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为什么法院会判处限制减刑?

用户61403323


简单说来,是因为他所犯罪行情节恶劣,所以法院对其限制减刑。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一碗面的价格贵了1元钱,就与面店老板发生争执,然后一怒之下把老板杀死。更为恶劣的是,他随后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老板的头砍下来,实在是耸令人不寒而栗,这也充分反映了他具有相当高的人身危害性。

因此,法院考虑到他将被害人头砍下来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于是就对其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2款 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那么,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最少要蹲多少年大牢呢?首先是两年的缓刑考验期,两年考验期满如果犯罪分子并没有再犯情节恶劣的新罪,那么就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他有重大立功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只是判处他限制减刑而不是不得减刑,因此他还有减刑的希望。但法律规定,死缓并限制减刑转为无期徒刑的,最终执行刑罚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转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终执行刑罚不得少于二十年。

因此,该犯罪分子最少要蹲二十七年大牢,如果有重大立功则最少蹲二十二年大牢。当然,他最多将会在监狱里蹲一辈子大牢。


冰焰


这个案子实际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是,为什么不能判死刑,因为凶手限制行为能力,要减轻处罚,第二是,为什么要限制减刑,因为是精神病,不能再让他祸害别人。

这个案子当时名噪一时,罪犯胡泽东疑与店主姚某因应聘等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持菜刀将姚某头颅砍下致死,非常血腥恐怖,当时这个案子争议也比较大,尤其很多人包括媒体在替这个凶手洗地。

法院没判凶手死刑,也是无奈,其实按照他杀人的手段,完全可以判死刑,但是,这个凶手有不能判死的尚方宝剑,这个凶手是个脑残加精神病。

据报道,凶手的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

法院判决确认了凶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大院最终判决是:认定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法院判处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余元,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此前,姚某的家属在诉讼中向胡泽东提起了100万元的索赔。

这个限制减刑判的好,也就是说,这个精神病就在监狱里服刑吧,再也没有机会祸害别人了。只是赔偿判的太少其实不管能不能执行,可判之。


韩东言


限制减刑的法律规定及本案为何适用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而本案中嫌疑人胡泽东疑与店主姚某因应聘等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持菜刀将姚某头颅砍下致死,现场可以说极其残忍,考虑到胡某的社会危害性及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并且在符合限制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施以限制减刑的判处,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后言

根据鉴定结果,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就是如何处置患有暴力性精神疾病患者是眼下的一个问题,因为精神病患者一旦发病时具有攻击性,那么无疑是给社会大众埋下了隐患,为了避免今后类似的悲剧在发生,是否可以考虑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数据库,由医院、社区、家庭、公安形成联网互动,对于近期间歇性疾病频发的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免悲剧再次发生。


麋鹿说法


为什么说法院判处限制减刑?这就说明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罪大恶极,影响恶劣,其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他这种罪恶滔天之人,是没有任何享受所谓的减刑依据。

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汉市武昌区火车站附近一店主姚某与犯罪嫌疑人胡泽东因应聘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胡泽东持菜刀当场将姚某砍死,随后胡泽东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最终判定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法院判处限制减刑。


当时经过鉴定,胡某有轻微精神问题,这个案子为什么说胡某有轻微精神病史,却被限制减刑?其实精神病史的鉴定,他只是轻微的反应迟钝,并不能成为其减轻刑法的依据,他所犯罪恶当时确实影响极大,尤其是判决完后,更是一时被社会议论,名噪一时,其实,他行为情节过于恶劣,造成影响极坏。

至于对于他的这种判决,也是他罪有应得,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他用如此残忍手段杀害姚某,法院也是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来对他进行这个量刑,既然如此判决,那就是他该去承担的罪责。


珞珈社


法院判决限制减刑无非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限制减刑;第二此人系精神病患者且暴力倾向严重,尽可能长时间的关在里面比放在安全更加有利于公共安全。

虽然人们都明白“杀人偿命”这个道理,但是因为各种矛盾纠纷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所诱发的的杀人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可以说杀人之事并不罕见。

2017年2月18日发生在武昌火车站附近的杀人案可谓是轰动全国,之所以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力并非因为本案单纯属于命案的缘故,能够让如此之多的国人关注本案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凶手胡泽东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当街杀人,其次是他在杀人后取人首级。

凶手胡泽东的这种作案手法之凶狠与血腥无疑是让人震惊的!更加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此人在杀人砍头之后还能淡定的留在案发现场直至警方将其抓获。

胡泽东到案后警方对其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而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他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概括来说就是此人是一个弱智加疯子。这样一个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常情况下,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也像胡泽东这般手段残忍的当街杀人那么必定会被法院判处死刑,以死偿命。但是,胡泽东作为一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虽然他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注定了他必定可以逃过一死。

我们在一些古装剧中经常可以听到这样一句话: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胡泽东这种人实在是太危险了,一眼不和就动刀砍头,完全不考虑后果和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对于自己的残忍与血腥他自己或许根本没有什么认识。如果不限制其减刑,今年23岁的胡泽东可能服刑十五年左右就会出狱,到那时不到40岁的他依旧是身强力壮,依旧会一言不和动刀砍头,那么下一次遇害的又会是哪个倒霉鬼呢?

因此,像胡泽东这样的人其实是不适宜留在社会上的,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可以避免他危害社会危害公众的安全,能够把他多关一天整个社会或许就会多安宁一天!

今年春节前夕,我工作的单位附近发生了一起纵火案,事发时犯罪嫌疑人用煤气桶烧了与他有纠纷的邻居家新买的汽车,用煤气桶烧汽车的油箱,幸亏民警与消防到场及时,虽然汽车烧坏了,但是把火灭了,否则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这位嫌疑人是一名50多岁的单身汉,司法鉴定的结论显示他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又是一起精神病犯罪的案件。最终这位老汉被送到了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但是几个月后他又将回归社会,今后他是否会作出其他一些极端行为没有人可以预料......

如何从法律体系层面完善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的管控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我觉得这才是我们大家讨论是砍头案的背后所需要思考的。


通城丹妹


个人感觉,不是本人不人道,但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不应该是他们不承担责任的保护伞!这样的人如果不承担责任,一旦释放出来,那么他还会对他人有潜在的危险性!所以本人个人认为,如果患有精神疾病且已经给社会和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后果的,应该给与他们不能再次危害社会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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