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親媽再嫁忘了兒,法庭上考驗母子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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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經過

何錦說,2005年8月,他的父親何平與周英經人介紹認識;

2006年12月,父母倆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007年8月1日何錦出生。

2008年8月,母親因與父親鬧矛盾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沒有盡到母親的責任。

現在,何錦知曉周英迴歸原籍另成了家,經濟條件比較好,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支付18年的撫養費90000元。

周英則辯稱,現以打工為生,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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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認為

周英作為何錦的親生母親,在何錦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期間,有撫養何錦的法定義務。

何錦要求作為親生母親的周英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結合何錦何錦的現有生活狀況,判決自2015年起至2025年止,由周英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何錦何錦撫養費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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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踐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以沒有能力撫養為由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是否應得到支持?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

無論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絕履行撫養義務,都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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