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5 妻子因病去世,再婚丈夫、繼女與其父親、兒子爭財產,到底怎麼分

孫強一家人原本生活得開開心心,卻因妻子的去世使得孫強和自己的老丈人鬧翻。發生了什麼事?大家一起接著往下看......

妻子因病去世,再婚丈夫、繼女與其父親、兒子爭財產,到底怎麼分

鄭潔是孫強的妻子,兩人在2013年5月登記結婚,一起生活了兩年多,在2015年7月時,鄭潔因病去世了。

鄭潔生前是兒童醫院的醫生,在她去世後,醫院支付了她6萬元撫卹金。 鄭潔的公積金賬戶在2013年5月是2萬元,去世時有6萬元。另外她還有兩張銀行卡共有存款2萬元,以及一套房子。

小編介紹了這麼多關於鄭潔的遺產,大家猜到接下來的故事走向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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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下面一場“搶”遺產大戲,正式上演!鄭潔和孫強兩人都是再婚,鄭潔和前夫有兩個兒子,並且鄭潔的父親還健在。而孫強和前妻有一個女兒,一直跟著孫強生活。

鄭潔去世後,孫強第一個發表看法。他講自己和鄭潔是合法夫妻,房子和錢都有他的一半,剩下的錢再和其他人平分。鄭潔的父親和兩個兒子反駁認為,孫強和鄭潔的結婚證可能是個假證。

孫強一聽這話十分生氣,他又講自己的女兒是鄭潔的繼女,也算是鄭潔的女兒,所以鄭潔的遺產,不但他自己可以繼承,他的女兒也可以繼承。鄭潔的兩個兒子聽到孫強這麼說,也是十分惱火,他們講孫強的女兒和他們的母親,毫無血緣關係,根本不能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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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人你一句我一句,眼看就要大打出手。鄰居看不下去了,便講可以去法院,這錢該判給誰法院清楚。

孫強覺得有道理,就帶著女兒來到法院。他還提供了自己和鄭潔兩人的結婚證,以及女兒麗麗所在學校出的證明,證明麗麗從2014年至今一直在學校讀書,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一直由孫強和鄭潔供給支出。

而鄭潔的父親和兩個兒子在法庭上提出,孫強說的根本不是真的。來安鎮某村的村委會有證明麗麗一直在來安生活,沒有跟鄭潔形成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撫養關係。所以麗麗沒有資格繼承鄭潔的遺產。

那麼法院會對這筆財產做出怎樣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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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有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

1、浦口區的房屋孫強享有八分之五,鄭潔的父親和兩個兒子各享有八分之一;

2、對於兒童醫院支付的6萬元撫卹金,孫強和其餘三人各享有四分之一,即1.5萬;

3、鄭潔的公積金賬戶餘額為5元,孫強享有3萬元,其餘三人各分得1萬元;

4、鄭潔的銀行存款為2萬元,由孫強享有12500元,其餘三人各分的2500元;

5、駁回孫強和麗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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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院為什麼會這麼判呢?

父母與子女相互之間的繼承權是法定繼承權,繼承權的產生一般是因血緣關係的承繼或因收養形成擬製的血親關係。一般繼子女隨父母一方生活,後因其撫養人重新組建家庭而帶至新的家庭生活,此時,繼父母並非因血緣或法定原因而與繼子女產生父母子女間的關係。繼子女介入撫養人重組後的家庭,必須在繼父母對其的實際撫養中,才能在該家庭中形成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未成年繼子女主張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應證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實際的撫養關係。

本案中,麗麗作為鄭潔的繼女,提供的證據顯示,她上學、生活的地域與繼母工作和生活的地域明顯不同,不能證明繼女在南京居住生活,所以兩人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麗麗不能作為鄭潔的繼承人繼承遺產。

而剩下的4個人都有資格繼承鄭潔的遺產,但是繼承的份額卻有所不同。位於浦口區的房子,是鄭潔和孫強的夫妻共同財產,他們之間沒有約定份額,應視為各占房屋一半的份額。鄭潔去世後,她的份額就作為遺由4人各分得四分之一,因為孫強本身就有房子一半的份額,所以他分得八分之五,其餘三人各分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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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醫院支付的撫卹金因為本身不屬於遺產,所以應該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各享有1.5萬元。

鄭潔的公積金賬戶餘額為6萬元,其中與孫強婚煙關係存續期間公積金是4萬元。這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孫強享有八分之五,其餘三人各享有八分之一。而鄭潔個人婚前公積金為2萬元,應由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

鄭潔銀行卡內的存款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孫強分得八分之五,其餘三人分得八分之一。(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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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會經常發生變化的,家庭不完整,有的是離婚,有的是意外事故,還有其他原因,原來的家庭成員要繼續生活下去,就會重組家庭。家庭重組後,家庭成員發生了變化。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是有規定的,這方面的規定很系統、全面。但具體到其一個人身認定時,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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