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中介設局低價買房,合同被判決無效

中介幫同事買房,

以低於市價50萬買入一個筍盤,

後被賣家發現並拒絕履行合同,

那麼,買賣合同還有效嗎?

廣州日報記者昨日從順德法院瞭解到,買家因為未披露自己身份重大信息,導致賣家以明顯過分低於同期市場價賣房,因此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家無需因此支付違約金。

中介设局低价买房,合同被判决无效

賣房時,賣家不知買方是中介的同事

2016年10月,李某和妻子匡某,想賣掉自己名下的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新桂居委會丹桂路一個小區的房產(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並在網絡平臺上發佈了出售該房屋的信息。

2017年的4月10日,房地產經紀劉某林聯繫賣方李某,到該中介公司的網點面談。“當時見到兩個人,自稱是姐弟,要幫另一個弟弟買房。”最終,李某和陳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

按照約定,陳某以112.8萬元的價格,向李某買下該處房產,買家將通過申請銀行按揭支付尾款,並隨後辦理過戶。涉案房屋的交付時間為2017年7月20日。 簽訂合同後幾天,李某發現,自己同小區其他房屋的同期掛牌價與成交價較高。於是李某在2017年4月27日,向陳某和中介提出解除上述《房地產買賣合同》,但雙方未協商一致。事後,陳某還告訴賣家,讓該中介公司的職員劉某桂,作為涉案房屋過戶後的登記產權人。

中介设局低价买房,合同被判决无效

2017年7月13日,銀行出具了《貸款意向書》,李某經過調查終於識破了真相:實際買家劉某桂原來是中介劉某林的同事。

於是,陳某以房地產中介“冒充買家找業主買房”為由,拒絕履行該合同。雙方於是選擇了對簿公堂。

賣家:合同價比同期房屋評估價低50萬

賣家李某堅稱自己是“被入局”。他稱,房地產中介劉某林在自己賣房時,散佈了周邊房價下跌的信息。且見到買家陳某時,他們也沒表明自己的真實身份。李某稱,在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時,自己出於對經紀人的信任在該合同上籤了名。劉某林帶走該合同辦理按揭手續,未將該合同交還給他。

後經李某多次催促,劉某林才通過微信發送了幾張圖片,顯示辦理按揭的人為另一人——劉某桂,並解釋稱劉某桂就是陳某的“弟妹”。

經李某調查發現,原來劉某桂與劉某林均是同一個房地產中介的員工。

賣家還告訴法官,銀行對涉案房屋的同期(2017年6月15日)評估價為1615700元,遠高於交易價1128000元。

中介设局低价买房,合同被判决无效

李某稱,原先簽訂的合同是買家編造的,造成被告利益嚴重受損。“中介立場不中立,夥同買家欺騙賣家,為達到購房目的故意不帶其他客戶看房,讓賣家得不到公平合理的中介服務。”李某稱,因此該合同是顯失公平和欺詐的情況下籤訂的,是可撤銷的合同。

買家:合同價比放盤價高 賣家違約在先

對於賣家李某的說法,買家陳某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陳某堅稱,自己的合同是雙方在公平的情況下籤訂的,是合法有效的。

“李某當時放盤的價格是1080000元,我們和他簽訂合同時,還多出48000元,一開始他對這個價格是滿意的,不存在以低價購買房產的情況。”陳某稱。

中介:實際買家是“買方”堂弟,由女友按揭購房

在法院的詢問中,撮合此宗交易的房產中介劉某林表示,當時陳某說自己是借錢給她堂弟買房結婚用,只是因為限購政策的原因,最終出面按揭的是她堂弟的女朋友劉某桂。“根據公司內部規定,我們不允許經紀人操作自己的房源單,所以只能由非公司的人出面籤的合同,並指定過戶。”

法院: 買家隱瞞身份信息 合同價明顯過低無效

順德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上述合同的實際買方為劉某桂,陳某與劉某桂之間僅為隱名代理關係。

中介设局低价买房,合同被判决无效

“賣家和房產中介約定,按成交價的3%比例收取居間服務費,賣家因此會希望中介所促成的交易價格,有利於滿足甚至高於市場價值成交。”法官表示,在這一情況下,買方與居間人之間所存在的利害關係明顯有礙於賣方信賴利益的實現,中介公司由此制定了該公司職員不能作為公司房源的購房人的內部規定。

法官稱,

該案中也沒有證據表明,買家在和賣家訂立合同的時候,以合理方式披露了實際買方主體情況及劉某桂系中介職員的重大信息。“買家隱瞞了前述信息,且合同價格確存在明顯過分低於同期市場價值的情況,給賣家造成了相應損害。”法官稱,因此賣家要求撤銷與原告之間的合同的請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撤銷了該起案件中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且賣家無需支持違約金。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昕宇,通訊員宋曉賁

編/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霍澤凱

出品/廣州日報佛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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