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 廣東高院發佈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你中招沒?!

惡意扣費軟件扣取手機用戶話費能否追回?微信外掛自動扣費違法行為如何認定?盜竊遊戲裝備行為如何定性?

8月6日,廣東省這是全國省級法院首次集中發佈同類型典型案例,內容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及執行等領域,及時回應了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絡盜竊等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今天就讓我們看看部分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案例,面對不斷翻新的犯罪手法,看你中招沒?!

廣東高院發佈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你中招沒?!

案例一

手機植入暗釦費軟件

2010年11月,任某、鄭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聯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信聯公司”),運營期間,信聯公司利用電信運營商增值業務服務的監管漏洞,勾結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動增值服務資格的電信服務提供商租用電信服務通道;勾結軟件方案商、手機制造商或內部員工在相關手機軟件中植入暗釦費軟件,在手機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動訂製增值服務,秘密扣取手機用戶話費。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聯公司通過暗釦費軟件扣取手機用戶話費共計6726.9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任某、鄭某某、汪某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非法侵入、控制手機信息系統,秘密扣取用戶話費。侵害範圍大,非法獲利總額達數千萬元,其目的行為觸犯了盜竊罪,其手段行為又觸犯了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廣東高院發佈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你中招沒?!

律師說

信聯公司利用植入手機軟件來盜取手機用戶話費,在為用戶提供增值服務的合法形式掩飾下秘密扣除用戶的話費,其非法獲利數額巨大,這是新型的犯罪手段,在手機軟件使用極其普遍的今天,此類犯罪案件與我們息息相關。且該行為同時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以及第二百八十五條的第二款【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本案警示了相關計算機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規經營,形成手機服務市場形成良好秩序,也起到了“殺雞儆猴”的示範作用。

案例二

製作“微信”外掛程序用於“微商營銷”

2015年1月開始,張某、劉某旭出於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註冊合法公司,未經騰訊微信軟件(簡稱“微信”)產品權利人騰訊公司授權或者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出《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兩款計算機軟件經鑑定,可通過加載後與服務器進行驗證並下載動態庫文件,對“微信”IOS手機客戶端界面進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實現“微信”多開、一鍵轉發朋友圈內容(文字、圖片、小視頻均可)、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後張某、劉某旭租用服務器,設立上述計算機軟件的宣傳網站,上載軟件介紹和加盟代理等項目,向代理商及消費者進行宣傳及批發銷售上述軟件,非法銷售所得累計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微信”屬於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張某、劉某旭的行為給少數微商的惡意營銷提供了便利條件,二人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應予懲處。

廣東高院發佈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你中招沒?!

律師說

在微信也被納入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後,許多利用微信犯罪的手段層出不窮。

這一次張某、劉某旭的行為未經微信產品權利人騰訊公司合法允許,開發出惡意軟件,為少數微商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以進行惡意營銷,導致虛擬網絡社會秩序的混亂,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案例三

盜竊遊戲裝備行為如何定性

“傳奇世界2”登錄衛士手機APP剛投入市場不久,許多玩家不知道通過該APP快捷授權他人登錄某一賬戶的同時,還讓他人獲得控制與授權帳戶的帳號、密碼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綁帳戶的權利。2015年,楊某糾集陳某、李某,利用前述認識誤區,以準備購買遊戲帳戶、遊戲裝備為由尋找作案對象。賣家上鉤後,楊某等人便偷偷進入賣家其他的捆綁帳戶,迅速轉移或者拋售該賬號內的虛擬財產,將交易所得佔為已有。至案發時,楊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實施盜竊24次,被盜虛擬財產合計人民幣14.3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虛擬財產能被公民獨佔管理、轉移處置且具有價值屬性,是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且楊某等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犯意,他們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

廣東高院發佈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你中招沒?!

律師說

在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出臺後,計算機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就被納入保護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本案中的遊戲裝備可以交易和轉讓,具有經濟價值,系網絡虛擬財產,亦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受法律的保護

。因此楊某等三人的行為以非法佔有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為目的,盜取他人私有財產,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構成盜竊罪。該案子的判決,提升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力度,對“互聯網+”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法律關聯法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法律關聯法條釋義引用統計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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