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假疫苗事件後,那些打疫苗發病死亡的患者家屬可以起訴長春長生疫苗廠家嗎?

一帆風順-發


依照民法規定,那些打了疫苗後還發病死亡的患者家屬可以起訴長春長生疫苗廠家,但是取證很難,勝訴很難。

三年前我參與處理過一個非正常死亡事件。

一個鄉下10歲的男孩被狗咬了,因狂犬疫苗短缺,輾轉到市區一個社區門診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已經注射了兩針,男孩還是發病死亡,家族男女老少幾十口到門診部討要說法(時髦的說叫“醫鬧”)……

權威人士解釋:藥品對不同的人會產生不同的效果。

我們是行外人,即便精通藥理,說話也沒有權威性;因狂犬疫苗是當時市場短缺藥品,“短缺東西的往往是質量好的”,一般人都是這個思維,所以也很少人懷疑權威人士的解釋。

雖然參與處理的警方人員也懷疑疫苗有問題,並提議家屬走簽訂程序,對狂犬疫苗的質量進行鑑定。其實大家心裡都有數,這隻能是警方的“官話”:一是按規定由家屬提出鑑定申請,可能要支付相關費用;二是這個鑑定一般鑑定機構可能做不了,也不是一天兩天能出結果的;三是鑑定結論具有不確定性,疫苗是否有質量問題兩可;四是即便此事發生在今天,作為一個個案也不能說是刑事案件,相對於公安機關來說僅是一個事件,對事件本身沒有處理的強制權……必須尊重死者家屬的意見,最後家屬放棄了鑑定,走調解之路(其實是通過“醫鬧”走強迫醫方接受調解之路)。

假定這個事件與長春長生疫苗廠家有關,訴訟起來依然困難,需要一系列的證據,最起碼要有證據證明當初男孩是用了這個廠的疫苗的,再深一步還要證明那批藥品是有質量問題的,“權威人士解釋:藥品對不同的人會產生不同的效果”這話是否正確也要定性等。

總之,此類起訴難度很大,沒有公權力介入,全國各地各相關行政執法、司法機關聯動,很難取得過有效的證據。所謂“店大客欺客”,也許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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