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膽大包天:富順男子上訴期間毆打同倉人員 再獲捕

富順縣看守所在押人員王某某,因瑣事毆打同倉人員致輕傷,2018年8月21日富順縣公安局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近日,富順縣檢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15日9時許,富順縣看守所B05倉室的在押人員鍾某因監室內瑣事與同倉被羈押人員王某某發生口角,發生口角過程中王某某在B05倉室的放風間門口用拳頭毆打鐘某鼻部至其鼻部受傷,後雙方被同倉人員勸解。經法醫鑑定,鍾某的傷情等級為輕傷二級。

富順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證據系偵查機關依法獲取,可以採信。案發起因與經過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視頻資料等予以印證,傷害結果有鑑定意見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相互印證,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毆打被害人鍾某並致被害人輕傷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本案之前屢次故意犯罪:2012年12月1日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分別被富順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4年4月14日因犯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罪分別被被富順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於2017年4月13日刑滿釋放;2017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富順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雷馬坪監獄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後被押回重審,2018年7月12日被富順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該案現在上訴期。

綜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上訴期間在看守所監倉內再次實施新的犯罪,將被害人打致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且其繫累犯,前科累累,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富順縣檢察院遂依法作出以上決定。

富順縣人民檢察院 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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