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如何定性?

扉曳殇


善意取得,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那么,税法上怎样界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存在真实的交易是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无论形式上是怎样吻合,都改变不了虚开的事实;

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对此条件的理解不能简单的认为,不是销售方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就是假发票,因为就算是其他省份的发票也未必是假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是外省的发票,受票人更应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第三,专用发票上填写的主要内容真实有效。主要包括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

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非法手段获得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以应纳税人存在主观明知为前提,如果确实不知情,且符合前述其它条件的,仍可认定其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样处理呢?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发「2000] 187号文件对此作了规定,即:“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从以上规定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善意受票人的处理意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概括:

第一,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第二,票上所含税款不能进行抵扣或者进行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或者已经退税的应该依法追缴;

第三,如何购货方可以重新取得销售方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重新开出的合法有效的手工专用发票并加上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在查处销售方的证明,那么可以用于抵扣。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第一,受票人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第二,受票人不能依法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取得的,按照有关规定,受票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恶意取得,是相对善意取得而言。即明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得,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形,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税与罚


这就像人们常说的善意的谎言或者恶意的谎言一样!

恶意的谎言,就是压根没有的事情,他在那儿胡说!我有个十个八个女朋友,但是真让你拿出来见见,你却一个都带不出来!

善意的谎言,就是有这件事,但是不是你们看到的那样!为了让快去世的亲人能够看看你的女朋友,你就找到了一个愿意陪你去圆谎的人!


官方也没有准确的描述,如何判断善意或者恶意,在纳税实务中,税务机关更在意的是证据,毕竟现在企业的纳税意识都在提高,行政复议也不是那么的高冷!

但是,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取得了虚开的发票,真正不同的在于一个需要挨打,一个不需要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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