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辱罵書記員、當庭暴力搶奪材料、逾期舉證,必罰!

民事強制措施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採取的強制手段,其目的是排除妨害,教育行為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訴訟秩序,聽從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的指揮,保證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民事強制措施種類有拘傳、訓誡、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5種。今天,天心區人民法院就公佈了民事強制措施三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侮辱書記員罰款四千

基本案情

江某系天心法院受理胡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的妻子。因此前向原告胡某送達了判決書,胡某待上訴期滿後,認為案件已經生效前來申請執行,發現被告李某判決尚未有效送達。胡某妻子江某不顧本案書記員多次郵寄判決顯示為他人簽收,上門送達又未找到人的解釋,氣焰囂張的質問女書記員楊某“你為什麼一直不送達,是不是和被告李某睡過覺?”,書記員楊某在江某帶有嚴重侮辱性質問的情況下,在提醒其注意言行之餘,還一直耐心解釋。

在承辦法官童廣峰到場後,江某再次辱罵書記員楊某:“一個案件這麼久了,還不能送達給被告,你**肯定和李某睡過覺”。承辦法官看到其辱罵書記員,並蠻不講理的行為後,對其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同時責令其具結悔過,視情況採取進一步措施。江某被批評後,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向書記員楊某出具《道歉書》,並獲得了書記員楊某的諒解。

辱骂书记员、当庭暴力抢夺材料、逾期举证,必罚!

處理結果

鑑於江某認錯態度較好,又獲得了書記員楊某的諒解,天心法院作出江某向書記員楊某公開道歉,並處以罰款四千元的處罰。隨後江某繳納了罰款,沒有提出複議。

典型意義

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必須確保其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侮辱、謾罵履職的司法工作人員,極大的挫傷了司法工作人員職業感情,嚴重挑戰了法治和法律的權威。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的江某採取制裁措施,是對司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及時維護,不僅正當,而且十分必要。

案例二 當庭暴力搶奪材料罰款一萬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男)訴被告張某(女)離婚糾紛一案中,庭審結束後,雙方在法庭內等待核對庭審筆錄簽字。期間,法官、書記員因故暫離法庭。原告彭某在此期間先與被告張某發生爭執,後衝至被告張某面前使用暴力將其推倒在地。後暴力搶奪被告張某的訴訟材料,並將被告的部分材料撕毀。待書記員返還法庭後見法庭內一片狼藉,被告張某蹲坐在地上哭泣,立即報告主審法官並調閱監控視頻還原當時的情況。本案主審法官童廣峰當即通知法警將其控制,並詢問原告彭某。原告彭某對其暴利搶奪訴訟材料,鬨鬧法庭的行為供認不諱。並當庭表示悔過,取得了被告張金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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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被罰款人彭某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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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嚴重違反法庭秩序引發的司法制裁的案件。審判庭作為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訴訟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場所,具有極大的尊嚴性和嚴肅性。原告彭某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院法庭內公然無視法庭紀律,採取暴力手段搶奪物品,鬨鬧法庭,其行為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損害,危害甚深。法院查實案情後,原告彭某當庭悔過,並主動取得被告諒解。法院依法對其酌情從輕罰款10000元,施以懲戒。後經新聞媒體報道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真正起到了保障法庭秩序、維護法律尊嚴的作用。

案例三 逾期舉證罰款二千

基本案情

天心法院於2017年3月1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吳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陳某於開庭之時方才向法庭提交了其全部證據。原告吳某拒絕接受,請求法庭不要組織質證。經查,其向法庭提交證據的時間已超過了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經法庭釋明其逾期提交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後,被告陳某堅持向法庭提交證據,並願意接受法庭的制裁,本院予以准許。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違反法庭指定的舉證期限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妨害了法庭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應予制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對被罰款人陳某罰款二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當事人逾期舉證作出的司法懲罰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舉證期限及訴訟環節均已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遵守舉證期限既是對法律的遵守,亦是對法官及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尊重。本案被處罰人陳某逾期舉證,妨害司法活動正常進行,本院予以教育並告知其法律後果,但陳某堅持要求提交證據,並自願接受法庭制裁。如法庭不對其進行制裁,對遵守舉證期限的當事人意味著不公平,同時,如法庭容忍類似行為的存在,則屢屢再次開庭亦造成了司法效率的降低,司法資源的浪費。本案中,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下本院允許其當庭提交證據並組織質證,同時對其進行罰款。既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懲處,亦兼顧了案件實體審理的公正。在程序與實體兩個方面均起到了示範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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