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李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轉移名下存款併購置豪華汽車,不履行判決義務,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全部履行到位,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月,王清晨委託李超辦理其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套房產的房屋買賣及產權轉移手續。同年5月,李超將該套房屋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收取購房款68萬元,但未交付王清晨。王清晨多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1年11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李超返還王清晨購房款68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李超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清晨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向李超發出履行通知,並通過多種方式要求其來法院談話,李超接到通知後均未前往。2012年3月15日,李超在委託律師到法院接受談話的當天,將其個人銀行賬戶中26萬餘元存款提現,並於當年9月以個人名義購買寶馬K33型轎車一輛,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後執行人員多次聯繫李超並尋找其下落,均無收穫。2014年12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將李超提取存款購置豪華汽車、逃避執行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分局對李超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李超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在其家屬的配合下將68萬元執行款全部履行到位。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超被指控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李超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處其拘役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執行人李超在明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拒不到法院接受談話,亦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將其名下銀行存款取出購置豪華汽車,顯然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李超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將68萬元執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於其逃避執行情節嚴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屬於罰當其罪。李超為其失信和抗拒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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