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狄治民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一審宣判

狄治民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一審宣判

狄治民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一審宣判

8月27日下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狄治民等1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強迫勞動罪、詐騙罪、貪汙罪、職務侵佔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狄亞麗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九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狄治民糾集被告人羅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龍等人,成立“十八兄弟會”,在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一帶逞強爭霸,逐漸成勢。2000年前後,狄治民又聚集了被告人狄亞麗、狄亞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員和宋生民、程明禮等主動依附人員,逐漸形成了以狄治民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5年以來,該犯罪組織在原洛寧縣興華鎮個別黨政幹部包庇、縱容下,長期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壟斷農村工程建設,暴力插手民間糾紛,干擾破壞行業秩序,非法把持村級組織,大肆侵佔群眾利益,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的實施了搶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強迫勞動、隨意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40餘起,在洛寧縣興華鎮、下峪鎮及周邊地區形成惡劣影響。

狄治民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狄治民糾集被告人狄亞麗、狄亞平等人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及周邊村鎮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狄治民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近200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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