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不能任由高鐵霸座鬧劇反覆上演 蚌埠檢察 2018-09-21 09: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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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高鐵霸座鬧劇反覆上演 蚌埠檢察 2018-09-21 09:35:27

9月19日,網上傳出一段G6078次列車一女乘客“霸座”視頻。20日,衡陽鐵路公安處發佈通報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高鐵“霸座”事件女乘客周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9月20日中國新聞網)。

看了這段視頻,這位“霸座女”聲稱“車票上寫我名字啦,沒寫應該坐在過道呀”。儘管鐵路乘務人員一再勸導,她仍強詞奪理,就是不讓座。“霸座女”與前一段的“霸座男”孫某的行為如出一轍,共同點是蠻橫無理。在這兩起霸座事件處理上,鐵路公安部門這次處理迅速及時。19日事發,20日作出處罰。而在“霸座男”事件中,鐵路部門有關人員一開始稱“霸座男”“不違法”,在引起輿論廣泛關注幾天後,才認定違法並處罰。可見,鐵路部門對霸座現象的違法認識越來越清晰,處罰更規範。

一張火車票就是一份鐵路運輸合同。霸座首先違反合同法,不聽勸導繼續霸佔,繼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輕者罰款,重者拘留。

火車票是鐵路企業與乘客之間的合同,對雙方均具約束力。這起事件,乘務人員勸說“霸座女”無效,遂安排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霸座乘客到隔壁車廂就座。列車方並未遵守合同約定,這頂多算個補救措施。慶幸的是,被霸座乘客保持了剋制,否則難以避免更大糾紛。如果列車上沒有空餘座位,如果被霸座乘客堅持要求坐到自己座位上,列車方並未能維護乘車秩序,不能提供應有的乘車服務,同樣違反合同約定,違反合同法。

強調這一點,只是想說明“霸座女”持續霸座行為不僅自己違法,還導致鐵路企業“被違法”。那麼,列車方只能任由“霸座女”持續違法嗎?運營秩序被持續破壞嗎?難道就束手無策嗎?其實,這些問題正是公眾關注霸座事件的焦點。有網友指出,乘務人員能否採取硬性約束措施?有律師指出,鐵路已經改制成企業,沒有執法權。

在筆者看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規定,違法情節較輕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拘留。霸座到底是情節較輕還是較重,並不明瞭,未見有關方面解釋。以情節較輕罰款200元,處罰程度相當於一次交通違法停車處理而已,不足以震懾霸座者。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就不認同“情節較輕”的處罰,曾就孫某霸座事件表示:“高鐵霸座事件還是比較嚴重的,我認為可以處罰得更重一些。”

針對霸座事件,鐵路部門有關人士表示,目前只能依靠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鐵路相關法規中無相關規定,這暴露出鐵路法規存在欠缺。2017年3月實施的《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規定,機長在履行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時,對“強佔座位”的擾亂行為可以要求機組成員“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鐵路部門不妨學習借鑑,完善相關法律規範,讓“霸座”耍賴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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