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普法:舉家搬遷至縣城村裡能否收回土地

2004年王某承包了村裡的3畝土地,承包期限20年。隨著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王某舉家遷入市區發展,並將其所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同村的張某耕種。可遷出後不久就收到村委會的通知,其不再具有承包本村土地的資格,村裡要求收回其承包耕種的土地,王某不服,遂到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諮詢,認為村委會侵害其合法權益,要求繼續履行承包合同。

村委會的幹部解釋說,王某一家已遷入市區,不在本村生活,因此沒有資格再承包土地,村裡耕種的土地只是承包給本村村民,而且該村人多地少,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是經過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符合法律規定。

新市區法院法官解釋,隨著近兩年來城市化腳步日漸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走出農村打工或者經商,甚至舉家外遷,因此如何處理原來的承包地,也成為一個普遍的問題。對此,我國物權法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如果在承包期內舉家遷入“小城鎮”落戶,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所承包的土地在本村內依法流轉。如果遷入較大的市,同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其所承包的土地交回,承包方不交回的,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土地被依法收回的,承包人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即我們平時所說的“青苗費”等問題。

前款所說的“小城鎮”是指一些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關於承包人舉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其承包土地能否收回的問題,主要是考慮農民遷入小城鎮後的社會保障問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各地的經濟發展還不夠平衡,進入小城鎮落戶的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就等於失去了生活來源,因此應當按照承包人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其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賬等方式進行經營權的流轉,從而保護小城鎮生活的農民的合法權益。

村民舉家遷入設區的大市,轉為非農業戶口,其已經不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此不再具有承包該村土地的資格。(徐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