的意見下,考慮32.5水泥的取消與否;

3、國有大型企業挑起“結構轉型”、“提升水泥質量”的大旗,本人欽佩,哪能不能只生產“高質量”的42.5水泥、52.5水泥、甚至62.5水泥,不與小企業、粉磨站同流合汙?這樣既可實現產業結構轉型、也能實現產品結構轉型,更利於我國水泥質量的“高端化”,豈不一舉兩得!或者停止向粉磨站提供熟料,釜底抽薪,這樣粉磨站連造假的機會都沒有,更不會擾亂市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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