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家中進水,竟怪樓下不進水?

構建和諧的鄰里關係符合我國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現在基本都是公寓式的房屋,上下樓層之間關係緊密,本應友好相處的關係,卻因家中進水對簿公堂。

原、被告系樓上下鄰居關係,原告住在301室,被告住在201室。2016年11月18日,被告趁原告家裡無人之機,不經允許,私自改變四號樓1單元下水管道,導致原告家裡全面進水,裝飾工程全部泡在汙水裡,室內惡臭難聞,木地板等裝飾工程全部毀損,無法使用。原告出租交給他人使用的房屋因而泡湯,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經濟損失高達23510元。事發後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指出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但被告至今不予理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明,原告羅某、韓某系301室業主。2016年11月份,因原告所在單元廚房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致使301室內自廚房處溢水,造成原告一定的財產損失。經原告羅某單方委託,損失經安徽中泰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17110元。被告李某居住在201室,與原告繫上下樓鄰居關係。在該單元廚房共用管道堵塞不暢後,被告打通廚房牆面加設管道,將廚房用水直接通過該管道排出室外。原告認為,其室內溢水是由於被告加裝管道所致,遂將被告列為一般侵權人,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將被告列為一般侵權人向本院提起侵權之訴,應當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系由於被告行為所致,即損失和被告加裝管道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主管道堵塞系由於共用管道使用人使用不當造成異物無法排出所致,但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本案被告就是本案具體的侵權人即造成廚房共用管道堵塞的不當使用人。另外本案被告系在廚房下水管道已經發生堵塞的事實後,所在房屋發生了溢水現象時,為避免自身損失擴大,才自行加裝廚房排水管道。因此,被告另行加裝管道的行為僅是避開使用廚房的共用下水管道,並未對主管道的通暢與否造成影響,該行為雖然不符合物業管理規則,但並不是導致原告房屋溢水的原因。本案中,原告財產損失系由於廚房共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因此,房屋溢水所受損失的原因明確,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法院申請鑑定溢水與被告加裝管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本院不予准許。此外,被告已拆除加裝管道,廚房的下水管道已經疏通,已恢復原狀,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補充證據後再行向法院主張。

(蕪湖經開區法院 安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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