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惡意如何定性?

扉曳殤


善意取得,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那麼,稅法上怎樣界定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認定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於善意取得需要滿足四個條件:

第一,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存在真實的交易是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的前提條件,如果不存在真實的交易,無論形式上是怎樣吻合,都改變不了虛開的事實;

第二,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對此條件的理解不能簡單的認為,不是銷售方所在省份的專用發票就是假髮票,因為就算是其他省份的發票也未必是假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如果是外省的發票,受票人更應對此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第三,專用發票上填寫的主要內容真實有效。主要包括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內容;

第四,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於非法手段獲得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以應納稅人存在主觀明知為前提,如果確實不知情,且符合前述其它條件的,仍可認定其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怎樣處理呢?

對於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稅發「2000] 187號文件對此作了規定,即:“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貨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從以上規定可知,國家稅務總局對善意受票人的處理意見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概括:

第一,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第二,票上所含稅款不能進行抵扣或者進行出口退稅;已經抵扣的或者已經退稅的應該依法追繳;

第三,如何購貨方可以重新取得銷售方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或者取得重新開出的合法有效的手工專用發票並加上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正在查處銷售方的證明,那麼可以用於抵扣。


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第一,受票人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第二,受票人不能依法按照上述規定重新取得的,按照有關規定,受票人不能抵扣進項稅款或者辦理出口退稅;如果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惡意取得,是相對善意取得而言。即明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獲得,或者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此種情形,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犯罪構成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稅與罰


這就像人們常說的善意的謊言或者惡意的謊言一樣!

惡意的謊言,就是壓根沒有的事情,他在那兒胡說!我有個十個八個女朋友,但是真讓你拿出來見見,你卻一個都帶不出來!

善意的謊言,就是有這件事,但是不是你們看到的那樣!為了讓快去世的親人能夠看看你的女朋友,你就找到了一個願意陪你去圓謊的人!


官方也沒有準確的描述,如何判斷善意或者惡意,在納稅實務中,稅務機關更在意的是證據,畢竟現在企業的納稅意識都在提高,行政複議也不是那麼的高冷!

但是,不管是善意還是惡意,都是取得了虛開的發票,真正不同的在於一個需要捱打,一個不需要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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