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重磅:最高法院出臺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全文)

重磅:最高法院出臺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全文)

重磅:最高法院出臺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

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法發〔201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推動家事審判工作改革,發揮家事審判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選擇部分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工作基礎上,現就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準確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標,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對家事審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樹立人性化的審判理念,對當事人的保護要從身份利益、財產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護當事人隱私,注重人文關懷,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對婚姻關係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弘揚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倫理觀念,推進家風建設和家庭美德建設。

3.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強化法官的職權探知、自由裁量和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適當干預,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充分發揮家事調查報告、心理疏導報告及大數據的應用,力求裁判標準客觀化以及裁判文書說理情理法相結合。

4.不斷創新工作機制,積極爭取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協調配合,動員和激勵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參與,推動建立司法、行政和社會相結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5.積極推進機構隊伍專業化建設,組建專業化家事審判機構或者團隊,探索建立特別的家事法官准入機制、培訓機制和考核機制,探索配備專門從事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輔導等工作的司法輔助人員,加強家事法官的職業安全保障,完善極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二、家事調解

6.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應當增強調解意識,拓展調解方式,創新調解機制,提高調解能力,將調解貫穿案件審判全過程。婚姻效力、身份關係確認、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等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除外。

7.依託特邀調解做好家事案件調解工作,通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後委託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依法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可以設立家事調解委員會,設定入冊條件,規範家事領域特邀調解程序。

8.依法成立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可以申請加入家事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較強溝通協調能力的個人可以申請加入家事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名冊。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專家學者、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仲裁員、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層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社會、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專業知識的個人加入家事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名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可邀請熟悉當地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情形的個人加入家事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名冊。

9.對適宜調解的糾紛,登記立案前,經當事人同意或者當事人雖未提出調解申請但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解的,可以委派給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當事人情緒或心理受到嚴重困擾,無法正常發表意見,情況緊急需要儘快啟動有關訴訟程序的案件,除雙方當事人申請外,不得進行立案登記前委派調解。

10.對適宜調解的糾紛,登記立案後,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調解,也可以委託給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

11.離婚案件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場。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場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12.家事案件的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均同意公開的除外。主持調解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對調解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秘密。調解人員違反保密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3.委託調解過程中,特邀調解員認為有事實問題需要進行調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委託家事調查員進行調查。

14.有關調解以及特邀調解的其他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等相關規定。

三、家事調查

15.家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需要進一步查明的事項,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調查,也可以委託家事調查員對特定事實進行調查。

16.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家事調查員名冊。建立名冊的法院應當為入冊的家事調查員頒發證書,並對名冊進行管理。上級法院建立的名冊,下級法院可以使用。

17.家事調查員由司法行政、教育部門、婦聯、共青團、社區等單位及基層群眾組織推薦,由人民法院選任。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專家學者、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仲裁員、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層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社會、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專業知識的人員加入家事調查員名冊。

18.家事調查員應當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群眾工作並具有較強溝通協調能力和豐富的社會知識經驗,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和適宜處理家事糾紛專業背景的個人可優先選任。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可考慮優先選任熟悉當地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的個人。

19.具體案件中的家事調查員應不少於兩人,由人民法院在名冊中選擇。人民法院選擇家事調查員後,應當在3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家事調查員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或者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其他家事調查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選擇確認。

20.家事調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1)是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糾紛有利害關係的;

(3)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

家事調查員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由該調查員調查的除外。

家事調查員的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21.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委託家事調查員調查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個人經歷、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狀況、家庭情況、夫妻關係、居住環境、工作情況等;

(2)對子女的撫養情況、子女的心理狀況及學習狀況等;

(3)對老人的贍養情況等;

(4)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22.家事調查員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1)與當事人本人及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面談交流,觀察當事人與其子女、父母或其他有關人員之間的關係;

(2)徵詢八週歲以上的子女對撫養事項及探望事項的意願和態度;

(3)走訪當事人居住的社區、所在單位、子女的學校等;

(4)其他調查方式。

23.每一項調查事項,均應由兩名以上家事調查員共同進行調查。家事調查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委託調查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調查報告。如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調查事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人民法院委託調查的所有事項,可以包括家事調查員的分析和建議。

24.人民法院在收到家事調查報告後,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家事調查報告的內容,並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家事調查報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

25.家事調查員在調查過程中獲知當事人有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情形時,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同時可向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救助機構報告。

26.家事調查員對於其在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家事調查員違反保密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7.家事調查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在調查過程中藉機招攬業務;

(2)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3)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4)不當履行職務,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當事人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訴。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其調查工作,對其提交的調查報告不予採納,並視情形對其作出警告、通報、除名等相應處理。

四、心理疏導

2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建議案件當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導:

(1)一方當事人同意離婚,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並且情緒激動的;

(2)探望權糾紛、監護權糾紛以及其他有關親子關係糾紛的案件中,當事人情緒波動較大的;

(3)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對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

(4)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緒波動較大或者有反常行為,需要心理疏導的;

(5)其他需要進行心理疏導的情形。

29.人民法院可以與當地政府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心理學組織機構、心理學教育研究機構建立對家事案件當事人或者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疏導的協作機制。具體協作機制形式、內容由人民法院與有關機構和組織協商確定。

30.人民法院負責篩選需要心理疏導介入的案件,並啟動心理疏導程序。協作機構負責選派心理疏導師具體實施心理疏導工作。

31.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當事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接受心理疏導的,可向案件當事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心理疏導建議。當事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接受心理疏導的,應填寫《同意接受心理疏導確認書》。當事人亦可主動申請接受心理疏導,並提交《心理疏導申請書》。

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同意接受心理疏導確認書》或者《心理疏導申請書》之後3日內,向協作機構發出《心理疏導工作聯繫函》。協作機構回函表示同意後3日內,人民法院應當與當事人及協作機構協商確定心理疏導的時間和地點。

32.心理疏導過程中,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接受心理疏導的,應當予以終止,人民法院應在案卷中註明。

33.心理疏導師對其在心理疏導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心理疏導師違反保密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4.心理疏導工作結束後,協作機構應向人民法院出具心理疏導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可以將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心理疏導的相關材料隨案歸於副卷,不得對外公開。

五、審理規程

35.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一般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有權申請調查取證、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用等內容。

36.涉及個人隱私的家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公開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如果公開審理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在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詢間當事人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其他家事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宜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7.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離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庭參加訴訟。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應當到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屬於原告方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按撤訴處理;屬於被告方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理。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當事人、證人和鑑定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後,可以聲音或影像傳輸的形式,參加開庭審理及其他訴訟活動。

38.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

39.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一併處理。對財產分割問題確實不宜一併處理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未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引導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40.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41.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為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

42.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撫養糾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對於與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相關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43.離婚案件中,對於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等事實,當事人難以舉證又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提供的明確的線索,向有關金融機構、當事人所在單位等相關機構調查取證。

當事人自認的涉及身份關係確認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形下,一般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44.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

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財產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對於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外,還可對當事人予以訓誠;情形嚴重者,可記入社會徵信系統或從業誠信記錄;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45.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供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風險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存在家庭暴力風險的,應當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六、隊伍建設

46.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在規定的內設機構總數內,通過加掛牌子或者單獨設置的方式設立家事審判業務機構。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在相關審判庭內設立專業化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團隊負責審理家事案件。

47.審理家事案件的法官,除法律知識外,還應當掌握一定社會學、教育學和心理學知識。

家事審判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法官或者女性人民陪審員。

人民法院要定期對從事家事案件審理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人民陪審員等進行審判業務、調解技能、心理學等方面的培訓,加強家事案件審判人員司法能力建設。

48.人民法院可以為法官配備特邀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心理學專業人員等司法輔助人員,配合審理家事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會同婦聯、司法行政、衛生等部門定期組織司法輔助人員參加培訓,並進行考核。

49.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向特邀調解員、家事調查員發放課工、交通等補貼,對錶現突出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和家事調查員給予物質或者榮譽獎勵。

人民法院聘請心理疏導師開展相關工作,應當給付適當的報酬。

上述補貼經費或者報酬經費應當納入人民法院專項預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經費。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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