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從魯、甘、遼三省網約車案告訴我們罰多少錢才算裁量得當

“網約車”自出現開始就是吸引“眼球”的熱點,爭議不斷。尤其對沒有合法手續的“網約車”,交通執法部門舉步維艱,不罰吧,行業有矛盾,罰吧網約車及其後的平臺有意見,明顯的就是這幾年交通執法部門頻頻以被告身份出現在媒體面前。自號稱全國專車第一案的山東省網約車案出現後,全國陸續出現多起網約車案被媒體廣泛關注並引發熱議。今天,筆者就從山東、甘肅、遼寧三省三起網約車行政訴訟案件說起,分析一下交通執法部門在對“網約車”行政處罰時,如何實施自由裁量權才算裁量得當。

從魯、甘、遼三省網約車案告訴我們罰多少錢才算裁量得當

一、三案的裁判理由

1.山東“網約車案”——法院認為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網約車作為客運服務的新業態和分享經濟的產物,有助於緩解客運服務的供需矛盾,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符合社會發展趨勢和創新需求,對其應當保持適度寬容。另一方面,這種新業態又給既有客運管理秩序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存有安全隱患等問題,確需加強規範引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也從側面對此予以佐證。當一種新生事物在滿足社會需求、促進創新創業方面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時,對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的評判不僅要遵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亦應充分考慮是否符合社會公眾感受。相對人通過網絡約車軟件進行道路運輸經營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一般社會認知。行政機關在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時,應當儘可能將對當事人的不利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和限度內,以達到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保護新生事物之間的平衡。另外,該行為中有幾方主體受益、最終產生的車費是否已經實際支付或結算完畢,行政機關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在上述事實尚不明確以及該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況下,將該行為的後果全部歸於相對人,並對其個人作出較重處罰,有違比例原則,構成明顯不當。

2.甘肅“網約車”案——法院認為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判決變更處罰數額:從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其僅針對相對人本次非法營運行為進行了處罰,無充分證據證明相對人非法營運行為情節嚴重。故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未考慮相對人違法行為的程度和現實危害性,也未考慮相對人使用網約車平臺聯繫載客行為的實際情況,將所有的違法責任全部歸結於相對人,且處以罰款2萬元的頂格處罰,有違公平公正,屬明顯不當。故行政機關在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時未綜合考慮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該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3.遼寧“網約車”案——法院認為裁量得當,判決駁回相對人訴訟請求:網約車是新興的客運服務模式,對其應當保持適度寬容,但網約車的運營同樣需要有效的監管。網約車這種客運行為與傳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一樣,同樣關係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政府對公共服務領域的有序管理,應當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有序進行。相對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政機關為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道路運營秩序,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考慮社會危害性較小,按照最低限額三萬元處罰,裁量並無不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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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案的裁判依據

1.山東網約車行政處罰案依據的是《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即“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或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甘肅網約車案行政處罰依據的是《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遼寧網約車案行政處罰依據的是《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即“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或者持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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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實施行政處罰才算裁量得當

縱觀三起“網約車”案的行政判決書,不難發現,山東案法律規定的罰款幅度為5000元至3萬元,處罰決定為2萬;甘肅案法律規定的罰款幅度為5000元至2萬元,處罰決定為2萬元;遼寧案法律規定的罰款幅度為3萬元至10萬元,處罰決定為3萬元。所以:

啟示之一:在罰款幅度內處較高數額罰款時,必須具有嚴重情形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所以,如果對違法行為處以較高罰款幅度時,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必須與罰款幅度相適應,即過高相當。三案中,山東、甘肅案件的判決書均有體現。

啟示之二:處以較高罰款幅度的違法行為的嚴重情形必須有證據證明

“先取證後裁決”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如果違法行為當事人實施了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規定應當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執法人員必須收據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實施自由裁量時,已經收集到足以證明應當給予當事人較重處罰的證據。否則,根據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執法部門要承擔敗訴風險,此點山東案體現較為明顯。

啟示之三:實施行政處罰需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考慮社會效果

行政處罰本身並不是目的,建立規範有序的行政管理秩序方為目的。所以,行政執法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前因後果及其所處的形勢,全面分析其產生的根源。對新生事物,應當有包容心,但違法行為,也應當予以處罰,關鍵在於權衡兩者的關係。此觀點,三案判決書均有所表述。但在實踐中,此點極難平衡,這也是交通執法機構面臨的重大難題。但無論如何,在現今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再罔顧法律而一意獨行,則與法治社會偏離的越來越遠。

從魯、甘、遼三省網約車案告訴我們罰多少錢才算裁量得當

還是那句話,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社會主體也應當守法、信法、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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