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以案釋法: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原標題: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裁判要旨

區分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

案情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於2016年開始,以放貸給他人為由,先後騙取被害人劉甲共計237萬元、騙取被害人劉乙共計23萬元、騙取被害人李某共計226萬元,贓款均被劉某用於賭博。案發後,贓款均無法追回。

裁判

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照刑法有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2。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給被害人劉甲人民幣237萬元、退賠給被害人劉乙人民幣23萬元、退賠給被害人李某人民幣226萬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宣判後,劉某不服,以其借款後有支付利息和本金給被害人,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為由提出上訴。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關於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以真實身份借款,並出具借條、支付利息,且劉某否認其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故劉某的行為屬於民事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實踐中,許多借貸式詐騙的行為人在歸案後,總會提供借條等證據,並辯解稱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民間借貸糾紛。由於此類案件與民間借貸糾紛有相似之處,因此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帶來了不少困擾。筆者認為,區分借貸式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偏聽偏信被告人的辯解,而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表現及其他客觀因素加以綜合分析判斷。具體應當審查以下幾個因素: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股票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本案中,劉某在其已因賭博而欠下鉅額債務,又無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以高利息為誘餌,虛構放貸給他人的事實,誘騙三被害人將錢借給其使用。劉某在騙得資金後,除少部分以利息或本金名義歸還被害人外,將其餘資金全部用於賭博,導致無法歸還。劉某與被害人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係,但實質上劉某是以借為名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本案案號:(2018)粵5102刑初11號,(2018)粵51刑終59號

案例編寫人: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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