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假疫苗事件后,那些打疫苗发病死亡的患者家属可以起诉长春长生疫苗厂家吗?

一帆风顺-發


依照民法规定,那些打了疫苗后还发病死亡的患者家属可以起诉长春长生疫苗厂家,但是取证很难,胜诉很难。

三年前我参与处理过一个非正常死亡事件。

一个乡下10岁的男孩被狗咬了,因狂犬疫苗短缺,辗转到市区一个社区门诊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已经注射了两针,男孩还是发病死亡,家族男女老少几十口到门诊部讨要说法(时髦的说叫“医闹”)……

权威人士解释:药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我们是行外人,即便精通药理,说话也没有权威性;因狂犬疫苗是当时市场短缺药品,“短缺东西的往往是质量好的”,一般人都是这个思维,所以也很少人怀疑权威人士的解释。

虽然参与处理的警方人员也怀疑疫苗有问题,并提议家属走签订程序,对狂犬疫苗的质量进行鉴定。其实大家心里都有数,这只能是警方的“官话”:一是按规定由家属提出鉴定申请,可能要支付相关费用;二是这个鉴定一般鉴定机构可能做不了,也不是一天两天能出结果的;三是鉴定结论具有不确定性,疫苗是否有质量问题两可;四是即便此事发生在今天,作为一个个案也不能说是刑事案件,相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仅是一个事件,对事件本身没有处理的强制权……必须尊重死者家属的意见,最后家属放弃了鉴定,走调解之路(其实是通过“医闹”走强迫医方接受调解之路)。

假定这个事件与长春长生疫苗厂家有关,诉讼起来依然困难,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最起码要有证据证明当初男孩是用了这个厂的疫苗的,再深一步还要证明那批药品是有质量问题的,“权威人士解释:药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话是否正确也要定性等。

总之,此类起诉难度很大,没有公权力介入,全国各地各相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联动,很难取得过有效的证据。所谓“店大客欺客”,也许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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