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交车行驶中,乘客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其他人一脚踢开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柏拉图4799


依我之见:公交车正在急驰中乘客‘’踢死‘’正在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歹徒的行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一,我们先来分析歹徒‘’殴打司机抢夺急驰中的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性质。我们知道公交车是我国城乡居民出行的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从乘客的多少可分为七至十九人的中型客车和十九人以上的大型客车,也就是说每车随时会有不特定多数的乘车人搭乘公共客车,而车辆在行驶中的乘客的公共安全就落在了驾驶机动车‘’司机‘’的肩上,为保证驾驶机动车安全无论是立法机关丶交警部门丶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和有关客运公司均以法律、法规丶规章和工作程序规范的形式既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规范司机的驾车行为,更为重重要的是国家还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明规规定了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举止:不得扰乱乘车秩序丶不得在车寻衅滋事、不得在车内盗窃丶诈骗丶毁损丶抢劫…不得干扰司机驾驶机动车丶不得‘’殴打‘’正在驾车司机和乘客…总之,这一系列的‘’不得‘’,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特定多数的全车人的生命安全‘’,而司机又是决定全车安全的关健,就如同俗话所‘’司机的方向盘,就是乘车人的鬼门关‘’,所以,公交车司机是关系全车人生命的关健。

那么,如何看待‘乘车人,即本案歹徒‘’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和‘’抢夺方向盘‘’之行为性质呢?依我之见:该歹徒的‘’殴打和抢夺方向盘‘’之行为是以暴力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应予严厉惩罚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从主观上讲该歹徒应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从生活的经验上他应该是完全‘’明知‘’在公共交通工具急驰过程中速度快丶质量重,其冲击力和惯性很大,司机在正常不被打扰的情况下都必须全神贯注丶正确操作方能保证车辆安全,不然,就会发生车毁人亡的惨痛事故,同时,歹徒更‘’明知‘’司机在外力的冲击或他人的暴力殴打下完全可能操作严重错误丶车辆会象脱僵的野马导致车毁人亡的惨痛后果,但是歹徒在‘’主观明知‘’暴力殴打和抢夺方向盘会产生严重后果‘’仍积极实施‘’(虽真接故意不是为了谋害全车人生命,是基于司机未按自已要求停车的‘’动机‘’,但无论什么样的‘’动机‘’,都不能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同时,动机不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了暴力‘’殴打和抢夺‘’的犯罪行为,从《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形态讲,只要实施了危害行为就构成该罪,即行为犯,至于是否最终产生危害后果是加重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至于本案例中没有出现‘’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不是该歹徒主动放弃丶中止了犯罪,而是车上其他乘客为了车辆和自身安全而及时丶果断采取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即‘’猛踢一脚‘’才避免了惨痛后果的发生。

如果案发时,任由歹徒肆意殴打司机并抢夺方向盘而无一人出手及时制止,即‘’正当防卫‘’其后果可能是车毁和车上乘客和马路上的其他车辆丶行人将会有难以想象的惨痛后果。如果发生这惨痛的后果,假设歹徒还侥幸活着的话,最终惩罚犯罪嫌疑人歹徒时依法会在确定‘’殴打和抢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其无期徒刑,‘’至于死刑‘’。从这个角度来看,当歹徒殴打和抢夺方向盘的暴力行为实施之时,法律已预示他会走到人生的尽头,他的被踢死是他以身试法之昝由自取。

二,通过上述对犯罪歹徒殴打和抢夺方向盘的乘车人的行为分析:殴打司机和抢夺方向盘的暴力性,也就是‘’行凶‘’的表现形式,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工具和全车人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中‘’无限正当防卫‘’对于这种‘’正在行凶‘’的‘’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致其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止过当,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丶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的暴力侵害,对及时制止正在急驰的公共交通工具和掌握车辆安全驾驶的司机遭受暴力殴打和抢夺方向盘的‘’行凶‘’行为而对犯罪嫌疑人当场果断予以制止的一切行为(猛踢歹徒)均属于正当防卫,即以避免致车毁全车人亡的"重大公共利益"遭受惨重损害为代价,即使致歹徒一人死亡,也不属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车上‘’乘客‘’为制止歹徒的‘’正在行凶‘’的行为,而对其‘’猛踢一脚‘’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任何责任的行为。


唐先明75443043


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公布,是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十五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瞬间消逝,令人扼腕叹息。

教训惨痛,值得深思。

如果有人问,公交车行驶中,乘客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其他人一脚踢开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有书君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认为,踢乘客的人应该不负任何的法律责任。

1、死者已涉嫌构成了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众所周知,公交车是我们常见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司机掌握着全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职责就是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整个过程都不得有半点的分心和疏忽。

而作为成年人的乘客,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明知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有可能惊扰到司机而引起车辆失控,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还要故意为之。

这种行为等同于放火、决水,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月29日,北京的一位乘客邓某,因坐过站要求中途停车被拒,便用整箱的牛奶砸向司机手部,司机在躲闪中导致车辆偏离方向,虽紧急刹车,仍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剐蹭,邓某因涉嫌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已被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踢人乘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打公交车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已将司机、所有乘客和路上车辆、行人的性命,以及国家和个人财产处于一种无法预料后果的不法侵害中。

此时如果有乘客出来制止,其行为应该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即“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典型的案例,是今年的8月27日,在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宝马司机死亡,骑电动车男子因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3、应该认定踢人乘客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在闹事乘客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时,虽然无法预见将有怎样的后果发生,但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时若有人不顾自身安危,上前一脚将其踢开,是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特性,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予以表扬和奖励。

今年四月,在湖南就发生一起类似事件,当时正是一位乘客飞起一脚,猛踹在高速公路上抢夺方向盘的男子,从而化解了险情。挽救了自己,也挽救了别人。

4、结果是无法预知的

当危险来临时,危急时刻,踢人乘客一心想到的就是尽快阻止危害的发生,对于闹事者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晓,也没有时间去了解,因而无法预知事态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只要在闹事的乘客被踢开,也就是说险情化解后,踢人者没有继续踢打的动作,他的行为应该是正当的,是应该弘扬的一种正能量。

近年来,击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事件时有发生,引人担忧。但愿“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惨痛教训能警醒世人,让悲剧不再发生。谨记!冲动是魔鬼,任何自私自利和不守规则的行为,终将是害人又害己。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西门观点:什么责任也不应负,而且应该给予见义勇为奖励。

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有人殴打司机和抢夺司机方向盘,乘客一脚踢过去,阻止了犯罪行为,保全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但犯罪者却抢救无效死亡,这位乘客要不要负刑事和民事责任?

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殴打公交司机和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属于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出事,伤亡的是一车乘客,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乘客脚踢犯罪者,阻止犯罪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不应该负任何责任,而且应该表扬和奖励。



空口无凭,法律为证。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和殴打司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乘客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分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有律师说,不负刑事责任,但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完全是罔顾事实,胡乱评论。



不属于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既然是正当防卫,为什么要负民事责任?

再说,这位乘客在不法分子危及全车乘客生命安全的紧急关头,挺身而出,阻止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不仅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属于见义勇为,应该表扬奖励,而不是赔偿犯罪分子的损失。

为什么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事件屡屡发生,就是因为惩罚不到位。犯罪分子的死亡,完全是咎由自取,活该!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就像所有的热点事件一样,留在那辆车里人的家属,将是永远的伤痛;而公众慢慢就会把这件事淡忘。

我也曾写过多篇文章谈论这件事,在事件发生后,我就分析了各方的责任:

目前,我们还不知道后续的赔偿事宜:

各大媒体都在呼吁彻查22路公交公司,可至今未得到新的信息:

现在,很多朋友都把制止国内争抢方向盘放在了国内乘客的见义勇为上:

但那么多抢夺方向盘的,也只有武汉这个小伙冲上前去抱住了这个泼妇。

可见,靠国内乘客拔刀相助、挺身而出去制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并不可靠。

大家还记得七岁孩子公交车上被暴打这件事吗?

发生在公交车上这么多事,现在,叫乘客去制止有人抢夺方向盘,我感觉很难实行。

第一、这不是乘客必尽的义务,坐公交的乘客,你不能明确要求他做好准备,随时对付有人抢夺方向盘。

第二、出现突发情况,乘客难以判断全程,看到的只是司机处发生了争执,但过程难以了解,不好做出决定。

第三、即使明知道是有人寻衅滋事,但乘客没有执法权,难以掌控干预尺度。像暴打七岁小孩那个小伙子,显而易见由受侵害者变成了施虐者。同样,如果真的一脚把抢夺方向盘的人踹死了,那肯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有鉴于此,乘客遇到这样的事躲躲闪闪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我觉得这方面还是得向美国学习:

第一、通过严格立法和执法威慑企图抢夺方向盘,骚扰公交车司机的人员。

第二、将公交车司机位置做封闭隔离,防止有疯子做出疯狂举动。



事出有因的道理谁都懂的,危机面前挺身而出的也是有的。如果是在危急的面前出手了,造成的后果也要受到惩罚,也要受到谴责的话,我想如果是在网络平台或者是在舆论上,给予一些谴责的话。我想那么今后谁也不会去做那种见义勇为的事情,谁都会怕给自己招揽来麻烦,所以都不敢管这件事情。到头来难道就任凭邪恶的胡作非为吗?难道伸张正义还有错吗?



所以我说。当这个乘客与司机私斗的时候去抢夺方向盘,那么就有一种同归于尽的想法,就有一种只车上乘客的生命而不顾的那种犯罪的行为。如果这危急的关头大家都不挺事出,而是袖手旁观的话,那么不也像是2018年惨剧的发生的一样吗?最终满车上的人都成了这个邪恶事件的殉葬品。是不是有些不值得呀,所以我认为在这个闹事的乘客对司机已经造成了威胁?对这个客车上的人员已经构成了危险的时候,别说是打死他就是给他碎尸万段也不过分,因为别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这种邪恶人的生命可以不管不顾。

如果说是这些乘客把这个闹事的人打死了,我觉得也算是正当防卫,不应该牵连人家的责任。所以我认为正当防为就没有错,打死闹事的人就没有错,就不用再讨论了还是应该以见义勇为的方式给人家批花带红,让人家受到表扬,受到奖励,这才是满满的正能量。


伊春美食美客


从因果关系角度来看,正常踢一脚不会造成乘客死亡,他本是是正当防卫,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去尸检,看死亡的乘客是因为什么死亡,如果说是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如突发心脏病,与踢人乘客踢的那一脚没关系,不是诱发他突然犯病的,就是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如果那一脚正好踢在心脏上,诱发他突然犯病死去,应该是防卫过当,因为他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服那个乘客,不踢要害部位也能控制他。另外,如果踢人的乘客本身练过跆拳道,他的一脚足以致命,那么他就是防卫过当。应该负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该行为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这有可能判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


宝妈茶会


2018年是交通历年来最疯狂一年,公交司,汽车,地铁,高铁,动车。霸座,扒门,大闹机场,安检。

打公交司机,打骂交警,辅警,保协员。就是不见,公安局,交通部,法律部,出台严厉打击违法,法律法规的政策,


手机用户54028975705


应该你抢救一车乘客生命的光荣称号。


手机用户6002768785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小太阳5226


应该按见义勇为给予奖励!不负法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