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市创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188号8楼809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9月19日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鼎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创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19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67,000,000股股份,占比6.02%。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披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和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进而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的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系创诚资产与工银瑞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致,根据协议约定,工银瑞投将其持有的67,000,000股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给创诚资产。本次权益变动后,创诚资产将持有67,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华鼎股份总股本的6.02%。

3、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方: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受让方:义乌市创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股份转让数量及比例

工银瑞投与创诚资产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工银瑞投以协议转让方式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7000000股(以下简称“目标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2%。

3、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

(1)经协商,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华鼎股份】【67000000】股股票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人民币【6.22】元/股的价格)作为每股股票转让价格转让予受让方,转让价款总计人民币【416,740,000.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受让方亦同意受让目标股权。

(2)双方同意,受让方按照如下流程向转让方支付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

在2018年【9】月【28】日前,受让方将目标股权的全部转让价款【416,740,000.00】元人民币一次性打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交割安排

双方应于公告后7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交易确认函次日缴纳本次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在2018年【9】月【28】日前向转让方支付全部目标股权转让价款;转让方应于收到全部款项后10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权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目标股权过户手续。

三、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创诚资产持有公司股份为6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四、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华鼎股份证券部。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市创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 志 伟

年 月 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